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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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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1、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1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1日(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2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

    3、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 (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 (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 (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

    4、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 (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

    5、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 (二)项和第 (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 (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

    6、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金龙 年月日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2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人对中级人民法院xxxx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要

    7、求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具体写明到哪一项)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诉讼请求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例如: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例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叙述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首尾呼应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申请人:(基本情况

    8、)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4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18606355777。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

    9、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

    10、0作出的(2021)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 (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

    11、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21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21年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

    12、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21年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21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21年12月11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21年3月30日,

    13、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21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

    14、,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

    15、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21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

    16、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21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

    17、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21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21年3月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21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21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

    18、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21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19、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

    20、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021年2月27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民再建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

    21、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

    22、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第 14 页 共 1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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