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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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新.docx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新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1;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
2、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2;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 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