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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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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docx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司考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

    2、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3、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

    4、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

    5、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重点记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四、关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6、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改为第6条和第47条。第6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主要完善了对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该条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般不会命题。 五、关于代表出席会议的

    7、相关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8、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规定了代表按时参加会议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备。强调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对代表如何出席会议进行细化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注意需要了解该条规定的内容。 六、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3、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新法增加了代表提出的议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该条规定比较重要,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考查的机率非常高,请考生注意记忆和掌握。 七、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 1、修订前:全

    10、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命题角度分析: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这一规定明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同时也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注意了解该条内容。 八、细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1、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3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4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

    12、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改为第2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23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

    13、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24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26条)。以上新增规定,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提出要求,增强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强化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尊重和落实。需要重点掌握上述规定。 九、细化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

    1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8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15、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8条改为第30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命题角度分析: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30条)。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代表活动,为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活动提供了保证。 十、关于加强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16、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增加1条,作为第39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大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第39条)。这一规定对人大常委会提

    17、出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代表的履行学习,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十一、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

    18、、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改为第32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3、命题角度分析:新代表法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规范了人大代表人身保护许可权的行使主体。保证了代表依法执行职

    19、务,使人大代表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第32条第3款)。这一规定完善了对代表的审查内容,有利于保障代表不会因行使公权而受到打击报复。 十二、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4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20、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4条改为第3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38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第38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

    21、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第36条)。这些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进一步帮助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了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上述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十三、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 命题角度分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

    22、手和服务班子,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自身职责,为代表服务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5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这一规定,使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不仅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而且要专款专用,保证了代表活动经费的落实。 十四、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命题角度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2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

    23、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答复时限,规定了答复机关要与代表联系沟通并听取意见,要求办理情况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等,有助于办理机关增强答复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提升代表建议的答复满意率和办理成功率,推动实际工作,增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五、关于强化对代表的监督的规定 1、直选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第45条)。这一规定加强了代表和选民的联系,有助于强化代表接受选民

    24、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助于保障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行职责的知情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2、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第46条)。这一规定,要求代表要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不得用法律赋予代表的公权利牟取私利。 3、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第49条第7款)。这一规定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的类型。 此外新的代表法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移植了一些规定,如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提名权和罢免案(第11条第4款、第15条第3款

    25、)及议案提出及处理(第9条)等,本文在这里不加赘述。 十六、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两种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七种情形” 命题角度分析: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8条的规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有两种情形: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9条的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有七情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新代表法增加了丧失行为能力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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