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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合同格式版本代理 广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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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合同格式版本代理 广告.docx

    1、代理合同格式版本代理 广告合同编号:有限公司( 委 托 方 )与XX股份有限公司( 受 托 方 )之_销售代理合同_于2013年月日在签署销售代理合同(无溢价)本合同于_年_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在上海市签订。协议各方为: 公司:位于 ,授权代表为 ,以下称“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号,授权代表为_,以下称“乙方”。名词解释:全程独家总代理:在委托代理期限内,本项目所进行的一切商品房销售工作均计入受托方的销售业绩,委托方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工作。开盘时间:委托方已取得本项目(批次)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后,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

    2、商定的本项目(批次)房源正式对外销售的日期。平均销售底价:是指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销售的商品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最低销售单价。单套底价:受托方根据相应的平均销售底价并结合方位、景观、栋距等因素为委托代理销售的每套商品住宅制定的相应底价。受托方对外销售的单价不得低于单套底价。对外销售报价:受托方根据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确认的单套底价,以及实际接待的来人和来电量,周边同类型竞争楼盘的销售报价,应用销售技巧和销售控制原理所编制的对外销售价格。总体销售目标:指受托方承诺在代理期限内或合同终止时应完成的代理销售商品房源的销售率。销售率:是指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物业(单位数:套数面积

    3、)占受托方代理可售商品住宅总(单位数:套数面积)的比例。佣金:委托方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佣金作为受托方负责实施的代理工作的基本报酬。溢价分成: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约定本项目的溢价是指受托方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房(包括公寓、别墅和商铺等)的预售/出售合同总销金额超出本合同约定商品房的平均销售底单价乘以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销售面积的总和的部分。营销费用: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本项目进行代理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类费用、宣传类费用等。第一条 委托标的及工作内容1.1 委托标的1.1.1 委托标的名称(委托标的范围暂未明确的将宗地图作为本合同附件)开发商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4、)(暂定名推广名正式名,) 项目地块编号: 土地证编号: 预售证号: 1.1.2 委托标的位置位于 省 市 区 路,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计划分 期销售。最近一批物业推出时间预计: 年 月 日 首批开盘推售面积(套数)预计: 。1.1.3 委托标的类型、面积及套数 甲方委托代理标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计 套。其中1)公 寓 平方米,共计 套;2)其 他 平方米,共计 套;上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最终以测绘部门的暂测面积为准,具体详情以甲乙双方签署之每批次开盘确认单(若为中途进场则以双方确认的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为准),甲方于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后的 日内(必须在开盘日前

    5、)提供给乙方(若本项目物业分批开盘,则分批提交),以保证销售目标的顺利完成。第二条 委托代理工作内容2.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行销工作及其他销售服务工作,具体详情以甲乙双方签署附件代理销售工作大纲为准。2.2 代理方式为全程独家总代理。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本项目所进行的一切商品房销售工作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佣金等乙方应得的代理报酬。2.3甲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工作。第三条 双方陈述及声明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甲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中提及的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及该等合同和文件规定的义务。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乙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中提及的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及该等合同和文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代理期限及开盘4.1 委托代理期限4.1.1起始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4.1.2终止日期以选项 为

    7、准:(可选填) 1在所代理销售之物业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自本项目最后一批物业开盘日起算满 个月止或者 个月期限未满但代理销售目标完成后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甲方同意可在上述时间后给予宽限期 个月;2.至本项目总体销售目标达成为止;3.(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 其中,首次开盘之日为双方约定的本项目正式销售的起始日。4.1.3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五条 开盘条件5.1本项目的开盘条件为甲方已取得了本项目(批次)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售楼处、样板房(如有)完成了装修,同时具备使用功能;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

    8、成。5.2 本项目每批次的开盘日期应当由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的首次开盘日期暂定为 ,实际开盘日期应由甲乙双方签订开盘确认单予以书面确认。若甲方未确认首次开盘的开盘确认单,则以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标的中首套签订定金合同/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的日期作为首次开盘日期。5.3 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应在开盘前由甲方予以确认。如开盘时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无法完成,甲、乙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书面确定,代理期限及考核期限相应顺延。5.4本项目(批次)开盘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通水通电的售楼处及各项设备,必须完成样板房、样板区的装修以及验收工作,若在约定开盘日期时无法完

    9、成上述工作,则甲、乙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书面确定,代理期限及考核期限相应顺延。5.5甲乙双方约定,如本项目实际首次开盘日期比本合同约定暂定开盘日期推迟3个月以上,甲方需自本合同约定暂定开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月(小写:¥ 元),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第六条 委托代理销售底价及对外销售报价6.1单套底价乙方结合方位、景观、栋距等因素为委托代理销售的每套商品住宅制定相对的单套底价,开盘之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乙方对外销售的单价不得低于单套底价,经甲方盖章确认的预售/出售合同价格低于单套底价的视为甲方认可该销售价格。任何一方需要修改单套底价的,应

    10、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执行。6.1.3对外销售报价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单套底价,以及实际接待的来人和来电量,周边同类型竞争楼盘的销售报价,应用销售技巧和销售控制原理,编制“对外销售报价表”,“对外销售报价表”需要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且需将每期编制的销售价目表向甲方备案,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销售情况要求乙方调整对外销售价目表,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正式执行。6.1.4甲方承诺同意其关系户(包括抵款房、自留房、内部员工房、内部关系房等甲方自有客户)优惠购买的商品住宅的套数比例不大于总可售房源的 %。(该部分优惠销售的房源由甲、乙双方决定。)凡经甲方同意优惠购买商品住宅的,甲方应当于关系户签订定金

    11、合同/认购书/预售/出售合同前书面通知乙方,该部分客户成交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纳入销售指标计算。该部分房屋佣金结算按以下 方式进行:1) 不结算佣金2) 按照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结算佣金3) 其他方式 。 甲方在关系户购房前未及时通知乙方的,该关系户所购房屋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结算佣金。关系户房源套数比例超过总可售房源的 %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结算佣金。 第七条 销售指标7.1 总体销售目标指乙方承诺在代理期限内或合同终止时应完成的代理销售商品房源的销售率。7.2销售率是指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物业(单位数:套数面积)占乙方代理可售商品物业总(单位数:套数面积)的比例。甲、乙

    12、双方约定代理期间内本项目商品房源销售率不低于 。上述指标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期内所必须完成的目标,目标指标以外其余可售房源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诺继续负责销售。7.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制定分期销售指标的,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视为本项目无分期销售指标。7.4 甲方须在本项目(各批/各期)正式开盘销售前,推出高于甲乙双方所约定销售指标 %比例的可售房源,若甲方未能推出高于甲乙双方所约定销售指标 %比例的可售房源,则乙方的销售指标按照甲方实际推盘量相应调整。7.5 甲方承诺,本项目考核房源均包含在开盘确认单内。甲方对开盘确认单不作确认的,应当经乙方催告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

    13、复,甲方逾期不作答复致使无法计算乙方销售指标的,视作乙方销售指标完成。第八条 销售标准的确认8.1商品住宅的预售/出售以套为出售单位。8.2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甲方同意,若甲方与购房者完成预售/出售合同签订的,则该套房屋计入乙方销售指标,并按预售/出售合同金额计算乙方代理费金额。第九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9.1 佣金9.1.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作为乙方负责实施的代理工作的基本报酬。9.1.2乙方按项目实际总销售金额的比例收取佣金,并以乙方完成销售率的情况来确定房源的代理费率:代理佣金比例为:代理佣金=合同总销金额 * 代理费率 % 当销售率A%时,按照W%计提代理佣金; 当A%销售率B%时,按

    14、照X%计提代理佣金,之前按W%结算的房源一律按X%予以补足; 当B%销售率C%时,按照Y%计提代理佣金,之前按X%结算的房源一律按Y%予以补足; 当完成销售指标C%时,按照Z%计提代理佣金,之前按Y%结算的房源一律按Z%予以补足;9.2营销费用9.2.1营销费用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代理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日常类费用(售楼处装修、装饰和家具费用、售楼处交付使用期间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销售使用复印、打印机及耗材、保安保洁费、销售合同纸张及其他日常办公耗材等费用)和宣传类费用(模型、效果图、户外高炮广告、巡展活动、房展会费用、工

    15、地看板、引导旗、各类媒体费用等宣传费用)。以上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9.2.2甲方承诺本项目的宣传类费用由乙方按阶段提供宣传类费用计划,经甲方审定后执行,总额不低于本项目物业的预计总销金额的 %,乙方提前制定阶段宣传类费用使用计划报甲方同意后使用。如遇特殊市场因素需低于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若本项目宣传类费用低于上述标准且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若乙方未完成销售指标的,则甲方应按照实际宣传类费用的支出,同比例下调乙方总体销售指标和各阶段的销售指标。2、若乙方已完成销售指标的,则甲方应按照实际宣传类费用的支出与本条款约定的预期宣传类费用金额差额的 %,作为

    16、本项目的奖励代理费支付乙方。9.2.3乙方每月申报下月营销费用计划,甲方应当在每月25日前对下月营销费用计划予以确认,以便双方共同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推广活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因市场变化或销售需要等特殊原因,乙方可以在月营销费用计划中提出临时调整变动,变动部分须征得甲方审批确认。9.2.4乙方承担销售过程中的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奖励等所需要的费用。本项目如需在异地(上海以外地区)开展推广活动,则全体营销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3广告服务费9.3.1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开始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9.3

    17、.2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合销售期限内,甲方按 元/月标准支付给乙方广告服务费,每一季度/月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签定时的下个月开始支付,到甲方书面通知终止时结束。第十条 佣金确认及结算10.1.1甲方根据上述“第九条9.1款”约定的佣金比例计算应支付乙方的佣金价款,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佣金金额。10.1.2当甲方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出售合同,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客户)后,则本套房屋符合结算佣金的条件,应当纳入当期佣金的结算范围。10.1.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上月销售佣金结算文件,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确认乙方上月实际销售业绩。甲方应当按实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甲

    18、方逾期不作确认的,经乙方催告,甲方应当在 3 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佣金结算文件上所记载事项。10.1.4佣金支付时间:在已确认乙方上月的实际销售业绩后,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部分佣金。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与权利11.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

    19、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等)、楼盘销售百问、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形,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11.2甲方承诺,本项目对外宣传资料中所记载的项目信息及呈现的宣传形式均应当由甲方确认后提供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合法,若由此导致对第三方侵权或行政处罚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涉。11.3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

    20、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11.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11.5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单独向甲方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

    21、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11.6甲方有权全面审核确认乙方制定的营销策划方案,代理销售方案,有权对乙方的营销策划、代理销售活动进行全程监控。11.7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明确,确定全部房屋的交付使用的日期,并在乙方进行广告宣传前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11.8甲方应落实、指定办理按揭的银行,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财务工作,及时收取定金、购房款,负责本项目大产证的办理。11.9甲方应指派销售负责人协调与沟通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负责房屋销售的审核盖章,并协调乙方办理登记、公证、按揭等手续,并对乙方推荐的合作单位有最终选择的权利。11.10若本合同委

    22、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的,则已计入乙方销售指标但尚未全款到帐的房源,在本合同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全款到帐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乙方结算代理费用。11.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佣金。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与权利12.1乙方具备房地产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乙方保证采取的销售手段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12.2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销售期间内乙方项目组人员如有违反销售纪律或发生影响销售工作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组人员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如甲方对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甲方有权

    23、要求乙方调换,乙方不得拒绝。12.3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客户的合同备案登记、公证及按揭贷款审批、小产证手续等事项,并与甲方共同选择确定本项目贷款银行。客户如需乙方代办合同备案登记、公证及按揭贷款审批、小产证手续等事宜,代办费用由乙方与客户另行协商确定。12.4乙方负责按时敦促客户缴纳定金及销售房款,并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定金及销售房款全额进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12.5乙方不得在经甲方认同的合同文本以外擅自修改、允诺客户其他交房条件及任意变动付款方式。12.6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的署名权,即乙方有权在发布该项目广告的报纸、电视、广播、展会、互联网、灯箱、横幅、围墙、楼书、单页

    24、等各类媒体上以甲方同意的内容及方式以营销代理的身份披露乙方公司的名称及标记。12.7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收取佣金。12.8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其它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无法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定金合同/认购书时结束,则该套房屋计入乙方销售指标,乙方可全额收取该套房屋的代理费。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工作原则13.1甲、乙双方的公司领导层组织本项目的销售班子定期召开一次销售进展工作研讨会,并双方签署留存书面会议纪要。甲方驻场人以及乙方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以及现场销售团队需每周组织一次现场会议

    25、,讨论现场销售的各项情况、进度等,并双方签署留存书面会议纪要。13.2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各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13.3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甲、乙双方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或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文件经双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3.4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 “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

    26、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 开展工作。13.5乙方需要按时提供甲方项目销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销售进度、问题、处理方法等。13.6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7 个工作日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如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视为确认文件内容,因此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13.7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各计划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14.1甲方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天甲

    27、方仍未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付佣金外,甲方还应以应付款项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2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期间内,若乙方未能完成约定的总体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并签署代理费用结算文件后,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内因本项目销售所生成的全部销售文件并撤离售楼处,如由于乙方延期移交文件或没有在规定时间撤出售楼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4.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14.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28、,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5 禁止招募条款: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二年内,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招募或雇用根据本合同由另一方委派为此项目提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在离职后不超过二年)员工。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每人5万元的违约金。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15.1本项目任意一批次开盘延迟,则本协议约定的相应的代理期限和考核期限相应顺延。15.2甲方须确保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如甲方施工进度延期,则乙方的代理期限相应

    29、顺延。15.3乙方在未完成本项目最终销售目标就中途撤离,应无保留递交客户资料,协助甲方整理客户档案,不能影响甲方对外销售和声誉。1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乙方应退回该套房屋的佣金。若未发生佣金,则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但责任大小应以该套房屋实际佣金金额为限。15.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则该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佣金等乙方应得的代理报酬。15.6无论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该套房的佣金只结算一次。15.7由于客户原因导致退房的,则该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但该套房屋对应的佣金暂不结算,直至该套房屋再次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客户因此须向甲方

    30、支付的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各半收取。15.8房款由甲方派驻现场的财务人员收取,并出具甲方盖章的税法允许的有效凭证。15.9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例会,通报销售情况;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销售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答复。15.10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5个工作日内决定。15.11在条件成熟时,本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5.12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15.13本合同正文共 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5.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一:代理销售工作大纲-(以下无正文)-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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