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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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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docx

    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

    2、批准的船舶。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航道、航路第五条 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 推荐航路推荐航

    3、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 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 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 航行第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

    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

    5、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 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

    6、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 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 停泊第二十一条 大型船舶必

    7、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 避让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

    8、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 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

    9、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

    10、。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

    11、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

    12、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附件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2.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

    13、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10.8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9.0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

    14、附件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5.0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4.5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

    15、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上行船下行船报告线位置受话机关频道报告线位置受话机关频道浏黑屋与崇明岛施信杆联线(长江#1浮联线)南通VTS中心10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长

    16、江#158浮)南京VTS中心11(二)船位核对点上行船下行船船位核对点位置受话机关频道船位核对点位置受话机关频道长江#15浮南通VTS中心10长江#150红浮、长江#144红浮;长江#125红浮南京VTS中心11或10长江#37浮;长江#42浮;福姜沙北水道FB#4浮张家港VTS中心10新河口塔形沿岸标与长江#119黑浮联线镇江VTS中心09或10长江#58浮或长江福北#14浮江阴VTS中心09润扬长江公路大桥镇江VTS中心09或10长江#71浮;T#5浮泰州VTS中心10长江# 91-1浮;长江#87浮泰州VTS中心10长江#91-1黑浮与长江#92红浮联线镇江VTS中心09或10长江#71

    17、浮江阴VTS中心09马鞍矶塔形示位标与马鞍矶水塔联线镇江VTS中心09或10福姜沙南水道#58浮;福姜沙中水道FB#14浮;福姜沙北水道FB#14浮张家港VTS中心10长江#119黑浮;长江#140黑浮南京VTS中心10十一圩河口与小李港河口联线(长江#36浮联线);长江#20浮南通VTS中心11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

    18、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

    19、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

    20、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

    21、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

    22、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

    23、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

    24、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

    25、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

    26、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

    27、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

    28、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

    29、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4.5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

    30、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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