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x

    • 资源ID:14792822       资源大小:27.50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x

    1、事件情况说明范文事件情况说明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案件情况说明报案材料举报人: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守剑联系人:汪跃涛联系:被举报人:尤宝平,男,号:,自2016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系举报人公司合作伙伴 联系: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诈骗举报人20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举报人在正常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有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需求,而举报人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通过举报人公司法人代表易守剑的同学翔鸿的介绍,认识了彼时任三友物流公司财务总监的被举报人尤宝平咨询业务情况。尤宝平在业务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举报人公司彼时拥有可观的现金和

    2、业务量,提出可以在这基础上增加被举报人公司的业务收入,具体业务是在正常贸易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在、的银行关系,顺带做银行回报业务方面的投资。基于增加理财收入的想法,举报人法人代表易守剑、举报人公司股东罗永强与被举报人尤宝平于2016年7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尤宝平负责具体理财业务,举报人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尤宝平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提取业务分成,并在合作期间固定领取每月2万元的费用。被举报人与2016年8月与举报人公司合作业务,利用举报人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展开投资理财业务,由被举报人负责业务拓展。在初期的合作期间,业务合作顺利,被举报人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获得举报人信

    3、任。在取得这份信任后,被举报人于2016年5月28日编造了一笔业务,借款2000万元给大旗盛鑫贸易在华夏银行武侯支行转贷款,期限7天,被举报人负责具体业务手续,账款由举报人公司转给大旗盛鑫贸易。在做此业务时,尤宝平选准时机,利用举报人风控人员汪跃涛有事抽不开身的机会,向举报人申请独自去做这笔业务,基于信任的原因,举报人同意了,但要求尤宝平完善手续。第二天,举报人要求尤宝平将业务手续交回公司,尤宝平借故拖延,说等他假期从旅游回来交。 第四天时,即6月1日,被举报人突然告知举报人该笔转贷款出了问题,无法还回来,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被举报人了解真实情况,且不交回业务手续,并信誓旦旦提出多种追回资金

    4、的方案。当时,举报人不清楚尤宝平私自将这笔公司款项转入自己账户,就责成尤宝平尽快解决回款事项。后来经过一段时间,举报人逐渐发现了尤宝平所说的诸多疑点,追款情况不乐观,举报人开始调查情况。经举报人调查,大旗盛鑫贸易已在5月30日将这笔款项转入被举报人尤宝平私人账户,而据大旗鑫盛贸易公司经办人唐小芊说,尤宝平出示了举报人给尤宝平的委托收款授权书,但未留档。而尤宝平于6月1日突然告知举报人由于银行不续贷,借款出了问题,收不回来。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利用举报人的信任,伪造委托收款授权书,然后私自将款项转到自己的账户,却告知举报人业务出了问题无法收回,自己非法侵占举报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犯罪。

    5、通过这一系列的事件,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被举报人对此事经过精心策划,一开始全心全力做好合作业绩,博得举报人信任,处心积虑,寻找诈骗时机,在时机成熟时,利用举报人的信任和疏忽,通过诈骗手段侵占举报人巨款,并试图将举报人视线引向别处,混淆视听,其行为极其恶劣,为举报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以上材料所述诈骗事情,举报人一开始被蒙在鼓里,随着举报人开始清查整件事件,发现被举报人巨大嫌疑时,被举报人尤宝平主动找到举报人,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承认挪用了公司资金,希望能看在过去情分上私了此事。由于举报人被诈骗巨款,经营十分困难,曾多次向举报人催要款项,被举报人利用举报人的资金困难,提出对以上材料所述的2000

    6、万元诈骗款项补签借条为条件,再反向借给举报人200万元,借款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 举报人基于对债务的确认以及自身迫不得已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接受了此条件,并还寄希望于被举报人日后主动归还款项,因此与被举报人补签了此借条,当时还有两个人证申文彪和汪跃涛在现场知晓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举报人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多起资金纠纷,目前处于检察院的案件之中,根本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举报人仁至义尽,被逼上绝路,但被举报人处心积虑,不但不归还款项,还利用举报人的困难提出非分条件,意图将此事件复杂化。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顾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

    7、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举报人: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6日关于尤宝平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 :罗永强性别: 男民族:汉族出生:1975年 XX月XX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X胜利 联系:137XXXXXXXX号:XXXXXXXXXXXX:易守剑性别: 男民族:汉族出生:1975年 XX月XX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X胜利 联系:137XXXXXXXX号:XXXXXXXXXXXX犯罪嫌疑人: :尤宝平性别: 男民族:汉族出生:1964年 03月08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镇文化 联系:号:8案件情况的说明关于“房屋、地产纠纷案”情况的说明州市清平农村信

    8、用合作社:贵社因房屋买卖与“文芳置业发展、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一案及文芳公司诉贵社土地纠纷案,为便于贵社对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了解,现特向贵社进行说明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基本案情2002年,贵社向省房公司发放贷款230万元,由文芳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期至后,两公司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后经诉讼、调解,贵社与两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由文芳公司将其所有的“州苑”小区中36套房屋抵偿给贵社,以此抵销在贵社的贷款,之后双方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根据和解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两公司还有为贵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开通水、电、气、光纤的合同附随义务。xx年

    9、初,贵社对该宗房产进行了拍卖和竞卖,贵社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了竞买人。但由于抵偿给贵社的房屋现至今仍未办土地证及未通水、电、气、光纤等瑕疵,竞买人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竞买人多次向贵社反映,要求贵社履行房屋的办理手续和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关系本案中,贵社房屋的取得虽系由两公司通过抵偿贷款的方式,但这不影响实质上的买卖行为,即贵社与两公司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公司应根据和解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贵社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光纤的开通,否则,即是违约。对于竞买人,贵社与其间的交易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贵社在出卖时的声明和告知,竞买人已知道房屋存在的瑕疵。这种情况下,贵社

    10、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仍有协助竞买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开通水、电、气、光纤的义务。二、土地纠纷案情1、基本案情1996年,物资公司与贵社借款案经中院判决,在执行中以物资公司的15亩地块抵偿贵社,用于清偿在贵社的借款。1998年,贵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文芳公司,但因代征地等问题,实际只办理了亩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文芳公司也未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贵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经两级法院审理未果。1999年,贵社又起诉对方要求给付土地转让价款,对方以土地面积不足为由提起反诉。经终审判决,认定文芳公司应按亩面积支付剩余价款。但此后,文芳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州法院又裁定将此地块抵偿给贵社。2001年,贵社与文

    11、芳公司、省房公司又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由文芳公司继续开发此地块,由省房公司以贷款偿还土地转让款,后协议得到部分履行。xx年3月26日,在实有土地使用面积进一步减少的情况下,文芳公司又以面积不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贵社返还其多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共约180余万元。此案已由法院立案,并进行入诉讼和程序。2、法律关系本案是由贵社与文芳公司因土地转让所发生的纠纷,从法律上来说,本案系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但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来源复杂及转让过程中其他因素,致使文芳公司在此问题上一直反映不断,虽经法院判决,但其仍未息诉止讼,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贵社。综上,两案件在涉及法律复杂,其时间跨度长,牵涉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较多,

    12、特别是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使用面积被减少的原因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和说明,致使矛盾长期积累,加之文芳公司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贵社重视这两起案件,以便通过诉讼彻底解决争议,了断与文芳间的一切法律纠纷。迪泰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六月三日论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定位和规制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相关人员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的总称。“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及性质定位,在理论界饱受争议,亟待厘清。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涉及的事项种类繁多、适用混乱,须予规、规制。有鉴于此,笔者拟借本文对“情况说明”的定位和规制问题作一些探析,期待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

    13、益。 一、“情况说明”的性质及证据学分析 “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 1.刑诉法对“证据”概念的修改,为“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奠定了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作了修正,将原来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表明立法者放弃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说,改为采用了材料说。“情况说明”的三种常见类型即实体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程序类“情况说明”,其证明作用可能存在主辅之分,甚至往往仅作为主证据的辅助证据发挥作用,但这只是证明力大小问题,不影响其本身的性质。无论是实体类、程序类还是证据类“情况说明”,从形式上来看属

    14、于材料没有异议,同时,只要其容与案件定罪、量刑或程序事实有关联,那么就应被认定为证据。 2.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层面直接或间接赋予“情况说明”以证据能力。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的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从司法解释层面首次对“情况说明”予以了明确、直接

    15、规定。 如果说上述规定在规层面认定了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合法性的程序类情况说明、死刑案件破案经过等材料的正当性,那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中关于对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属于法定种类但存在一般瑕疵的证据,可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的规定,则为“情况说明“预留了制度空间和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继两个证据规定之后,两高分别出台的关于修改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均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情况说明”的相关规定。应该说,在司法解释层面认定“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依据是充分的。 “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 关于“情况说明”的证据种类归属,实

    16、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归于书证,有的认为归于证人证言,有的将其新创为“一种特殊的侦查笔录”,也有的干脆单独表述为“情况说明”而不作任何归类。修改后的刑诉法仍然采用证据种类列举的方法,但在行文措词上作了明显改动,从原规定的“证据有下列七种”改为“证据包括”。如果把原规定视作是对证据种类的限制性规定的话,那么现行规定则可以理解为证据种类立法上的形式封闭而实质开放。据此探究立法原意,有理由认为证据种类并不限于条文所列举之八类。尽管如此,笔者仍主,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新设证据种类,应首先考虑根据具体证据的本质特征尽可能归入立法已列举的恰当的证据种类之中。 综上,关于“情况说明”的类别,笔

    17、者的观点有三。一是,简单地对“情况说明”不作归类而单独表述或新创设证据类别的做法皆不可取。二是,“书证特别是证明案件实体法事实的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它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这是书证的重要特征,而“情况说明”则是在诉讼开始之后针对涉案相关问题作出的特定说明,只能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故“情况说明”的生成时间、原由,显然不同于书证,不能归入书证。三是,司法实践表明,“情况说明”或随特定诉讼活动的发生而同时制作,或因特定诉讼活动存在瑕疵遭受质疑而补充制作。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情况说明”都是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就其所了解和感知的案件及侦查活动客观状况、细节所作

    18、的书面化文字述,属于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符合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应归入证人证言。 二、“情况说明”的证明价值及存在的问题 “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情况说明”的普遍存在,与其说是一种现实,不如说是一种必然。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系因刑事案件的不可逆转性造成。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过去时”,既不可能重演也不可能逆转。办案人员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只能尽最大限度接近法律事实。加上可能存在的取证观念落后、侦查作风粗疏、侦查手段欠缺、技术水平低下等原因,使得办案人员在接近事实的过程中,难免疏漏甚至发生错误,从而导致证据锁链“缺口”。这些“缺口”,比如盗窃案件撬门工具未找到、抢劫案件被窝藏的

    19、赃款未起获等等,可能既不致动摇定罪证据体系也不致影响最终量刑,但出于诉讼严密性、证据锁链完整性、案件事实确实性等考虑,往往需要用办案情况说明的形式,对之前工作中业已确认的事实或作出的判断进行补充、说明甚至否定。 2.系因证明标准差异而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依次递进;相同的诉讼环节,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也会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毒品案件就明显低于故意杀人案件;同一案件在同一诉讼环节,不同承办人员所持的证明标准也难免有别。证明标准差异必然直接造成审查重点、取证要求、取证围的差异。往往后一诉讼环节提出补证要求,却因时间流逝、场所变迁、人员流动等各种原因丧

    20、失补正、核查条件。这样一来,新的补证要求与现实客观条件之间就变成了一对矛盾。为降低补证难度、缓解证明困境,“情况说明”成为一剂良药。 3.系因一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无论是出于有限司法资源还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诉讼的时限性和经济性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比如仅因现场勘验记录未注明提取物具体特征、鉴定意见对检材来源记载不够明确、证人证言未注明询问地点等等,就要求必须予以排除,先撇开是否存在重新制作的条件不说,即便存在,在办案人员可以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大可不必大费周章一一重新调取、制作,完全可以通过发挥“情况说明”的瑕疵证据治愈功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无谓耗费的现实需要。 “情况说明

    21、”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情况说明”,理性观察和认知其利弊,既是对之进行合理规制、充分发挥其证明价值的需要,也是避免和减少滥用、乱用,防止证据规则变成一纸空文的需要。从“情况说明”的实际运用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下述问题: 1.出具“说明”随意性大。一是主体随意。出具“情况说明”者应是就其感知和了解的情况向法庭提供说明的人,但实践中,两者却往往分离。例如,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明明是协警但出具者却是某位民警、起获赃物的明明是基层派出所的某位民警但出具者却是刑侦大队的另一位民警。这类情形可谓层出不穷,极大损害了刑事证据的规性和严肃性。二是容本身随意。一些“情况说明”只出具结论不给相关理由及依据,不作调查而

    22、凭主观臆断轻易出具,甚至为应付而出具明显与事实相左的说明,就同一事由任意出具前后两份截然不同的说明。上述种种,使得“情况说明”变成了填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不仅无助于查明事实,甚至可能引发误判。三是形式随意。“情况说明”名称不一,有些是“工作说明”,有些是“函”,有些没有名称;落款各异,有些是单位有些是个人,有些是两个人有些一个人,有些唯有盖单不见具体人员。上述现象,概是因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理解混乱以及实践运用中缺乏规制所致。 2.采纳“说明”任意性大。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况说明”容的审查、判断、认定,由于无章可循,不同法官作法不一,采纳还是排除往往凭个人认识和把握,任

    23、意性大。长此以往,一是会造成证据要求模糊化和诉讼证明任意化,架空证据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二是由于“情况说明”多为控方提供,承认“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等同于承认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可以随意制造证明实体问题的书证”,由此必然加剧控辩不平等;三是将有损司法权威和公正,给滥权与腐败留下可操作空间。 三、“情况说明”的规和规制 “情况说明”一旦被滥用、乱用,不仅将大大削弱侦查监督的作用,更是对证据规则的挑衅。无论是出于最大限度发挥其证明价值还是出于保证案件质量、强化侦查监督的考量,都有必要对“情况说明”进行规和规制。 限缩情况说明的适用围 1.避免随意使用“情况说明”代替其他法定证据及相关形式要

    24、件。如法律法规对证据形式要件已作明文规定的,应尽量避免使用“情况说明”,比如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等侦查活动应分别制作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留置送达应规使用送达回证并附注相关事项,等等。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代之以“情况说明”。 2.取证手段严重之情形不能使用“情况说明”。根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证言、述,必须直接排除,不得适用情况说明。 3.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之情形不能使用“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只适用非实质性瑕疵之情形,诸如讯问聋哑人未提供翻译、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等存在严

    25、重程序瑕疵的情形不能适用情况说明。 4.不能补正的情形才能使用“情况说明”。“对于能够补正的证据瑕疵,应当补正;因客观原条件限制而无法作出补正的证据瑕疵,才能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证据存在一般瑕疵的情形且不能补正,应成为“情况说明”的适用前提。 5.职责围之外的事项不应使用“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具有公务性。一般只有承办人员在其职权围就其在职权活动过程中所感知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才出具“情况说明”,反之,在职权活动以外所感知的事实,则属于证人提供证言畴,应制作“证人证言”而非“情况说明”。 规“情况说明”的制作要求 1.规制作主体。“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必须适格。“情况说明”的本质是证人证言,只

    26、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有资格制作“情况说明”,不具有感知案件事实能力的单位不具备制作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只能由鉴定人员出具相关说明;对勘验、检查笔录有疑问的,只能由勘验、检查人员出具相关说明,他人不得代劳。 2.规制作形式。证人作证必须单独进行,如上文所述,“情况说明”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故不应由两名或多名侦查人员在同一份“情况说明”中同时签名,而应单独、分别制作。同时,为减少随意性以及证实制作人员的职务隶属、职权围,应加盖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印章。 3.规制作体例。一是称谓上,为使主题突出、针对明确、便于区分,宜统一为“关于的情况说明”。二是容上,应当说明不能补正的原

    27、由,并解释为什么对证据的真实性及案件公正处理不致造成影响。三是行文表述上,“情况说明”是对案件客观情况的说明,所说明的容及事项应具体、准确,不得使用推测性、臆断性、模糊性语言。四是落款处,应注明制作人员、时间,并加盖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印章。 4.有必要时可引入见证人。为增强“情况说明”的证明力及避免容的虚假性,在必要情况下,可视情引入知晓案件情况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即在承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的同时,一并附上见证人说明材料。 督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就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但隐含的前提是,情况说明的制作人出庭作证,否则被告方将对着“

    28、一纸”辩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难以通过质证程序查明。要解决“情况说明”被滥用、乱用的现实问题以及书面“情况说明”先天的证据能力瑕疵,根本的办法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勿庸置疑的是,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无论对于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目标还是对于最大限度接近案件事实都有着显著意义,也必然是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所在。同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履行职责的要求,具有公务性,不得随意拒绝出庭。但是,囿于我国长期以来以“书面证言”、“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模式、侦、诉、审协办型的诉讼结构以及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状况,全盘移植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程序并不现实,只能视个案具体情

    29、形区别对待、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在此,笔者还认为,就我国当前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而言,以下两方面问题须予厘清。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身份的界定。一是“情况说明”的制作人,并非当事人,而是向司法机关证明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除当事人之外的人员,故其身份首先是证人。二是通知出庭作证的决定权在于法庭,但提请权则为控辩双方平等享有。出庭作证人员,其身份不是简单的“控方证人”,也可能成为“辩方证人”,准确来讲,是“法庭的证人”。三是在审判阶段,侦查、鉴定人员已完成原侦查、鉴定任务,“此时其原有的侦查人员身份与庭审时出庭作证的证人身份实际处于分离状态”,故侦查、鉴定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法庭,与之前的角色并无

    30、冲突。四是刑诉法第28条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指曾担任证人的侦查人员必须回避,并非是曾担任侦查人员的证人不能作证;回避的对象是侦查人员而非证人。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知道案情的侦查人员更应该出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出庭,与回避规定并无冲突。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形的限制。一是应遵循“穷尽”原则。并不是凡遇到对“情况说明”有异议的情形就通知出庭作证,而应在综合分析、甄别现有证据材料仍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才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以关于供述合法性的调查为例,只有在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情况下,

    31、才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二是可采取“变通”办法。当“情况说明”不能明确说明相关问题及事项时,如可以通过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录音、等方式证明,且当事人及控辩审三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不启动出庭作证程序。 应当承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情况说明”就是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替代品”。用法得当,则对降低补证难度、缓解证明困境、提高诉讼效率大有裨益,用之不当,则会模糊证据要求、架空证据规则、加剧控辩不对等。当或不当,关键在于定性和规制。 注释: 关于“情况说明”,目前多援引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一文中使用的概念,即“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的总称”。但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公诉部门、鉴定人员也可能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本文认为尽管“情况说明”上往往盖有单位公章,但其性质应属于证人证言,故不宜认定为“以单位名义出具”,故本文对“情况说明”的概念在黄维智先生的基础上作了一定调整。另,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的情形较为少见,故就“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本文一般仅表述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或侦查人员。 参见军: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区2016年版


    注意事项

    本文(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