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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机械停车设备竣工检查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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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机械停车设备竣工检查标准表.docx

    1、建筑物机械停车设备竣工检查标准表-18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標準表類 別檢查項目檢 查 標 準參考法令共同部分管理規範1.管理規章。1.管理規章列示有下列事項:(1)明確區分業務與責任所在。(2)明確規範緊急處理事項。(3)確保人與車之安全所必要之事項。(4)裝置之操作所必要之應注意事務。CNS13350 4. 22.操作者應遵守之事項。1.不論操作者為專任或兼任,均應遵守下次列事項。(1)裝置之運轉前應確認其安全。(2)應確實向存車人傳達存車人在安全上應遵守之注意事項。CNS 133504. 2. 13.標示之規定。機械停車設備應在汽車入庫位置前方或建築物車輛出入口附近標示入庫限制說明

    2、:1.停放汽車之車種及車輛規格之長、寬、高、重量限制。2.使用者應遵守之注意事項、人車共乘式應標示存車人進入裝置之活動範圍及操作流程;無人式及準無人式應標示存車人不可隨置車板移動。3.車輛規格限制應以30公分乘50公分以上之綠底白字之標示牌置於適當位置。車輛規格限制車長:4.9公尺 30cm 以上 綠底白字車寬:1.85公尺 車高:1.5公尺車重:1600公斤車種:(中型車輛) 50cm以上 注意安全事項應以30公分乘50公分以上黃底黑字之標示牌置於出入口適當位置。注意事項一、除駕駛者,餘人員勿進入。30cm以上 黃底黑字二、車輛請停於車台板中央。三、依指示燈號,停妥車輛。四、請拉手煞車,鎖好

    3、車門。五、儘速離開設備,勿逗留。 50cm以上規範3. 4 共同部分管理規範4.禁止擅入之告示。1.裝置所有人應就分類中屬A方式及B方式者,設置書有禁止進入停車裝置內、確認裝置內安全後操作之標示,告示汽車之存車人,以確保其安全。CNS 13350 4. 2. 55.操作盤作業安全措施。操作盤之操作位置於明顯處所應設置中文操作說明。1.最大停車車輛尺寸(最好以圖說明)。2.不能用非正常方式停車。3.離開停車設備時,操作盤不得被非准許人員操作。4.人員不可隨機械停車設備移動(人車共乘式除外)。5.不可在置車板上修護車輛。6.禁止非准許人員進入機坑。規範4. 2. (1)出入口及搬器1.出入口門之設

    4、置1.停車裝置之出口與入口應設置有門或替代之圍柵等。但不致使人墜落至裝置內之虞之出入口,或設有人或汽車接近裝置時可自動停止該裝置運轉之裝置者,或採用二段方式之簡易方式者及旋轉台等不具危險者,則不在此限。CNS 13350 2. 22.禁止使用之出入口以外門之開啟1.停止搬器之出入口門以外之門,均應設無法開啟之連鎖裝置。CNS133502. 3. 23.開門時之連鎖裝置1.出入口之門應設該門於開啟狀態時,使停車裝置本體無法動作之裝置。但不致使人墜落至裝置之虞之出入口,可使裝置操作者藉目視確認安全,或設有人或汽車接近裝置時可自動停止該裝置之運轉者,則不在此限。CNS133502. 3. 1規範4.

    5、 1. (1)4.於搬器停止位置之連鎖裝置1.裝置應設搬器未停止在其固定位時,無法開啟該出入口門之連鎖裝置。規範4. 1. (6)CNS13350 2. 3. 35.自動關門方式之連鎖裝置1.可自動關閉裝置出入口門之方式者, 應設不致使人或汽車被挾致傷損之安全裝置。2.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設置自動門時,應裝設安全開關、警示裝置、安全履或光電警示裝置等,以避免夾傷人員或損壞汽車。CNS13350 2. 3. 4規範3. 4. (2)共同部分出入口及搬器6.緊急停止用開關1.裝置應於遭遇緊急時可即刻停止運轉該裝置之位置設緊急停止用開關。2.操作盤上應設有緊急停止按鈕。CNS 13350 2. 4規

    6、範4. 1. (2)機械結構1.機械結構強度計算、組配圖及動力計算等資料,業經由具機械或電機資格者先行審核。1.機械結構強度計算、組配圖及動力計算等資料需有具機械或電機技師資格者先行審核。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辦法第4條設置規範1.操作盤,必需設置在以目視可以確認人及汽車之出入口狀況之位置。1.設置之位置無法目視人員及車輛進出機械停車設備時,應裝設反射鏡、閉路電視或裝置有感應元件等具有目視同等效果之設備。規範4. 2. (3)2.機械停車位出入口規定。1.機械停車空間之出入口寬度以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5公尺,且不得小於2.2公尺;高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6公尺;與行

    7、人通道併用時,高度應不得小於1.8公尺。2.往停車裝置之出入口之寬度,如容納小型車者應在2m以上,中型車以上者為2.2m以上;僅供汽車出入時高度為1.6m以上,併用人道時,應在1.8m以上。規範3. 5CNS13350 3. 2. 33.停車位置高度規定。1.自樑下起算至地面上之高度應在1.8公尺以上。規範3. 2. (4)CNS13350 3. 2. 44.旋轉台。1.旋轉台安全規定(1)旋轉台之電源容量應設專用分路開關。(2)旋轉台之自動操作與手動操作應互鎖,運轉時應有互鎖機構。(3)設有多組旋轉台轉換汽車方向時,如為單一控制系統,使用按鈕時只有一組可運轉或緊鄰之旋轉台無法同時運轉。(4)

    8、旋轉台之直徑不得小於4.0公尺。2.旋轉台與建築物間之關係(1)旋轉台與周圍障礙物之間隙:旋轉台上規範4. 4CNS 13350-6. 3. 4共同部分設置規範汽車之迴轉軌跡與周圍障礙物之間隙應在5cm以上,於確保間隙之際,於迴旋方向受限制時,應設限制迴旋方向具有與此同等以上者。(2)旋轉台與地面之關係:旋轉台前端與地面前端間之水平距離應在4cm以下,垂置距離應在5cm以下。5.裝置與建築物間之寬裕間隔。1.裝置與建築物間之寬裕間隔:停車裝置機構中之可動部份與鄰接之建築物部份間應保持可安全操作該裝置所必要寬裕間隔。CNS13350 3. 3. 16.搬器底面與出入口底面間之間隙。1.搬器底面前

    9、端與出入口底面間之水平距離應在4cm以下而垂直距離應在5cm以下。CNS13350 3. 3. 27.區隔防護規定。1.機械停車設備緊臨通道或人行道處其非汽車出入口週邊,應設高度在1.2公尺以上之圍牆或柵欄,以維安全。2.汽車用升降機與機械室之區隔人車共乘式機械停車設備為專供停車場車道之升降機總稱(CNS13350-7汽車用升降機),存車人必須進入裝置之活動範圍與機械室之空間,應以密閉式壁板區隔分開。規範3. 6. 2 8.制動裝置。1.保持搬器重量之制動器,應具有負載之最大扭矩之150%以上之扭矩。CNS 13350 2. 6. 4電氣裝置1.絕緣電阻測定(1)電源及電動機主電路。(2)控制

    10、電路。(3)信號電路。(4)照明電路。表一電路別電壓電路絕緣電阻備考電源及電動機主電路300V以下0.2M以上電動機主電路之絕緣電阻,以控制盤之各無熔線斷路器在開路之狀態下檢查。超過300V0.4 M以上控制電路信號電路照明電路150V以下0.1 M以上控制電路之絕緣電阻,以關閉各開關,於各無熔線斷路器在開路之狀態下檢查。超過150V至300V以下0.2 M以上CNS2866 4. 1.2表一共 同 部 分電氣裝置2.受電盤及其開關位於易操作處且安全堅固;電線端子固定良好,受電盤內並且保持乾淨。1.受電盤應裝設於乾燥之處所,並應留有適當之工作空間,其裝設應安全牢固。2.電線端子應固定良好,不得

    11、鬆動並避免短路狀況發生。3.受電盤內應保持乾淨。電工規則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66條3.控制盤及其裝置安裝堅固,各開關接點動作良好,電線端子固定良好,受電盤內並且保持乾淨。1.控制盤之裝設應牢固不得有搖晃狀況。2.各開關接點動作應良好無不當火花或異聲。3.各電線端子固定穩固無鬆動狀況。4.控制盤內保持乾淨無無關物品。4.接地線符合規定。1.提供電源給機械停車設備使用之主電源其一次側必須提供有綠色接地線,其線徑如下表規定: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值銅接地導線之線徑20A 以下30A 以下60A 以下100A 以下200A 以下1.6mm(2.0mm)2.0mm(3.5mm)5.5mm8mm14mm註:移

    12、動性電具,其接地線與電源 共同置於軟管或電纜內時,得 與電源線同等線徑。該接地線之接地電阻必需符合下列 規定:對地電壓接地電阻150V 以下 151V300V301V 以上100以下50以下10以下2.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接地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以資識別,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3.機械停車設備應與接地線連接接地者有:(1)低壓電動機之外殼、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物。(2)對地電壓超過150V之固定設備。電工規則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6條 四(三)第27條 4第27條:十、(一)(二)第27條:十、(六)5.負載試驗。採用電動機式者適用項目無負載時及110%負載時100%

    13、負載時速率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之速率之125%以下上昇速率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率之90%以上,105%以下電流原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20%以下原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10%以下採用油壓式者適用項目100%負載時110%負載時速度上升,下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90%以上,105%以下上升,下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85%以上,110%以下電流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35%以下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40%以下動作壓力設計值之115%以下設計值之120%以下CNS 2866 4. 1. 4表2CNS11380 3. 4表3六、附屬設備1.排水設備。 1.裝置應設可使其內部或下方不滯留污水所

    14、必要之排水設備。CNS13350 3. 4. 52.警報設備。1.裝置應設汽車出庫時可確保在使前方道路上之行人及汽車等安全所必要之警報裝置。CNS13350 3. 4. 33.電源設備。1.停車裝置之電源應與其他電源分設,經常維持於可供電之狀態。CNS13350 3. 4. 44.照明設備。1.車道、出入口附近、裝置內使人出入之場所,應設維持安全所必要之充分照明。CNS13350 3. 4. 2特定部分機械室1.機械室之管理。(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機械室之管理,除下列事項外,應充分注意防火及安全。1.在出入口附近應設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擅入之標識。2.應經常保持機械室內之道

    15、路暢通。3.室內不得放置供作裝置之保養、管理所必要之物件之外之物品。4.出入口門應經常施鎖。5.使用油壓者,應依法令規定設置滅火設備。CNS 13350-34. 3. 2CNS 13350-7 4. 3. 2CNS 13350-104. 3. 2特定部分機械室2.檢點用插座。(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1.機械室內之側壁及機坑內側壁,應設檢點使用之插座。CNS 13350-3.3.7.3CNS 13350-7 3.6.3CNS 13350-103.6.33.機械室之尺寸與構造。(升降機式、汽(機)車用升降機)機械室之尺寸及構造,依次列規定。1.底面積應具有不妨礙機械之配置及管理

    16、者。2.底面至頂板或至樑之下端間之垂直距離,應以搬器之額定速度,依次列所定數值以上。但油壓式者,則不在此限。額定速度(m/min)垂直距離(m)60以下超過60,150以下2.02.23.出入口之寬度及高度,應分別在0.7m及1.5m以上,且應設施鎖裝置之鐵門。4.通往機械室之樓梯之階高及踏面,應分別在23cm以下及15cm以上,且在該樓梯之兩側應設側牆,無可代此者,應設扶手。5.使用於機械室之支撐樑之材料,其容許應力應以該材料之破壞強度分別以次表所列之值除得之值以下。使 用 分 部值支 撐 樑鋼材部分4混凝土部分7CNS 13350-3.3.5CNS 13350-7.3.54.油壓式之機械室

    17、。(升降機式、汽(機)車用升降機)油壓式之機械室,除依前項之規定外,應為如次之構造。1.耐火構造或以防火構造之底面、牆及頂板區隔者。2.在出入口應設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之甲種防火門。3.窗及出入口使用玻璃者,該玻璃應內織有鋼絲者。4.底板應為不透油之構造,出入口應置門檻等之防流裝置。5.換氣設備應設防火上有效之擋板。CNS 13350-3 3.5.(6)CNS 13350-73.5.(6)特定部分升降路1.頂部間隙及機坑深度。(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頂部間隙及機坑深度應符合下表規定:額定速度(m/min)頂部間隙(m)機坑深度(m)45以下超過45者60以下超過60者90以

    18、下超過90者120以下超過120者150以下超過150者180以下超過180者210以下超過210者240以下超過240者1.2以上1.4以上1.6以上1.8以上2.0以上2.3以上2.7以上3.3以上4.0以上1.2以上1.4以上1.6以上1.8以上2.0以上2.3以上2.7以上3.3以上4.0以上但油壓式者,應依下表之規定:頂部間隙升降坑深度直接式以柱塞之上部餘裕行程之搬器之走行距離(單位cm)加60cm之數值以上與額定速度無關,應在1.2以上間接式以直接式之數值加依次式所得之數值以上V2/706式中之符號,依列規定H:因重力加速之搬器之走行距離(單位cm)V:搬器之額定速度(單位:m/m

    19、in)依前表之規定CNS 13350-33. 4. 3CNS 13350-73. 4. 3CNS 13350-103. 4. 32.檢點用插座。(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升降機)1.機械室內之側壁及機坑內之側壁,應設檢點使用之插座。CNS 13350-3 3. 7. 3CNS 13350-7 3. 6. 3CNS 13350-10 3. 6. 33.配重錘與緩衝器之距離。(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1.升降搬器之配重錘與緩衝器之距離應依下表規定:額定速度(m/min)最小距離(mm)最大距離(mm)交流升降機直流升降機搬器側配重側彈簧緩衝器 7 . 5以下超過7 . 5

    20、,15以下超過15,30以下超過30者75150225300150600900注油緩衝器不予規定CNS 13350-33. 4. 4CNS 13350-73. 4. 4CNS 13350-103. 4. 4特定部分升降路4.升降路內之配管等。(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1.設置於建築物內供水、排水及其他配管設備,不得設置於汽車用升降機之升降路內。但供汽車用升降機所必要之配管,則不在此限。CNS 13350-33. 4. 5CNS 13350-73. 4. 5CNS 13350-103. 4. 55.條軌及金屬支撐。(升降機式、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 1.機械停車設備之

    21、軌條應使用鋼製,並以金屬製支撐安裝於升降路,於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仍具有安全之構造。CNS 13350-32.5.3.4CNS 13350-72.5.1.5CNS 13350-102.7.3.4出入口及搬器1.汽(機)車升降機之圍柵。(汽(機)車用升降機)1.圍柵高度自搬器(機廂)地板面起算應有1.4公尺以上之高度,圍柵應以下燃性材料築造。2.圍柵應採用密閉材料或網孔不大於2公分之鋼網板。規範3.3規範4. 5. (1)CNS13350-72. 3. 12.定位、防落及下降連鎖裝置。(平面往復式、簡易昇降式、多段式、汽(機)車用昇降機)1.應設車輛定位偵測連鎖裝置,當車輛未達定位時設備無法運轉。

    22、 2.設有出入口門者,應設有置車板未達定位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連鎖裝置。3.多段式機械停車設備之各上層置車板均應設有防落裝置及下降連鎖裝置。規範4.1.(4)規範 4.1.(6)規範 4.1.(7)3.升降、橫移之連鎖裝置。(平面往復式、簡易昇降式、多段式、汽(機)車用昇降機)1.具升降及橫移兩項動作之機械停車設備,應設置有升降及橫移不能同時動作之連鎖裝置。但全自動運轉設備不在此限。規範4. 1. (5)4.搬器內之緊急連絡裝置。(汽(機)車用升降機)1.人車共乘式之機械停車設備應設置緊急電源專用電話或通話裝置,在發生設備故障或停電狀況時,可以從機廂內對外取得連絡。CNS 13350-72. 3

    23、. 8規範4.35.搬器內之照度。(汽(機)車用升降機)1.搬器內應具有容易辨識操作盤及標識板等之照度。CNS 13350-72. 3. 76.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1.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1)機械停車設備不供乘車人進入使用者,應為獨立構造或以無開口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與原建築物區劃分隔。汽車移入或移出時應利用移送裝置;移送裝置可單獨設置,或與旋轉台同時設置。(2)置車板:置車板寬度為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其長度 規範 3.2特 定 部 分 出入口及搬器不得小於4.0公尺。機械停車設備無置車板之機型不受此限制。(3)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

    24、車之全寬加0.15公尺,且不得小於2.0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2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6公尺。(4)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5公尺,且不得小於2.2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5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8公尺。2.取代坡道之汽車升降機機廂之寬度為存放汽車全寬加0.5公尺,且不得小於2. 5公尺;長度為所存放汽車全長加0.2公尺,且不得小於6.0公尺;淨高為存放汽車高度加0.1公尺,且不得小於1.8公尺,其側邊應設高度不小於1.4公尺之圍柵。規範 3.37.搬器內標識。

    25、(汽(機)車用升降機)1.搬器內應於易見位置設置明示其用途及積載荷重之標識。CNS 13350-72.3.48.安全裝置。(汽(機)車用升降機)1.緊急停止裝置:應設置搬器之速度異常增大,每分鐘之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3倍(搬器之速度45m以下者,為60m)前,可自動切斷動力之裝置。此外尚應設搬器之下降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4倍(搬器之額定速度在45m以下者為63m)前,可自動控制漸進緊急停止裝置。但下降額定速度在45m以下之汽車用升降機,得為立即式緊急停止裝置。,o62.緩衝裝置:應設搬器或平衡錘以前項所列之裝置應動作之速度撞及升降路底部時,也可使搬器內之共乘者安全之可緩和衝擊之裝置

    26、。CNS 13350-72.5.2CNS 13350-72.5.2特 定 部 分出入口及搬器3.終點極限開關:使用油壓以外之動力之汽車用升降機,應設搬器於將撞及升降路頂部或底部時,於其未撞及之瞬間前,可自動控制、制止所必要之終點極限開關。9.頂板之避難口。(汽(機)車用升降機) 1.設有頂板之搬器,應於搬器頂板設置一遇緊急時可救出搬器內人員之開口。CNS 13350-72. 3. 910.超載檢出裝置。(汽(機)車用升降機)1.人車共乘式應設置超載限制裝置,人車重量超過負載額定時,即發出警報並停止運轉。規範4.5.(2)機械(含油壓式)部分1.機械部份之油壓安全閥、油壓配管及柱塞之脫落防止裝置

    27、。(採油壓式者)1.應設當搬器之油壓異常增大時,可自動動作,於未超過常用壓力(係指使積載荷重作用,在額定速度上升中之動作壓力)之1.25倍前開始動作,於賦與噴嘴之壓力未超過1.5倍前,可分流之安全閥。2.壓力配管之管路中,必須作可緩和地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力之措施。3.油壓式者,應設置不使柱塞自汽缸脫出之脫離防止裝置。CNS 13350-7 2.5.2.4CNS11380 2.9CNS 13350-3 2.5.4.72.機械安全裝置之緊急停止裝置、終點極限開關、油壓動作用油之溫度、防止電動機空轉裝置、搬器自動水平調整裝置及柱塞之過度前行防止裝置。(升降滑動式、(汽(機)車用升降機)1.應設置搬器

    28、之速度異常增大,每分鐘之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3倍(搬器之速度在45m以下者,為60m)前,可自動切斷之裝置。此外尚應設搬器之下降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4倍(搬器之額定速度在45m以下者為63m)前,可自動控制漸進緊急停止裝置。但下降額定速度在45m以下之汽車用升降機,得為立即式緊急停止裝置。2.搬器以鋼索或鏈支撐者,應設鋼索或鏈斷裂時亦可支持搬器之裝置。3.使用油壓以外之動力之汽車用升降機,應設搬器於將撞及升降路頂部或底部時,於其未撞及之瞬間前,可自動控制、制止所必要之終點極限開關。4.油壓式者應設能保持其所使用之動作用油之油溫於攝氏5度以上,60度以下之裝置。CNS 13350-7

    29、 2.5.2.1CNS 13350-10 2.7.4.1CNS 13350-72.5.2.3CNS 13350-10 2.7.4.2CNS 13350-7 2.5.2.5CNS 13350-10 2.7.4.4特 定 部 分機械(含油壓式)部分5.油壓式者應考慮搬器上升全行程所必要之時間保留某程度之餘裕,設置不使油壓泵超過此程度以上連續回轉之裝置。6.油壓式者,應設搬器於自然下降時可自動修正之接地輔正裝置。7.柱塞之過度前行防止裝置:油壓間接式者,應設置鋼索或鏈條伸長時,防止柱塞之過度前行之裝置。但柱塞固有餘裕行程,在不致有礙安全者,則不在此限。CNS 13350-7 2.5.2.6CNS 13350-10 2.7.4.5CNS 13350-7 2.5.2.7CNS 13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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