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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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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docx

    1、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作者:申静 王汉生提 要:本文以四川省中部一个村庄的实地研究为例,通过对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集体产权的社会学透视,试图指出,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关系并非像经济学者们所以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相反,它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小断互动的过程。正因如此,社会学视角下的财产权利关系结构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关键词:集体产权 实践逻辑 个人本文是运用社会学视角来分析经济现象的一个尝试。在此,笔者并无意回溯经济社会学的发展过程,只是试图围绕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产权,来探究运用社

    2、会学视角分析经济现象的可能性。一、关于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这一概念的广泛运用当归功于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一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贡献。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刘守英等,2002/1994 :4),当交易存在费用时,当事双方需要尽量寻求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即是说产权界定减少交易成本。继科斯之后,阿尔钦提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002/1994:166)。他认为,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产权”,而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

    3、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Alchian ,1965)。诺斯则指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而“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行为及行为规范的函数”(诺斯,1994:45)。对产权的讨论通常从三个方面进行:即使用者权利、从资产中获取收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的权利(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比如,德姆塞茨将财产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 rights),包括控制权、收入权和转让权;柯武刚(Wlogang Kasper)和史漫飞(Manred E, Streit)认为产权是禁止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

    4、用、出租或出售该资产的权利(柯武刚、史漫飞,2002:224)但新制度主义者在产权定义上的最大特点还在于他们认为,产权是人们之间在物品使用上的关系(urubotn & Pejovich,1972)。这种关系包括了谁具有何种权利,谁要履行何种义务才能享有这种权利,以及这些义务履行者所必须遵从的一系列机制(Weimer,1997 :3)可见,产权强调的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互相认可的行为关系,这关系是出于对存在的物和它们的适当使用的认可。产权安排划定了对某些行为规范的尊重,这些规范是每个人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否则他们将为违反这种规范付出相应的成本。在一个共同体里盛行的产权

    5、系统,实则是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定义着每个个体在对稀缺资源的使用中被认可的地位( Dahlman,1980:70)。我们可以发现,新制度主义学者们在经济学领域所做的思考,竟然与韦伯所倡导的理解社会学在方法论的基础上存在着高度的暗合。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洞察行动者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通过理解的方法,将“解释性地说明”和“说明性地解释”结合起来,以期达到对“行动的主观上意指的意义”及其背后人们信念和价值观的理解;即韦伯意义上的社会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以解释的方式理解社会行动,并将据此而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对这种活动作出因果解释”(韦伯,2002:11)。而新制度主义亦正

    6、是从此一角度出发,认为所谓产权的安排,实则是在关于经济品权利的划分过程中,当事行为者基于一个共同体内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来互动并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新制度主义对产权概念的解释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社会学的视角引入对产权这个一直为经济学所垄断的概念的分析当中。本文将以一个发生在中国乡村社会中的所谓集体产权的界定为例,通过深入考察事件过程中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取向,理解其行为的意义,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产权结构是如何通过当事行为者的互动这一互动又无时不受到既存共同体内外规范的制约建构起来的。二、研究介绍本文讨论的案例是发生在四川省J市PL村征地过程中的几个主要事件。J市位于四川省中部偏北,与省会成

    7、都市距离不到二百公里,素有“小成都”之称。PL村位于J市的“北大门”,地处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四通八达,是J市至关重要的交通枢纽。随着经济发展和J市城市建设的扩展,城市化进程也成为J市原农村地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此过程中,PL村的耕地面积由公社时期的2000亩缩减为2003年的497,5亩。这期间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行为发生在1994年。地方政府借国家修建宝成铁路复线之机,一次性占用PL村耕地300余亩。除去复线建设的少量用地外,此次征用的土地一部分以极低的价格,相当于赠送的形式出让给成都铁路局下属的机务段、车务段等单位,吸引这些效益稳定的国家级单位迁至该市,以期搞活本市经济;而另一部分土地,

    8、又作为商业用地由当地政府出售给了开发商。12003年8-9月,笔者在PL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田野调查,通过对1994年征地事件中当事各方的了解,试图指出行为者是如何认知和I界定自己的权利,从而最终在共识的基础上建构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的。本文下而的分析,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发生于集体边缘的产权界定,主要考察作为共同体的“集体”,如何应对来自国家政府、其他集体组织或个人要求分享权利的挑战;二是在集体内部,经济权利是如何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三、有限方位的排他2:发生于集体边缘的产权实践逻辑 在这一部分,笔者试图从集体与国家、集体与平级的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来阐述产权在集体边缘所呈现出来的实践逻辑

    9、。(一)从产权到生存权:面对国家时的“变通”1.“重点工程,特事特办”1994年,对J市SH镇来说,是激动人心的一年。借国家修建宝成铁路复线之机,J市决定在该镇修建一座大型的,包括机务段、车务段等附属单位在内的新的铁路客运站,地点就选在宝成复线的必经之地PL村。一场大规模征地行动在PL村展开,但却是以先征地,后办手续的原则进行的(见协议书)。宝成复线工程J段预征土地协议书3J支铁征(199)第 号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甲方)J市SH镇(乡)PL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搞好宝成复线建设在我市境内的征地工作,在成铁局宝成复线指挥部不能提供经铁二院设计、批准的征地平面布置图的情况下,根据

    10、省国土局中国土发(1993) 196号文和J市人民政府J府发(1993) 73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商定,宝成复线工程地段线路腹地,同意按施工单位(处以上)提供的用地计划,施工图纸和征地拆迁范围,采取“预征先用,后办征地手续”的原则办理、一、乙方同意预征给甲方的土地合计303,70亩,其中:1、耕地276,38亩2、林地 亩3、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 亩4、荒山,草地和其他地 亩5、铁路同收地27,32亩二、甲方超过成铁局宝成复线指挥部、铁二院设计的正式用地线图范围多占的土地,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概由甲方按 赔偿。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11、生效。甲方: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盖章)甲方代表:曾*(签字盖章)94, 8, 15乙方:J市SH乡(镇)PL村(盖章)乙方代表:龙世镜 田兵 冯钢附:宝成复线工程预征各村、组土地分类统计表(略)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而事实上的征地甚至比这一纸“预征先用,后办手续”的协议书更先行一步:接到通知是那个时候了,等于说接到通知都4月10几号了,(C4:说下来马上就通知你)噢,马上接到通知,马上就占。嗯,他这个占地不是像人家那些有些单位占地,他这个占地比较特殊,晓得不嘛,他这个是先占,后来办手续。人家这些单位占地就是先把手续办好了,最后才来占地。他就是占到那里,他最后才来补办手续。它是特殊用地,它

    12、是国家重点工程,特事特办,晓得不嘛。5事实上,PL村的村民们对当地政府何以急于占地的意图是非常清楚的:只有赶在宝成复线铺到本地之前,当地政府才能以“估算面积”为由,占用比实际用地量多得多的耕地“这个明晓得的,宝成复线就那么两根铁路,哪个占得了多少(地)嘛。”6尽管如此,政府的行为却并未遭到村民的抵制,甚至可以说村民的配合是积极的:“原来市上给我们表的态,马上拆,马上搬,土地马上交出来,肯定要解决好,人家老百姓十天都没有要到,土地拆了,一个月都没有要到,那年机务段那片全都拆了,全部而(填平耕地的意思)起来了” 72.产权出让,回报落空村民们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积极配合,可以从两个方面找到原因:首先,

    13、村民们对土地权利的归属有着非常清楚的认识,“田又不是你的嘛,属于集体的,划给你,只是暂时你在使用”,8这使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阻拦国家征地的权利和责任,村民们知道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况且,对处于最基层的农民来说,“国家”的不可触及,更增添了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此,一切被赋予了“国家”名义的事物,都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威慑力:“当时的时候哪个敢去阻拦(征地)?是不是嘛,因为它是国家重点工程,哪个敢去阻拦?”9另一方面,也是村民们经济计算的结果。征地之前的五组和六组,人均实际耕地占有量为一亩左右(包括责任田、自留地和未入帐的“黑地”),除少数人在本地有从事非农业的

    14、机会,其余大多都属纯粮户,平均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000元。而繁重的田间劳动又使他们失去了外出打工的机会:“出去(打工)?那屋里田哪个做呢?剩老婆子(妻子)一个人在屋(里)头,做得动不嘛?”10因此,村民们对政府的征地行为可说是极为欢迎的,“那个时候田也多,做得人憨眉瞪眼的(很辛苦的意思),简直不想做,太多了,占了就对了,少做点,觉得是个解脱一样。”11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脱”心态,完全是建立在对政府将会做出高额征地补偿的良好预期上的。从周边地区的土地征用情况看,征地方对土地原属的村集体及集体内的村民个人均会做出赔偿: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享有出让土地的收益,不过这部分收益作为公积金,

    15、按规定必须由镇政府代管,而按以往的经验,镇政府将此资金投入于发展镇办企业,结果总是赔多赚少,于是所谓的集体公积金也只是存在于账本中的数字而已;所以,村民真正感兴趣的只是征地方对其个人的补偿,包括对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赔偿、对需要拆迁的房屋的赔偿和劳动力安置费(以下简称劳安费)。在这二部分补偿款中,青苗和房屋拆迁费可以通过市价核算,实际是相对确定的;而劳安费一项,却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我们这里,人家双江占了赔的一万八,石油小区(占地)赔的一万五,长钢占了,人家给安排进(该)厂”12此处有必要用产权交易理论对征地过程中的权利让渡关系做进一步的分析。该理论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

    16、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刘守英等,2002/1994:6),对于一项有着明确界定的产权,交易双方会以适当的合约形式来实现产权在不同实体间的转渡。当土地由农用转为非农用时,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毫无疑问应该享有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而村民个人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其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收益(青苗)或获得的固定资产(房屋),当然属使用者本人所有。那么,征地方为了同时获得对这些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否则,它将无权处理这块土地上的任何东西就必须以向农民个人支付青苗和房屋拆迁费的形式,使农民对这些附着物的原始所有权成功地转让到征地方手中。问题在于,产权交易理论如何解释劳安费的存在呢?如果农民作为个体,其拥有

    17、的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绝非所有权或者说产权,那么他作为使用者的权益已经在青苗补助和房屋拆迁费两项赔偿中得到体现;新的所有者作为征地方的政府,并没有义务对不拥有产权的农民个人实行劳动力安置,因为在保证农民于使用土地过程中的投入和收益未受损失的条件下,农民似乎再无别的权利可让渡出来,来和政府相交换了。但事实刚好相反,在二项对个人的补偿里,劳安费才是农民关注的焦点所在,因为正是这一项才是他们“权利”的体现,那么作为土地使用者的他们,到底还有些什么权利呢?这就需要厘清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的不同之处。在当地政府以建设“国家重点工程”为由的征地过程中,农民个人并不能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取得

    18、与政府谈判的地位;但其对于土地的使用权,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强调:首先,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包干到户以后,农民已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了对剩余收益的控制权,土地上的产出,除了上缴税费外13,其余均归农民自己支配;另外,从农民所拥有的使用权的时效性来看,自土地承包到户以后,PL村各村小组并未进行过打乱重分的大调整,仅在组内人口有增减的部分户中进行过微调,这说明农民对其耕作的小块土地的使用权是长期而稳定的,经济学家认为,这种长期而稳定的使用权即可被视为是变相的所有权;14最后,土地并非一般的经济品,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纯粹以农业为生的当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他们必须从自己惟一所从事的职

    19、业退出,因此,农民对土地的这种使用权,带有一种“专属专用”的色彩。如果我们将产权制度视作财产所有者在控制、收益、分配和转让财产上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那么从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剩余控制权、对自己承包的小块土地的长期稳定的排他性使用权,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规定等方面看,都足以形成这样的看法,即与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不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实则带有产权的性质,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民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的。而新制度主义学者告诉我们,除国家正式法律之外,习俗、道德规范和社会的一致认可,都可以成为社会成员界定产权的依据(诺斯,1994 ;Alchian,1965)

    20、;因此,尽管从国家法律来看,农民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利的“类所有权”性质却因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而具有合法性,因为没有人农民、政府和存在于社会的第三方对发放劳安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正是这种“类所有权”的永久转让,使农民对劳安费的赔偿标准抱有极大的期望:“人家石油小区都赔一万五,那我们至少也要赔到一万五嘛。”15而随即政府公布的赔偿安置政策却让村民们大失所望。政府公布了关于劳动力安置的“136”政策,即赔偿总额为一万元,其中一千元是户籍转为非农业的手续费,三千元用来买养老保险,其余六千归农民自己支配。这一政策激起了农民的普遍不满。在得知补偿措施的第二天,愤怒的群众涌向了镇政府。3.

    21、权利变通,生存第一尽管农民对土地“类所有者”的权利在社会认知层面上是得到支持的,但毕竟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因此,对“类所有权”价值的衡量也就欠缺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作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产权交易双方,农民希望在“类所有权”的让渡中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而政府则总是试图以更小的成本来获取原属于农民的这部分土地产权。面对农民的不满,政府希望用“做工作”的方式进行化解:那儿是属于单位占地,单位占地也就是说,人家的利润比较高,人家单位有钱,他说这是,我们这边呢,主要吃亏是吃亏在什么呀,宝成复线占地,他说这个复线占地,本来这就属于一种国家重要建设,属于一种支援,也就是说属于一种支援,要拿高姿态来对待。16但

    22、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让村民满意,因为他们深知当地政府的行径并不符合“国家政策”。这个宝成复线,哪个都晓得,这是中央下文的。但是就中央下文的呢,但是他那个呢,主要是说,他就是借这个宝成复线,下属单位借宝成复线(占地),你说宝成复线根本就是相送,都无所谓的,像我们来作为来讲,支援宝成复线,我们相送都无所谓的,老百姓都有这么种概念,因为宝成复线,毕竟占不了好多田,它占得好少嘛。(但)他(指地方政府)主要其目的也就是说,把这里的田全部一下占完了17需要指出的是,以基层农民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原本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和不可谈判性;但正是由于当地政府借国家修铁路之名多占土地的行为,使农民

    23、看到了地方政府与国家意志的分离。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成为农民将产权交易原则引入这场原来属于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行政性征地行为的前提条件。当然,在土地管理法对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明确规定下,农民不可能宣称其个人对土地有着某种所有权;在强势的政府而前,亦不可能通过指责政府行为与国家政策相背离来提升其谈判地位,正如社员代表龙梯璨所说:社员选出来的代表,你也不敢去说和政府闹得太生分,你如果,你哪个闹得太生分,(任)你哪个一样都要糟(被整)。现在这个,哪个都晓得,所以说,在一般的代表,只要,说到一般的情况,就算了,作为这个当官的,你,首先第一个,老百姓他都有这么一个想法,如果你,莫得任何一个亲戚在哪个

    24、地方当啥子官,你莫得后台,你那些话说出来都起不了作用,老百姓实际上,老百姓心里都有数。18一方面是对上不排他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是关系不对称的“官民”垂直管理的行政体制,都使得农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产权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产权交易就此消失,正如刘守英等(2002)认为的,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所以,一种共识没有达成,也就意味着交易的行为将继续下去,直到当事人相互认可,达成新的产权界定为止。既然不能在“136”的劳安费政策上达成共识,农民在无法以“所有者”身份跟镇政府讨价还价的条件下,所采取的策略即是变通

    25、交易原则,将对土地产权的诉求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要求。19在整个人类社会中,生存权是具有普适意义的基本人权,更何况社会主义国家声称在保障公民生存权的方面具有资本主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更进一步的原因在前面已经提及,科层社会结构下的“控制依附”双向传递关系,势必造成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个人对集体全面依赖的后果;尽管改革以来,随着中国日益走出“总体性社会”(孙立平、王汉生等,1994)的格局,这种“控制依附”关系业已大大减弱,但基于此种关系而形成的意识形态却不能在短时间内消褪。可以看到,家庭联产承包以后的农民即使已经拥有了事实上对经济品的剩余索取权,但经验研究(龚启圣、刘守英,1998; Kun

    26、g,2000)却表明,农民并不试图将这种剩余索取权再往前推进一步,实现土地的完全私有化;相反,大多数农民对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持赞同态度的。龚、刘(1998)认为,这是由于农民深知希望实行土地的完全私有化是不现实的,才做出如此选择。与此假设相对,笔者认为农民受到公社时期意识形态的影响,从面对集体、组织、政府仍存有明显的人身依赖关系的观点似乎更为合理。基于此,生存权成为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时最为强硬的权利诉求:他说这主要是支持国家建设,支援宝成复线建设,我们说宝成复线也占,但是宝成复线占不到我们一百多亩,只占得到十几二十亩;他说生产队支援,一个生产队支援得起啊?那我们两个生产队的人吃啥子(什么)

    27、啊社员,人家只要一个代表说一声,就像我们这么摆条摆着摆着(聊天),说一声,都去堵(镇政府)去了,那阵都是为了生存(问:那你们去了哪么怎么说的呢?)唉,没饭吃呢,我们要吃饭呢,哪么说?!田没得了,今后喝西北风啊?20当时人家根本不理你(社员代表),那只有把社员都邀去,就说你们要吃饭要生活的嘛,(都要出力)那社员哪个又不愿意多拿点钱呢?21正是在农民以“一辈子的生命钱”22向镇政府施压的情况下,新的劳动力安置标准改为12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买养老保险,8000元作为劳动力安置,户籍转为非农业也不再需要交任何手续费。我们看到,在与政府(国家)的交涉中,基本生存权固然是最为强硬的理由,但它的“

    28、基本性”同时也意味着它极低的阈限。因此,尽管政府做出的让步并未达到村民提出的“一万五”的标准,在没有新的道义资源可循的情况下,面对强势的政府,村民们也只能“见好就收”了。你老百姓始终不管你代表也好,啥子也好,你心里任何一个人,每一个人他都有这种想法。你胳膊拧不过大腿吧,人家这儿是,比如说像一个镇,他就是可以代表一个镇,他就属于一级政府,你老百姓毕竟是老百姓,你没的好大的代表性他基本上给你涨了一点,你再去闹呢,也莫得好大个理由了。23在本案例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它在时限上的长期稳定性和等同于农民职业的“专属专用”性,使其带有“类所有权”的性质,而这

    29、正是农民作为个人与政府进行产权交易的前提;第二,基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产权要求,而是策略性地将其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诉求,它成为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最为强硬的道义武器,并最终以政府做出让步宣告了这一策略性变通的胜利。(二)划地为界:“我们的地盘”折晓叶(1996)在研究超级村庄的基础上指出,村庄的边界是多元化的,其在经济边界上的开放性与在社会边界上的封闭性同时存在。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在产权观念下,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极易得到解释。经济的开放性是每一个存于现代社会的组织(共同体)所必须面对的趋势,但这并不能得出“模糊产权”(折晓叶、陈婴婴,2000)的结论;相反,愈是

    30、经济开放、与外界联系愈密切,其共同体产权的边界才愈清晰。在这一点上,笔者更赞同张佩国对村庄边界的定义,他在分析传统北方村落社会的基础上认为:“村庄边界有两种意义,一为地理方位,一为产权观念。乡间所存在的村界意识则兼有这两种意义,即村民基于土地占有权归属面对本村落四至24地理空间界限的认同,和村落成员对上述地理空间内耕地、山林、水域的监护权”(张佩国,2000:181-182)。地理边界和产权边界的统一,使村社成员对村界以内的土地资源有着强烈的占有和支配意识。而值得注意的是,大政治环境的不断变换并未影响到乡村自传统社会以来所形成的划分各村社的界限,因此,即使于当下已经高度发展的超级村庄,我们也只

    31、能认为发生改变的仅在于归属于村庄的财产权利增加了土地之外的新的内容,而这与如何界定产权的归属并无太大的关系。村社内部关于产权的纠纷只是源于财产由村社成员“共同占有”的结果,但这并不能说明乡村社会的产权是“模糊”的;事实上,如果没有来自国家的压力,村社对于其财产权利的认定及对“外”的排他性从来都是清晰的。案例分析:“铁坝子是我们的!”(1)划地为界:集体间的财产边界PL村被征用的耕地几乎在瞬间就被填平。用来填田的废料取自附近一个钢铁厂炼钢倒掉的废渣,其中含有大量可以回收的废铁。有意思的是,这一“财路”最早竟是被六组一个为人不齿的地痞“神仙娃”发现的,村民们对此的看法是:“他一天(成天)在社会上混,跟些乌七八糟的人裹在一起,听的消息多嘛,你这些老百姓哪晓得嘛。”25因此,六组村民最初是抱着看好戏的态度旁观“神仙娃”召集几个“志同道合”的青年共同收铁的,直到意识到了其中的巨额利润才趋之若鹜,从而使收铁事件演变成一场激烈的全组范围内的权利争夺战,对此案例本文将在下一章加以详细论述,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关于“铁坝子”权利边界的认定。与北方农村不同的是,四川农村地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村民小组,即村民口中的“生产队”,而非更大范围的“村”,这决定了界定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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