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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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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docx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预防事故发生,保证职工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局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在境内从事露天采石、地质勘探、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

    2、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的到位。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服从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每吨提取1元安全费用。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

    3、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

    4、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5、,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安全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

    6、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

    7、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

    8、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

    9、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0、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二、入井安全须知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

    11、。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13、在特殊情况下,如

    12、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

    13、件的建议。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

    14、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

    15、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c

    16、)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

    17、,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18、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

    19、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五、违章处罚规定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

    20、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四

    21、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22、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一)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

    23、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论证支出;

    24、(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

    25、况。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公司

    26、(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7、备案。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28、并妥善安置。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

    29、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

    30、,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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