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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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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docx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篇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文一:临汾警校教案专用大队 中队 区队 授课时间 年 月【复习旧课】1、2、3、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导入新课】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于外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本节课我们要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讲授新课】一、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特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是可予

    2、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物误解3、对价款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案例回放】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年3月20日,他摇头晃脑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49000元,这算什么?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

    3、争执。无奈,王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店49000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不知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学生讨论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1、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p512、动机错误请判断:甲 方乙方古钱币真品、赝品都以5万元成交(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

    4、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案例p51提问:价格不对等,但当事人自愿是显失公平吗?学生回答:教师解析:不是,符合自愿原则(三)、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 3、主观状态为故意 4、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案例回放】p51(四)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条件:主观故意客观:虚假介绍、隐瞒实情陷入错误【案例回放】迟某诉甲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

    5、成欺诈案 甲公司(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解放牌自卸车一辆,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被更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司就该车纠纷磋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学生讨论教师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欺诈的故意,的确是他人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且换过发动机;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因欺诈陷入错误。2、胁迫一方采用了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事实某种民事行为。条件:1、胁迫具有违法性2、胁迫实施重大。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有因果关系。【案例回放】超市遭逼,

    6、陷入危机陈全之子陈劲考上了a市的一所重点中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陈全在a市买了一套住房,全家搬迁到a市居住,并经营了一家超市。由于陈全夫妇经营有方,超市生意十分火爆。一年后,在a市经营连锁超市的宏发公司多次派人与陈全商谈,要求陈全江超市转让给该公司,由于经营走上了正轨,陈全不愿意转让超市。而后,宏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亲自出面与陈全接洽,陈全还是没有答应。不久,陈全的超市就多次出现顾客当场指责超市出售假货的事情,给超市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的局面持续了一段时间,张某又亲自上门要求装让,陈全还是未答应,张某莘莘而归,但走时留下话:“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后来,超市接连几天发生暴力事件,使生意一落千丈

    7、。接着张某带着十几个团伙成员,来到陈全的超市,再次要求陈权转让超市,还说知道陈全的儿子叫陈劲,在某中学读书,陈全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以极低的价格将超市装让给宏发公司。一年后,张某团伙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全部缉拿归案。陈全得知后,以宏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案例。陈全是在受到张某的威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合同。并非自愿。【课堂小结】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课堂作业】1、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3、案例讨论乘人之危所立借据可撤销案王某的亲属死于他乡,

    8、王某前往该地要将尸体拉回,以后办事,不想李某以王某的亲属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王某向出示了一份显示其亲属借李某现金58000元的借据复印件,并提出还有15000元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只好签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伍仟元整”。事后,李某据此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学生讨论:是胁迫还是乘人之危板书设计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三、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原文地址:临汾警

    9、校教案专用大队 中队 区队 授课时间 年 月【复习旧课】1、2、3、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导入新课】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于外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本节课我们要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讲授新课】一、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特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 重大误解当

    10、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物误解3、对价款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案例回放】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年3月20日,他摇头晃脑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49000元,这算什么?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无奈,王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店49000元”

    11、的欠条,先脱身再说。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不知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学生讨论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1、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p512、动机错误请判断:甲 方乙方古钱币真品、赝品都以5万元成交(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案例p51提问:价格不对等,但当事人自愿是显失公平吗?

    12、学生回答:教师解析:不是,符合自愿原则(三)、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 3、主观状态为故意 4、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案例回放】p51(四)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条件:主观故意客观:虚假介绍、隐瞒实情陷入错误【案例回放】迟某诉甲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 甲公司(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解放牌自卸车一辆

    13、,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被更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司就该车纠纷磋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学生讨论教师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欺诈的故意,的确是他人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且换过发动机;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因欺诈陷入错误。2、胁迫一方采用了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事实某种民事行为。条件:1、胁迫具有违法性2、胁迫实施重大。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有因果关系。【案例回放】超市遭逼,陷入危机陈全之子陈劲考上了a市的一所重点中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陈全在a市买了一套住房,全家搬迁到a

    14、市居住,并经营了一家超市。由于陈全夫妇经营有方,超市生意十分火爆。一年后,在a市经营连锁超市的宏发公司多次派人与陈全商谈,要求陈全江超市转让给该公司,由于经营走上了正轨,陈全不愿意转让超市。而后,宏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亲自出面与陈全接洽,陈全还是没有答应。不久,陈全的超市就多次出现顾客当场指责超市出售假货的事情,给超市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的局面持续了一段时间,张某又亲自上门要求装让,陈全还是未答应,张某莘莘而归,但走时留下话:“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后来,超市接连几天发生暴力事件,使生意一落千丈。接着张某带着十几个团伙成员,来到陈全的超市,再次要求陈权转让超市,还说知道陈全的儿子叫陈劲,在某中

    15、学读书,陈全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以极低的价格将超市装让给宏发公司。一年后,张某团伙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全部缉拿归案。陈全得知后,以宏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案例。陈全是在受到张某的威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合同。并非自愿。【课堂小结】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课堂作业】1、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3、案例讨论乘人之危所立借据可撤销案王某的亲属死于他乡,王某前往该地要将尸体拉回,以后办事,不想李某以王某的亲属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王某向出示了一份显示其

    16、亲属借李某现金58000元的借据复印件,并提出还有15000元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只好签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伍仟元整”。事后,李某据此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学生讨论:是胁迫还是乘人之危板书设计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三、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范文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注意:需要进行效力判断的不是欺诈行为本身

    17、,而是在欺诈条件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总和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违背事实真相的,意图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的虚假陈述、或掩盖行为a、积极的欺诈:无中生有的捏造如某英语培训学校根本没有外籍教师,为吸引市场,打出招牌,说有来自英国、美国的教师云云,导致家长相信而送孩子到该校。也能存在利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使其陷入认识错误b、消极的欺诈:掩盖事实的部分真相,以偏盖全,从而诱导对方作出曲解。如在介绍楼盘情况时,售楼人员只谈起地段、价格优势;却避而不谈其所在土地曾是乱坟岗、蛇窝、垃圾填埋场,且历史上频频闹鬼的情况,而这对某些消费者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2、有欺诈的故意即对欺

    18、诈行为会导致对方陷于认识错误的结果追求或放任。因此,如并无故意,甚至存在过失而导致他人陷于认识错误,也不叫受欺诈。例如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自己出售房屋的蚁害,而未向买受人进行告知。3、相对人受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并且因此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例:不法公司明知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对其特殊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一无所知,故意诱骗电话用户回拨,回拨根本不是手机用户真实的意愿,所以双方的合同不能成立,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依法不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而上述不法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欺诈。相反案例:饭店打出招牌,“今天愚人节,龙虾1元一只”。一般常人都知道该店哗众取宠情,并未陷于错误,不构成欺诈。(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

    19、为(未危害国家利益)受胁迫而为的行为,是当事人在他人威胁或强迫下,违背真实意志而为的行为受胁迫行为之构成要件1、要有胁迫行为的存在a、现实强迫例、乙为地痞流氓,屡次到甲开设的小超市里强拿强要。甲不堪滋扰,与丙订立了将小超市转卖于丙的合同。例、某甲遗失某乙借给其的一本邮票集,某乙称其中有一张已升值到1万元,要某甲赔1万元。某甲不干。于是某乙叫了几个小伙子到某甲家来喝酒,一直闹到了凌晨。某甲实在受不了了,给了某乙1万元。b、威胁预告一般来说,用于胁迫的手段都有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现实性或高度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利用本身合法的手段达到胁迫着目的(如以检举他人违法活动来勒索对方接受苛刻条件),或者利用实

    20、际上没有威胁的所谓威胁预告,来达到胁迫目的的情况(如利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甲欠乙巨款逾期未还,乙声称要提起民事诉讼以扣押甲的财产。甲迫于压力,与乙订立了还款协议。这里存在胁迫而为的行为吗?若乙之威胁为向税务机关检举甲之偷税行为,是否构成胁迫?若乙以威胁向税务机关检举,要甲将借款利息提高7倍,又是否构成胁迫(三)危难被他人所乘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存在现实危难(1)危难须现实,不是过去的、将来的与想象的(2)危难应严重,一般是自己或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重要利益面临的巨大威胁2、危难被他人所乘(1)他人并非造成了危难,而只是利用了即成的危难(2)利用

    21、的方式是,利用受难者急欲摆脱危难的心理,开出苛刻的助其脱险的条件,诱其接受3、遇难人明知条件苛刻,但为即使脱险不得不接受某甲溺水,某乙以某甲送其全部财产作为搭救条件,甲无奈,应允。相反,若某乙未要挟,而是某甲对某乙说“若君就我,与君万元”,则排除4、接受苛刻条件,致使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注意:若只具备了前三项条件,却未造成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即一方显著受益而对方显著受损,也不构成危难被乘之行为。(四)重大误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观过失,致使其对行为性质的主要方面发生了误解,进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方面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1)系因自己的

    22、原因,如疏忽大意、缺乏经验,产生误解,非外来原因,如欺诈导致(2)误解的对象须为民事行为的主要方面a、主体之同一性,或主体的行为能力b、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不属于重大误解范围的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注意:对市场行情变化趋势的重大预测失误,也不属于重大误解之行为调整的范围。2、因误解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客观结果如果严格执行原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则,对误解人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如果具备1、2要件,却不会对误解人造成损失,或损失并非重大,则误解人也不得要求法院撤消、变更民事行为。(双方自愿的除外)(五)显失公正的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类型中的“兜底性”类型构成要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

    23、,或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导致双方利益格局显著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可见,虽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情况,但相较前述各类型,意思因素少了,而客观利益公平性评价因素多了。构成要件:1、针对有偿行为2、行为的后果是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一方取得暴利,而对方遭受重大损失3、造成上述恶果的直接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注意:虽然利用自己的优势,却不是直接的胁迫;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却不存在故意欺诈对方的情节;没有经验的一方也没有对行为性质有重大误解;而且没有经验一方一般也存在某些急需摆脱的现实困难,但这些困难还达不到“危难”的程度。(六)可撤消行为的效力1、相对的有效性在撤消以前,是

    24、名义有效的民事行为;但一经撤消,将上溯至行为成立时无效;而在撤消权除斥期间内没有撤消的,该行为成为绝对有效的法律行为2、撤消权的行使(1)权利的主体,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2)变更请求权与撤消请求权的选择适用撤消权原则上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手段,但也要防止被滥用来作为过度报复、泄愤的工具,法律对撤消权的行使设定了限制a、撤消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由这些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行使撤消权的构成要件b、撤消权只能通过上述机构行使一次,已经撤消的行为不得再要求变更,已经变更的行为同样也不得要求撤消c、对“变更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撤消权行使的条件,法院必须作出变更性判决。但对于“撤消行为

    25、效力”之诉讼请求,即使审理查明存在撤消权之要件,法院也可酌情改判为“变更”3、撤消权的消灭因行使一次而消灭因抛弃,如明确表示不行使撤消权因经过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的开始:合同法:自知道民事行为可以撤消之日民法通则:自行为成立之日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导致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方面的瑕疵,发生在主体要素上缺乏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或处分权(一)四种类型1、无权处分2、无权代理3、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与第三人承担4、 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越行为能力的,又未得到监护人事先特别授权的行为(二)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可能无效、也可能有效的不确定状态,需要由追认权人事后追认、否认等使

    26、其效力确定。(三)追认权的行使1、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且无须经过特别法律程序2、行使的对象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而不是主体条件存在瑕疵的人3、行使的主体有补足行为人主体条件瑕疵的能力的第三人(四)行使的方式(1)追认合同法:须以明示方式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2)拒绝a、明确拒绝追认b、默示追认合同法: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追认,而追认权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拒绝的效力(五)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为平衡追认权人之大权而设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1、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的权利。2、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行使时间:追认权人追

    27、认以前;行使条件:a、相对人善意,对对方主体不合格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b、尚未行使催告权这里的撤消权与可撤消行为中的撤消权的最大区别无须通过法院等机构行使范文三:作者:牟青早期教育:教师版 2014年07期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案例一:金太阳玩教具有限公司从瑞士购进一批木制玩具,价格昂贵。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同类的国产木制玩具价格,售价相差30倍以上。蓝月亮幼儿园以国货的价

    28、格购进了该批货。金太阳玩教具有限公司在后来的盘货中发现了该问题,遂要求蓝月亮幼儿园退还该批货或者补足差价,但遭到蓝月亮幼儿园的拒绝。案例二:小红花幼儿园向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奶酪一批。该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酪谎称为新西兰奶酪。小红花幼儿园得知实情时正适逢国产奶酪畅销,仍有意履行合同,但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则希望将这批奶酪以更高的价格售给他人。【问题一】请问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民事行为都可以撤销吗?案例一中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即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

    29、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金太阳玩教具有限公司误标价格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其享有撤销权。案例二中的民事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将国产奶酪谎称为新西兰奶酪,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小红花幼儿园对此享有撤销权。【问题二】除了重大误

    30、解、欺诈行为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还有哪些类型?1.显失公平,即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2.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3.胁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问题三】享有撤销权方如何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撤销权,若当事人不撤销,则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比如,小红花幼儿园向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或催告交货,都能构成其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一般为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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