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集锦8篇2022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集锦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基本状况) 恳求事项: 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年月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系,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我的权利,特提出异议。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好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案外异议人:_ 法定代表人: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 被执行人:_ 法定代表人: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一案。贵院于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鄂_执
2、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干脆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恳求:依法撤销(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干脆向申请执行人_履行被执行人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恳求撤销(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人民法院 异议人:_ _年_月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3、*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
4、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
5、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
6、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状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托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接着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7、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依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全部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
8、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接着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 恳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情愿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
9、令) 以及执行方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详细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扰了申请人的财产全部权 ,支配权。恳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订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吩咐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
10、法 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担当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实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允,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允。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
11、纠纷更加严峻,冲突更加尖锐,并不符合主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冲突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 依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当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帮助执行,更不应当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恳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居处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恳求事项: 恳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
12、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帮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
13、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4、: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居处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惩罚确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 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
15、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申请人:北京x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居处: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恳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
16、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
17、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始终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全部),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肯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
18、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见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