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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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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1、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利益、产生法律纠纷,还会扰乱市场秩序。为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施行以来,在规范安徽省招标投标行为发挥着重大作用。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

    2、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3、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

    4、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3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

    5、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

    6、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

    7、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

    8、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9、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

    10、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有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复写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

    11、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2、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别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

    13、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4、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该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都进行了管理,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徽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该办法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邢台律师。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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