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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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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docx

    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东汉末的集兵方式西汉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要充当两年常备兵。一年为卫戍京师的卫士,或是屯戍边地的戍卒;一年为郡国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每年秋季定期检阅,称“都试”。刘秀建立东汉,值大乱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后汉书光武纪);让百姓休养生息,事关皇朗统治的巩固。而且西汉末利用“都试”控制郡国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刘秀对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备成了刘秀的一项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文献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国有众军

    2、,并多精勇”为名,诏“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纪)。“自是无复都试之役”(续汉书百官志),“都试”也取消了。终东汉之世,虽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废止,不少地区往往复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汉以来民间讲武的传统制度业已废弛,征兵之制渐趋衰落。东汉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应劲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雀捕鹰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强地主私家武装的发展,为了保护自己的

    3、权益,豪强地主在自己田庄中“缮五兵,习战射”(四民月令),从自己控制下的依附农民中挑选精壮,组织部曲私兵。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补充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职能,同时又使东汉社会酝酿着的分裂割据倾向加速发展。汉灵帝中平元年(184)爆发的黄巾起义,严重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暂时停止了内部斗争,集中整个阶级的力量向农民起义军疯狂反扑。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豪强地主的私家武装获得了合法、公开发展的机会,实力急剧膨胀,演成尾大不掉之势。黄巾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东汉皇朝却也名存实亡,东汉国家军队已转化成为各军阀私人控制的武装。此时,各军阀集团已无法沿用传统的征兵制度作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

    4、崩,兵连祸结,灾疫继踵,人口锐减。人烟稠密的中原地区“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诗),军行之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仲长统昌言理乱)。户口减耗到如此程度,是难以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汉制,“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续汉书礼仪志)。只有切实掌握“民数”,方能“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徐干中论民数)。东汉末天下大乱,“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三国志魏志陶谦传注引吴书)。百姓流徙,居无定所,户口无法稽核,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据。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

    5、。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

    6、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世兵制度的形成曹、孙、刘三个集

    7、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

    8、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

    9、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

    10、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显然是远师管子经国制事之遗义,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

    11、独的户籍,各自向封建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担者,构成国家军队的主体,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离。曹魏士家父子相袭的制度,与管子创制之“士之子恒为士”,汉代虎贲、羽林等宫廷侍从军的父死子继的古制显然有一定渊源。但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绝非仅仅因袭古制。东汉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中的状况作了详尽地记述。从四民月令的记述反映出,豪强地主田庄中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豪强地主完全掌握了田庄中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贫苦农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农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

    12、)。豪强地主不仅控制和支配农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农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们,而且将这种控制与支配的权力世代延续下去。作为控制与支配的交换条件,豪强地主必须向农民提供生存和从事简单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并庇护他们逃避国家的摇役。田庄农民和豪强地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末军阀多系豪强地主出身,其军队的基干力量是他们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数是依附农民。因此,豪强地主田庄中形成的农民对地主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照样搬入军队,演化成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曹操由一个普通军阀上升为国家统治者,曹魏国家军队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种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

    13、此时自然体现为兵士对封建国家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政权凭藉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豪强地主控制与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属那样,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属。这就使得实行世袭兵制成为可能。在统治阶级镇压黄巾起义和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乡邑望烟而奔,城郭睹尘而溃”(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求取生存的能力远较平民为优。于是,军人家属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携带家口使部队的战斗力大受影响,但非此不足以稳定军心。而在极为险恶的社会环境中奋战图存,武装集团中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界限就不可能划分得十

    14、分清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称兴平二年(195 年),吕布、陈宫率万人袭曹操,时操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随营妇女操戈拒敌,表明随军家属与兵士一样受军法部勒,受将帅的严格控制与支配。在这样的环境中,妇女在必要时尚且须操戈拒敌,有战斗能力的男子继父兄为兵,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兵士家属随营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曹氏集团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后方基地后,随营的将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权沿袭先秦以来的“保质”制度的精神,将兵士家属聚居一处,集中管理,作为人质严加控制。这一措施,继续体现了曹氏政权对兵士家属拥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

    15、书“(吕布、陈宫将万余人来战)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干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注引江表传:“是时,陈屯海西.(孙策)遣吕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获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注引英雄记:“备军在广陵,饥饿困踧.遂使吏请降(吕)布。布令备还州,并势击(袁)术。具刺史车马童仆,发遣备妻子部曲家属于泗水上,祖道相乐。” 墨子卷15杂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居延汉简中,屡见“葆子”、“葆”等字样。经济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属对封建政权强

    16、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田庄中的豪强地主对依附农民及其家属拥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义务,时有“振赡贫乏”之举(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的经济依附关系移置到军阀部队中时,体现为兵士及其家属一切受将帅支配,如同将帅私产;将帅则须存恤士卒,赡养其家属。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载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室家怨旷.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放廪粮赡养兵士家属的制度,也就无所谓“绝廪”了。可见曹氏集团统治确立部曲私兵转化为国家军队后,将帅赡养兵士家

    17、属的惯例,在国家制度中仍得到体现。同时,曹氏政权既然按“保质”制度的原则将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严加控制,那么也必须按“保质”制度的惯例,担负起赡养兵士家庭的义务。赡养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权,这就大大强化了封建政权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力;封建政权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把战乱期间已经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惯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体过程已难知其详,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须以完成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的制度化为前提。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称初平三年(192):“青州黄中众百万入兖州.(曹操)追黄中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

    18、为青州兵。”同书贾逵传引魏略称曹操病逝“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朝廷“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青州黄中乞降至曹操病逝,历时二十八年,犹存青州军之名,足见青州兵是一个自成编制、与众有别的特殊集团。青州黄巾乞降时,“男女百余万口”,曹操仅“收其精锐,号为青州兵”。余众如何处置,不见记载。不过,此时劳动力紧缺的矛盾己日渐尖锐,曹操绝不会把收编之余的大量黄巾降户驱归政敌。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将黄中余众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这些黄巾降户补充。青州黄巾降户因此成为有剔于一般民户的特殊社会集团,充当青州兵的特定兵源。这样一来,充任青州兵的兵役义务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这实际上是兵民分离的最初尝

    19、试。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黄巾降户补代的原则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是产生出规范化的补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终弟及”这种补代方式,不仅在家属随营时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来最为“公平”, 实行起来最为简便;只须将这一通例固定下来,兵士身份世袭制度就形成了。当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团推广到全军时,曹魏士家制度就确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为一个范围更大的特殊社会集团(即特殊社会阶层),充当国家军队的主要兵源。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同上书臧霸传:“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纯

    20、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同上书梁习传:“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衣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 将帅私财赡养兵士家属是汉末三国时的通例。后汉书董卓传载卓辞少府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 牵挽臣车,使不得行。”三国志魏志李通传:“遭岁大饥,通倾家赈施, 与士分糟糠,皆争为用”。三国志吴志朱桓传称,朱桓部曲万口,妻子皆随军,桓“爱养吏士”,“俸禄产业,皆与共分”。 墨子备水:“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曹氏政权把兵民分离之

    21、制推广到全军,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确立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团的大本营邺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权开始把将士家属迁到邮城一带聚居,集中管领,兵民分离之制至此完全确立,士家制度形成了。 李典、臧霸迁部曲宾客于邺事在建安十年,梁习迁吏兵家属于邺,是在并州平定后的首次大军出征,即北征三郡乌丸,时为建安十二年。魏、吴世兵制的异同孙吴的世兵称“兵户”。三国志吴志三嗣主亮传:“(孙亮)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兵子弟,即兵户子弟。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景元四年

    22、,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据此,孙吴兵户制度同样具备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两个基本内容。但是,孙吴兵户的补充和管领具有自己的特点,与曹魏士家制有别。孙吴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个不同,是曹魏士家、郡县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划分得比较清楚,曹氏政权注意保持他们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不随意打乱这种界限,以求稳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来补充的。这是比较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这不仅体现了曹氏政权法治精神较强,比较能作到政令划一,且有一定的战略

    23、远见;同时也反映出曹魏人口众多,有条件对民众实行社会分工。孙吴则不然。虽然孙吴政权同样将国家控制的人口划分为郡县民、屯田户、兵户三个部分,兵户的补充除了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使郡县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因为孙吴兵户实际上是用军法管束的劳动者,他们受封建国家的控制与支配比民户更强烈,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被统治集团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孙吴实行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相当数量的兵户被划归大族将领支配,而且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世代相袭,形成“世兵世将”。兵户的数量越多,各大族将领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势力自然是这一政策的积极维护者。

    24、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

    25、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

    26、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

    27、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

    28、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 晋书武

    29、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蜀汉未实行世兵制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

    30、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可供役使的青壮年男子大体每户仅存一人。此时蜀军常备兵达十四万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万户以上,占总人户的三分之二。十分明显,蜀汉除官吏和个别享有复除优待的人户、即所谓“食禄复除之民”(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外,其余民户的青壮男子,均须服兵役。这种一般民户统统必须承担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汉之所以仍然坚持以两汉

    31、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倒不在于它以炎汉正统自居,要恪守汉制。蜀汉民不过百万,抗衡魏吴,不能不将全部青壮年统筹使用,根本不允许象曹魏那样实行社会分工。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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