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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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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Word格式.docx

    1、“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WTO)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定义建立在里斯本协定基础上,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的标识”,而原产地名称是“用于表明某产品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记即可,不限于地理名称,无须是地理区域的实际名称,也包括具有地理含义的其他标记,而且许可使用的地理标志不为TRIPS协议所保护。因此,原产地名称是最具体的概念,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将以上几个概念进行比较来看,产地标记是含义最宽的术语,它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包括在内。地理标志的含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界定得宽泛。不同的概念出自

    2、不同的国际文件,不能笼统的都称为地理标志,应考虑各国际条约规定的差异。从新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新商标法与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二、国际条约中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多边协议有巴黎公约、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示范法。然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实际成果并不显著,原因在于巴黎公约规定过于原则和微弱,而后二者成员又有限。双边或多边(包括区域性的)协议也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且地位重要。因为TRIPS协议只为地理标志和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水平的保护,而双边协议

    3、可以保护签约方需要保护的任何地理标志,两种协议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很多国家已经使用了这种协议,例如1960年德国、法国保护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其他地理标志的协议,1999年欧盟和南非有历史性的关于工业和农业产品的自由贸易区协议等。TRIPS协议有130个签约国,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第二部分第3节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包括:第一方面:确立适用各种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则协议第22条要求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

    4、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从本条可以看出,协议并未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法律手段,而是留给成员方自行解决。各国将致力于协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措施,而不是协议标准本身。另外,与协议不相符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如果是真实的地理来源,则另行对待。换句话说就是,标明真实地理来源、不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使用,根据协议第22条,不应被认定为违反协议。第二方面:关于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了旨在加强个别地理标志的重新谈判机制,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

    5、律措施;对有关商标拒绝注册或使其失效;给予葡萄酒的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平等的保护;多边磋商,促进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在不同的市场中使用一般能相安无事,但问题在于二者均在同一市场中使用,且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时如何处理。协议没有解决这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不过,若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同音异义,根据协议第条规定则对每种地理标志分别保护,与第条相一致。第三方面: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国际谈判TRIPS协议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在协议理事会内谈判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国际制度。这是TRIPS协议理事会中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对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传统保护不能代表南北差异

    6、。支持延伸保护的国家认为只保护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是对其他产品的不可接受的歧视。第四方面: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协议第24条第4款至第9款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在先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通用名称、产地国的保护等。地理标志在产地国不受或停止保护,或在产地国停止使用,则成员方无保护此地理标志的义务。这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黄金条款,因此地理标志的国外保护取决于国内的持续保护。使用传统地理标志比起新地理标志来说,更容易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例外问题。新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前的地理标志比较起来,获得国际保护的可能性更大些。关于通用名称,在美国,单词“CHABLIS”指某种白葡萄酒;又如Basmati大米,原为

    7、印度特产,在美国则成为通用名称,后又被注册为专利,印度政府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终于使该专利于20XX年更名。加拿大使用TRIPS协议24条规定的例外的22个葡萄酒名称和15个烈酒名称作为通用名称。美国、加拿大等国允许使用“种”、“类”、“美国培育”的行为,淡化了地理标志,商品种类面临着重新被划分的危险。可见,TRIPS协议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三种保护水平: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水平保护;对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额外保护;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从签订协议的过程可以看出,谈判者希望给予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比其他产品更高水平的保护,也希望给予葡萄酒地理标志更强有力的保护。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签订

    8、的协议的一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WTO成员讨论延伸保护的权利受限,这种架构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会变化。前两种保护水平的不同在于第22条只对误导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而第23条对误导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第23条的保护水平高于第22条的保护水平,且易操作。第24条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谈判作了预测,并得出第22条、2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总之,TRIPS协议是给予地理标志最宽泛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在此问题上有最多的签约国。三、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TRIPS协议前言部分明确规定各成员必须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行业协会或其他能够对产品品质进行监

    9、控的组织本身不是一个生产型的组织,不能生产该产品和使用该商标,而是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上。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范围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所以,认为地理标志是公权利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并与TRIPS协议相违背。地理标志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这几种工业产权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但是商标可独家注册。一般商标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其次,时间性要求不同。很多地理标志都与传统、文化、历史紧密相关,而且该项权利也没有保护

    10、期的限制。注册商标享有保护期,商业秘密权虽无保护期限制,但其主要内容一旦泄漏则丧失权利。11再次,权利转让不同。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可被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也具有可转让的法律特征,非商誉权的主体可与商誉主体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商誉权也可被不同程度的转让。最后,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12而其他权利被侵权时,只有权利个体主张权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可获得良好的信誉和很高的商业价值,都易被不当使用、假冒和滥用,二者的经济重要性相似。除上述,二者还有一些不同:商标使产品或服务人格化,而地理标志标示出产品的来源;商标的发展与人的

    11、创造有关,而地理标志的定义明确限制了一国创造新地理标志的可能性;地理标志与地质、人文、气候和其他因素相关联,品质与产地的来源需要多年的积累,广告手段是必需的,但不是全部,这点与商标不同;商标比地理标志易获得国际保护,因为商标申请人是个积极主动的角色,商标还可通过使用或驰名获得保护。一国保护商标的法律很多,而保护地理标志的机制只有一种,这使其国际保护更加困难。地理标志一般用于农产品和相关产品,但不仅限于此,也可强调产品的具体特征,比如说人文因素,“SwissMade”就是指著名的手表或巧克力的来源。13四、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地理标志除了作为表明产品的来源地的标记以外,还是商品质量形象的一个重

    12、要标志,它往往和产品的质量、信誉以及产品的品味紧密在一起,让人们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独特的地理环境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密切相关的某些特性。因此,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可积极推动和引导的商品销售和消费,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另外,货源标记的表示另有其特殊意义,可以确定不同关税税率的适用,是进行外贸管理的需要,也是执行卫生检疫或其他健康、安全措施的依据。14五、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TRIPS协议没有确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法,各国法律和规章赋予地理标志的保护手段多种多样。一些国家

    13、有注册的地理标志名单,另一些依赖于法院判例来认识并解决问题,所以造成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多种多样。欧盟主张建立的多边系统与TRIPS协议第条的地理标志定义相符,而美国、日本建议不讨论地理标志的定义,所以美日并不遵循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定义。151.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为贸易者或生产者防止第三者XX而使用地理标志提供了保护措施,但仅在诉讼程序当事人间有效。由于该法适用范围的宽泛性和保护方式的补偿性,仅依据它的原则性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显然不够。2.专门法:原产地名称和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法国在1919年就正式制定了保护原产地名称法,还颁布了有关葡萄酒、烈酒和奶酪的特殊保护措施,构成了保护

    14、原产地名称的整体措施。16印度于1999年制定了商品地理标志法(注册和保护),规定专利设计和商标总控制处作为地理标志注册处,又于20XX年制定了实施细则。17制定单项法规、将原产地名称保护自成体系,强调原产地名称的地位和作用,其保护清楚明了,便于掌握。但这种完全脱离商标法的保护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将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登记分离,易造成审查工作的重复和资源浪费。这正是大多数国家未采用专门法的原因之一。3.商标法: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欧盟等,主要是运用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保护,我国亦同。美国商标法第105

    15、4条规定:“按照现行适用的关于注册商标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标记,应根据本法予以注册,并且在注册后,有权享受本法为商标提供的保护。”美国商标法修正案(兰哈姆法第2(a)小节)目的是实施TRIPS协议第条和第条,但是这项规定并未明确在美国如何使用,也未明确协议生效前申请人在葡萄酒、烈酒上使用的标志如何管理。18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标示出葡萄酒或烈酒来源于WTO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而该葡萄酒或烈酒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经过官方认定后,适用WTO成员的法律,但是加拿大标志适用加拿大地理标志的首次认定体系。19许多国家商标法原

    16、来都没有涉及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保护。近几年来,为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都在商标法中相应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依据是,地理标志与商标本质上是一致的,均可区别商品来源,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采用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在欧盟,无论是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1号指令,还是适用欧盟各国的欧共体商标条例都明确指出,商业上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记或指示,可以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20同地理标志一样,证明商标的使用人是注册以外的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或者个人,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根据TRIPS协议,地理标志与商标都不得与

    17、在先权利相冲突,因此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是理所应当的。其保护按照一般的商标法实施,侵权诉讼原则上由该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提起。另外,对地理标志还可用集体商标进行保护。集体商标可以由一个证明机关所有,以标志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协会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一般说要遵循某种规则。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自己通常不会被禁止使用该商标,其保护也一般按照商标法实施,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均可以提起侵权诉讼。21六、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提供保护的法律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的颁布,意味着从国家法律的层次上

    18、明确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后又颁布实施条例,以配合商标法的施行。20XX年3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原产地名称大多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相同,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了国家管理资源的浪费。两个行政部门审批地理标志,所依法规不够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发生冲撞,所有人权利形成冲突,无所适从,22

    19、同时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我国未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结果造成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一般产品商标,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而我国一些,也因缺乏法制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从而发生国际间知识产权争端。如,1997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因非法使用“香槟”商标而被查处。23实践证明,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地理标志,有利于协调地名和其他商业标记的关系,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还可避免加重负担,而且证明商标现在也有国际注册和保护的渠道。商标局多年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20、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商标档案。因此,国家行政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多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动放弃一些行政权力,尽量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家质检总局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在于对原产地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而且我国原产地产品众多,另外建立一套档案,也是不可能的。七、关于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已被列为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在这个议题范围内将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与TRIPS协议第条有关,即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系统。二是将第23条的保护延伸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产品,即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更严格的保护。24除这两个议题外,多哈谈判还讨论了TRI

    21、PS协议下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深远影响在于对传统知识的保护。25关于地理标志的争论模糊了传统上的知识产权南北界限,是明显的新旧世界的划分。26第一个问题,建立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告和注册系统,将于20XX年9月在墨西哥召开的WTO第5届部长级会议上完成。27以欧盟为代表的传统欧洲大陆国家多为地理标志拥有国家,主张建立的有约束力的多边通告和注册系统28分为三个步骤:首先,WTO成员选择是否参与该系统,通告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裁决、区域和多边协议,然后WTO秘书通告所有地理标志。第二阶段中,WTO成员有18个月的公告审查和异议期,利害关系方可启动双边谈判,解决争议。异议期后进入第三阶段,已通告

    22、的地理标志获得注册,未异议成员亦将负有保护义务。此多边系统超过了地理标志信息数据库,注册地理标志会引起保护的合法性的推断的法律影响。换句话说,利害关系方,即权利人,可在一国注册,是利用注册信息来保护他们的地理标志。29通告和注册是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通告是申请阶段,而注册则是实施协议要求的特定方式,美方建议并没有清楚区分这两个阶段。以美国为首的欧洲移民国家,主张建立数据库性质的多边系统,他们认为,多哈宣言只要求谈判建立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多边系统,不是所有地理标志,现行贸易条款能为产权权利人提供有效保护。协议第条的定义弹性太大,描述性的英语词汇等非地名词汇应不能成为地理标志;必须考虑地理标志保

    23、护的地域性问题,成员只须根据国内法保护地理标志;成员应可自愿参加多边系统,并不自动适用于各成员;地理标志权利人将承担负担,而不是由政府承担。美国批判对手欧盟说,其建议是推行新官僚主义,强迫WTO成员(包括无力负担的发展中国家)使用这种昂贵的、没有效率的程序,外国人若想在欧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必须面对一个不透明的程序,这与欧盟履行TRIPS协议是相违背的。欧盟和匈牙利主张建立的多边系统给所有成员(包括那些不愿参加该系统的国家)强加了新义务,要求成员在18个月内分析数以百计的地理标志,并提出异议,或必须履行保护义务,这使TRIPS协议中长期使用通用名称的灵活性被破坏。30美国一方主张建立一个没有负

    24、担的、低廉的、有效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通告和保护系统,可被WTO成员国内体制识别;成员将公告各自注册或识别的WTO地理标志,给WTO成员提供一个完整的地理标志数据库,并连接在WTO站上;加强TRIPS协议下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现有保护,而不是强迫成员接受一种新的实质性任务,应当识别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特定需要;该系统与TRIPS协议规定一致,只要求参加国承担任务;该系统保持信息公开给WTO成员,保持WTO的完整透明度;严格遵循TRIPS协议关于WTO成员自由决定合适的方法,把TRIPS协议实施与本国法体系的规定结合,不要求成员改变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内体系。20XX年12月,匈牙利提

    25、交了一份意见书31,质疑美方意见。东欧国家的建议建立在欧盟意见之上,认为公平有效的异议程序是多边注册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可以防止滥用异议权,不允许个体成员自行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匈牙利建议受限制的、最终的协商是解决关于地理标志争议的可能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其他问题。32第二个问题,延伸保护是指将TRIPS协议第23条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延伸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商品的地理标志,包括农产品、加工过的食品和手工艺品,如印度已把Basmati大米、Lphonso芒果和Kohlapuri拖鞋等纳入地理标志保护。33以欧盟为代表的一方主张延伸保护,希望用此作为一个全面的国际登记,让所有成员国都承担

    26、对满足登记要求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义务。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也可以开辟新的市场。各成员通过其不同的保护系统,实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现有义务,而不是创立新的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行政支出。这种延伸还可以使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无需证明他人的使用是否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节省大量费用。对地理标志的翻译和“种”、“类”、“型”等表述的禁用,还可防止地理标志成为通用名称,有利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审查商标,而合法生产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美、澳、加、日等国认为延伸保护将增加新的法律或行政义务,可能造成市场准入机会减少,生产者还须增加对产品重命名和贴标签的成本,因此必须考虑在加强保

    27、护前所增加的成本。34他们认为地理标志还不是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种类,现阶段不宜打破多边贸易谈判中达到的平衡。他们希望仅将其作为一种资源登记制度和信息的来源,延伸保护不能带来整体利益,反而会形成新的困难,因为地理标志数量有限,存在潜在的成本和负担,如新的行政规章、贸易内涵,还有不同地域生产者间明显的和潜在的冲突。35这些国家多为“新世界”移民国家,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命名产品已有多年历史,致力于在地理标志没有很强保护的国家开拓市场。36小结理论上讲,所有的国家、地区或地方都能发展保护他们产品的地理标志。但是直到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明显使一些欧洲国家受益,他们不仅使已经存在

    28、的地理标志固定下来,还建立了保护国内产品的法律体系,尤其在一些特殊领域。不久,这种情况可被改变。近年来很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认识到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特殊产品很重要。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拒绝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议题。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一些领域已经有了知识产权的要求,如TRIPS协议规定把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延伸到其它类属资源(genericmaterial)的保护或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过,这些国家对发展地理标志文化还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能通过地理标志的保护来使产品与其产地相关联以达到保护新出现的产品的意图。37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而且声誉卓著,一些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也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方面。38因此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走向世界,应为国家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在。尽管我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其规定还比较原则,而且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势,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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