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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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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x

    1、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政【2018】1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被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城管、房产、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各乡、镇(区)(以下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 实施程序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县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拟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照片和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

    3、材料向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单位根据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审核意见,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第五条 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

    4、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安置对象进行认定,严格落实调查、审核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并及时将房屋补偿安置内容等信息,在征地范围、被征收集体土地属地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门户网或长丰报进行公示。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七条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

    5、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以按照3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合法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村集体经

    6、济组织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得重复安置:(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房

    7、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和房屋,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镇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长丰县(含合肥市市区内)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

    8、公告前已怀孕)。第十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 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人均 60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剩余人均实有房屋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差价按砖混50元/平方米,砖木80元/平方米,土瓦100元/平方米标准找补,补齐的面积部分不找补差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面积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安置房单位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造价,人均申

    9、请增购1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安置对象应当根据应安置面积,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临近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因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符造成面积差异,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单位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造价予以计算,找补差价;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格,找补差价。(2)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实施单位按照对应所在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按安置房单位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造价,人均申请增购10平方米建筑面积)。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10、及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应扣减未支付的购买价款。第十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不在认定安置对象人员范围内的房屋,由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和区域具体情况,拟定补充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妥善解决搬迁问题。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对象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安置对象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有纳税记录,且证载经营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一致,实施单位在认定合法建筑面

    11、积内的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年限和地段给予适当生产经营补助。第十五条 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三)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

    12、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按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对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

    13、照执行。第十八条 房屋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并与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依照本办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和应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九条 房屋安置对象按时搬迁的,实施单位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第二十条 房屋安置对象对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实施单位提请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

    14、,实施单位就申请执行房屋补偿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公证。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4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房屋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

    15、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附件: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费(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类地区(双凤开发区、水湖镇、岗集镇、双墩镇):按5元/月的标准支付。二类地区(下塘镇、吴山镇):按4元/月的标准支付。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乡镇):按3元/月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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