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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综合医疗保障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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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综合医疗保障服务合同.docx

    1、员工综合医疗保障服务合同见 习 合 作 协 议 编号:甲方: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共同做好见习工作,提高见习人员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乙方作为甲方见习合作单位,开展见习工作;2、乙方委托甲方为见习人员办理“补充见习综合保险”(详情见附件2,附件3),提供以下保障:(1)死亡赔偿:限额RMB 50万元(2)伤残赔偿:限额RMB 50万元(按伤残等级赔付)(3)误工费补偿:按照 2000元/人/月,最长12个月,免赔5天(4)工伤医疗费补偿:限额5万元/人(5)住院津贴:60元/天,限额180天(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至10级伤残,按伤残等级分

    2、别赔偿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的工资,上述工资为协议年度的上一年度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二、甲方职责1、向乙方及乙方见习人员提供见习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说明,承担见习基地的责任和职能;2、负责为乙方录用的见习人员办理新进、中退和期满手续,进行职前培训,负责申报和落实每月的见习补贴;3、监督、指导并协助乙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及时将见习人员考勤、培训、考核管理情况书面上报见习管理部门;4、为乙方见习人员办理“补充见习综合保险” (详见附件)并向乙方收取费用; 5、乙方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甲方负责按规定申报办理“见习综合保险” 及“补充见习综合保险

    3、”的理赔手续;6、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如联系人员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负责。三、乙方职责1、乙方应告知见习人员工作职责及乙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2、乙方受甲方委托安排一名带教老师(该老师同一时间带教人数不能超过5名),对见习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指导见习人员在业务知识、技能、团队协作等各方面能力不断提高; 3、乙方有新进、中途退出或期满的见习人员,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督促见习人员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4、乙方见习人员必须在乙方工作,不得外派至第三方,因擅自改变见习单位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5、乙方需确保见习人员结束见习时有60%的就业率;配合

    4、甲方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评估等工作;6、乙方委托甲方为见习人员办理“补充见习综合保险”,并按约定支付费用;7、在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如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备保险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理赔手续;8、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如联系人员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四、费用及结算方式1、关于见习(1)甲方根据乙方在册见习人数,按每人每月 元收取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甲方的付款明细支付上月的服务费,遇节假日提前;(2)甲方于收到乙方服务费后,在当月20日前,支付乙方相应见习人员的见习带教费,每人每月150元,遇

    5、节假日提前;(3)甲方收到乙方的服务费后,向乙方出具服务费发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见习带教费,无需乙方出具相应发票。2、关于补充见习综合保险(1)乙方自有见习人员参加见习起,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于每月1日将乙方上月在册见习人员(不含上月中退、期满人员)名单及付款金额发送至乙方,乙方于当月10日前支付上月补充见习综合保险费。(2)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发票。3、关于账户(1)甲方银行账户户 名: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帐 号:1001157009004602777开户行:工行南京东路第三支行(2)乙方需提供付款帐户和收款账户(附件1)。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的条款,任何

    6、一方违反本协议付款约定均应承担违约金壹万元。2、甲乙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前述内容。如有发生视同违约,并按违约论处。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七、其他1、协议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见习单位付款及收款账户

    7、信息附件2:补充见习综合保险实施办法附件3:补充见习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甲方: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1:见习单位付款及收款账户信息 付 款(保险费和服务费)付款账户名称付款账号发票抬头收 款(见习费)收款单位/个人账户名称收款单位/个人账号收款单位/个人开户银行备 注 见习单位(盖章):日期:附件2:补充见习综合保险实施办法一、特别说明:1、保险种类:补充见习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2、投保人: 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3、被保险人: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自愿承担费用的见习单位4、业务性质:职业见习(不分行业)5、营业

    8、场所:经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正在运作的见习单位6、投保人数:按当月月底在册的见习人数计算7、保险期限:一年(具体起始及终止日期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为准)8、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死亡:RMB50万元,永久伤残:RMB50万元,(具体按赔偿金额表定)医药费:每人限额RMB 5万元误工费:按约定工资2000元/人/月赔偿,最长一年,绝对免赔5天。工伤及职业病住院津贴:每日60元,最长180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等级赔偿标准如下:五级18个月工资六级15个月工资七级12个月工资八级9个月工资九级6个月工资十级

    9、3个月工资上述工资指的是投保年度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200万。9、保险及服务费:按见习期长短按月交纳。100元/人/月。10、投保及付费方式:先签订年度委托协议,于当月最后一天统计人数,次月10日之前付清费用。11、索赔期与赔付方式:1)在协议期内,若有保险事故发生,信息人才均受理并按年度协议所载的赔偿责任及限额进行理赔处理;2) 若见习人员见习协议起始日在保险期限内,在见习人员统计清单未递交保险公司前,见习人员已出险,尽管保险单未出具,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3)若见习人员出险发生在协议中约定一年的保险期限外,同时见习协议起始日在保险期限外,被保

    10、险人又未续签协议或承诺继续合作,同时信息人才又未收取保险费,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万元以下赔案:理赔资料单证齐全并交至信息人才后十五个工作日结案。5)万元以上赔案:理赔资料单证齐全并交至信息人才后四十五个工作日结案。6)出险后须在24小时内向信息人才报备案12、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13、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中的名称释义适用于整套方案)1、雇主:本保险项下雇主即为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运行的见习单位。2、雇员:本保险项下雇员为见习人员。3、业务有关工作:按见习单位的组织、安排,本保险项下即为见习培训及工作。赔偿标准:按保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及相关

    11、伤残赔偿标准。4、雇佣合同:见习申请表和见习协议书。三、扩展条款(以下扩展条款的保费已包含在上述人均保险费内)1、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2、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

    12、以及手术等;(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

    13、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进行急救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包括交通费和医疗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特殊天气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附加变更赔偿额度特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主险条款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根据

    1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照下列“伤残赔偿额度表” 规定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进行赔付。伤残赔偿额度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附件3:补充见习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本

    15、条款内容为上海信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险公司条款,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由信息人才统一保管,并负责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条款履行对见习单位的保障责任。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6、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

    17、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四)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

    18、最低月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 当地最低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

    19、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八)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九)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第六条 下

    20、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七)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21、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22、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23、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24、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

    25、理批改手续。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

    26、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27、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28、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提供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明细;雇员伤残的

    29、,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五)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30、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二)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

    31、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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