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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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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ocx

    1、驳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篇一:826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返还一、原被告诉求原告李山、李海诉称:20XX年6月28日,李河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3间出售给被告。20XX年2月,原告就李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河与被告于20XX年6月28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至今未将占有的原告财产予以返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山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北房三间返还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山辩称:不同意返还房屋,且不反诉赔偿损失。因为所购房屋一直由我的岳父一家居住,如果返还房屋两位老人将无家

    2、可归。二、审理查明20XX年6月28日,李河与王山订立宅基地出售协议。李河将北京市某村村民李天山、李王氏夫妻留下的遗产,即本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山。王山购得房屋后,又在该宅院内增建的东、西房各二间。20XX年1月26日,李天山、李王氏的法定继承人李山、李海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20XX年7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于20XX年6月28日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但至今王山仍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及宅院。为此李山、李海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山将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北房三间及附属设施返还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王山表示不反

    3、诉赔偿损失。20XX年4月25日,李山、李海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请求对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某村被王山占有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土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XX年6月9日,土地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三、判决如下:1、被告王山将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返还并交付原告李山、原告李海;2、驳回原告李山、原告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结合本案,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因而王山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权,李山、李海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诉争房

    4、屋。并且王山针对返还房屋之诉讼请求不提出反诉。李山、李海请求返还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篇二:分享27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权威解答分享27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权威解答活着的法律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

    5、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

    6、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

    7、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

    8、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

    9、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

    10、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

    11、记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XX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

    12、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

    13、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

    14、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 疵承担保修义务。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

    15、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

    16、,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

    17、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18、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

    19、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20、。(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

    21、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安某起诉至法院,称被告王甲(原告安某之妻)私自将他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卖给了被告王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的买卖住房协议无效,王乙返还已居住了近半年的房屋。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甲称其将房屋转让给王乙的事实原告不知道,买卖协议应为无效。被告王乙称其知道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关系,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协商过多次,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均在场,原告安某曾亲自拿出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给被告

    22、看,还亲手收取了被告王乙交付的部分购房款并与被告王乙一同存入银行。原告对该房屋的买卖是清楚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被告王甲一人,无其他共有人,被告王甲在买卖协议上的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王乙是善意取得,该买卖住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继续履行。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准备将其二套房屋中的一套卖掉,制发了售房小广告,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意欲购房的王乙,原告安某、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曾协商,后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买卖住房协议,将房屋以市场价转让给王乙,原告收取了被告王乙最后一次付款并存入银行后,被告王甲才将房屋钥匙交给王乙,随后王乙一直居

    23、住。法院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知道并实际参与了该住房买卖的整个交易活动,应视为默示同意转让住房,因此,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买卖住房协议出卖住房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住房协议合法有效。法官说法夫妻共有住房经双方同意即可转让,卖房后反悔法不容宣判后,承办该案的法官范新生就该案的判决理由进行了判后释法。范新生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处所说共有是指法定共有,这就是说,夫妻婚后共有的财产,包括房屋,不管其权属证明上登记的是一方所有还是共有,都认定为夫妻共有。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

    24、定,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本案被告王乙在买房过程中,知道原告安某和被告王甲系夫妻关系,并多次与二人共同协商,说明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对该房屋买卖一事均知晓,原告安某还收取了被告王乙的部分购房款,被告王甲在原告收到该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钥匙交与王乙,充分说明原告安某和被告王甲对房屋买卖一事都是持同意态度的,故应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在房屋转让近半年后又反悔,法律不会支持。法官提醒新法律法规出台,“隐形共有人”须浮出水面在实践中,我们把没有登记在权属证明上的共有人称为“隐形共有人”。我国一般传统习惯于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婚

    25、后购房也通常只将一方作为权利主体加以登记,在发生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的时候,双方容易在房屋等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上产生所有权争议,“隐形共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20XX年10月开始生效的物权法规定,配偶不是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XX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形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特别是在房屋抵押登记时,要求询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是否

    26、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种种措施就是要迫使“隐形共有人”浮出水面,及时登记其共有财产,明确其权利,以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篇四: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陈飞与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年2月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

    27、,该房屋为建机公司的自管公房。1992年2月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的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即使申请书是真的,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甲方)与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

    28、20%,即120XX元。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于1997年10月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陈晖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年2月27日,根据1991年的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的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年2月。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的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珍主张自己不

    29、会写字,申请书上的签字和盖章非自己所为,但是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建机公司的记载、陈晖所出具的申请书、购房发票、供暖发票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是由陈晖购买,虽然陈晖不是该公司职工,但是陈晖系陈飞的儿子,其购买涉案房屋并不违反公司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陈晖所有,驳回了李珍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李珍不服上诉至二审,称自己从未变更过承租人,申请书上的签名和盖章并非自己所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三、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李珍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律师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

    30、同意,二是陈晖与建机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陈晖是否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同意,是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前提条件。陈晖向法院提交了李珍签名并盖章的变更承租人申请,李珍坚决否认申请书系其所签、否认人名章系其所有,而其又放弃了可以对其陈述的真伪作出科学判断的鉴定程序,李珍放弃鉴定的行为降低了其陈述意见的可信度。相反在此问题上建机公司认可陈晖的陈述,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经李珍申请变更承租人正确。至于申请书的持有问题,申请书的真实性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构成影响,由谁持有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构成影响。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陈晖与建机公司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1992年2

    31、月27日,只是根据1991年房改政策,合同时间倒签为1991年11月29日,而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所附的各项证明的开具时间与陈晖、建机公司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与陈晖于1992年2月2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确。涉案房屋为建机公司自管公房,建机公司有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房屋交易对象。房屋承租人变更后,建机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陈晖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李珍与陈晖系母子关系,而李珍无任何证据显示陈晖与建机公司有利益上的关联,故李珍称陈晖与建机公司有利害关系,法院不予采信。篇五:产权共有人诉动迁房买卖协议无效遭法院驳回产权共有人诉动迁房买卖协议无效遭法院驳回【案情介绍】20XX年8月,吴国平位于宝山区一处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该农村宅基地房屋上海市宝山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载明,申请人为吴国平,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卢志英、儿子吴正龙,根据动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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