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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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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1、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综合性治理项目。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

    2、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查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内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

    4、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十二条 中央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依据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可用中央资金安排满一批项目的省级以上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当年地方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先行开展项目治理工作,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申请专项资金,加快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中央依据专项规划和绩效考核细则对地方进行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按照当年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5%予以

    5、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下一年度调减或暂停中央专项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安排,用于冲抵地方配套投资。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超过规划投资额30%、60、80的比例控制。第十六条 对于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规划任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上报、下达和使用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

    6、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一个月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7、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从中小河流治理年度投资规模中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预安排用于未开工项目勘测设计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辖区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 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

    8、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

    9、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第二十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分级绩效考核,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县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的补助安排挂钩。绩效考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统计及信息宣传等情况。(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省、市、县投入情况,包括财政安排及通过

    10、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防洪标准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绩效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通过抽查方式审定各省绩效评价成果。具体绩效考核细则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措施,保证建设

    11、项目发挥效益。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

    12、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专项资金预算。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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