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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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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docx

    1、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71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72号)精神,结合X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推进市县乡全覆盖、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合理流动、

    2、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更好服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推动X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二)基本原则。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三)建设目标。以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为前提,以市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服务平台)为龙头,以县(市、区)和乡镇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所)为重点,以信息管理网络建设为抓手,着力开展市、县、乡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或机构),到X 年,力争基本建成与自治区级平台相联接的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

    3、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建设内容(一)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心和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所)。1市级交易平台。建立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场所。市级交易平台负责汇总市域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召开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介会;指导县(

    4、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2县级交易平台。各县(市、区)分别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县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3乡镇级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所),列入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业务指导管理。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规范的服务窗口。乡镇级服务站(所)负责收集、整理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审查、核实。报当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程序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5、。乡镇服务站(所)应积极向村级延伸,在村设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本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整理相关资料,报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审查。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所)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监管。(二)合理规划布局,健全完善服务功能。1合理规划布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因此,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基于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可先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或农村土地确权信息管理平台一同建设,并负责交易市场的工作;交易品种不断丰富后,应逐步过渡为独立的综合性交易流转机构(平台)。2健全服务功能。各级农村产权流

    6、转交易市场要充分发挥基本服务功能,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交易价格、价格动态或价格信息、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3搭建信息网络。建立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市、县、乡(镇)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开通县级平台与市级

    7、平台链接,各乡镇登录县级平台办理业务,建立市、县、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形成市、县、乡三级协作联动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及网络一体化管理。建立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户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实现农村产权监管信息化。农村产权监管系统与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对接,实时核对产权权属的合法性,监控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和动态。(三)界定服务内容,明确交易规则。1交易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 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

    8、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准入条件,并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各类主体进行审查核实和登记备案。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跨市(区)或工商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要依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2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9、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 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 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

    10、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 涉农企业等 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 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3服务内容。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信息或交易价格、交易中介的基

    11、本功能,又要注重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4交易程序。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承转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各地可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交易程序、受理时限、交易方式等信息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三、规范运管(一)明确定位与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

    12、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机构的设立由当地政府审批。形式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名称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企业法人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X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市场工作人员可按照规范程序向社会招聘,也可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各地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可根据交易品种和范围等及实际情况,研究明确市场主管部门。(二)健全管理制度。农

    13、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申请交易的产权权属、受让方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三)严格规范运行。按照自治区要求,农村产权流转

    14、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鼓励各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行业协会由产权市场主体及相关服务单位依法自愿组建,重点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同时开展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和市场维权等服务工作。(四)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

    15、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切实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步骤安排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农村产权

    16、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推进。(一)垒台搭建阶段(X-X 年)。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 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建立市、县、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基本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二)完善提升阶段(X年以后)。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五、保障措施(一)成立协调机构。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

    17、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农办及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业局、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农办和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及人民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研究和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

    18、;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统筹规划实施。同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农办、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林业、水利、金融、法制、工商、科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三)抓好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

    19、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为进场入市交易提供条件。(四)强化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二是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职权范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制定

    20、相关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相关部门要出台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三是研究落实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五)强化宣传培训。一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普及“三农”政策和金融保险知识,积极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市场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要在县乡村公开栏和村屯较显著地方张挂告之牌,让广大农户和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知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和

    21、服务内容,让农户和经营主体到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和进行交易,从而激发农户和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引导更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效运转。同时,有关业务部门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促进交易双方依法、公平、规范流转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监管职责,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妥善解决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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