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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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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Word下载.docx

    1、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良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 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境外包括港澳台) 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 I类户为

    2、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银行不得通过类户和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类户和类户发放实体介质。开立范围 异地存款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 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

    3、行结算账户的 撤销情形 撤销程序 特别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因主体资格终止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才能撤销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或者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自愿销户 【特别提示】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

    4、考点。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二、票据关系点击查看图片【对比】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三、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形式要件(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

    5、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2)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内容,详见具体票据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举例】出票地没有记载的,以出票人营业地为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持票人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则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的,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2.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6、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A.出票日期B.付款人姓名C.票据金额D.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1)构成表见代理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行为后果归

    7、被代理人承受,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2)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本点为核心高频考点。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此情形下,相对人再进行票据行为时,后手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但被代理人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票据责任。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2)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需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非票据责任,有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2.善意取得适用的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

    8、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3)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六、票据行为的独立性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依法作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例如,合同约定价款80万元,开具汇票金额100万元,则该票据责任以100万元为准。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

    9、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B.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C.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价款D.请求丙公司返还汇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甲不能要求丙或乙返还票据,选项C应选。第二节票据权利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2.没有使用正确的本人姓名,不构成票据伪造,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法律后

    10、果(1)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指假冒一个存在的主体,代为实施票据行为。该票据行为效力,参照代理制度规定。获得本人授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该票据行为有效。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虚构行为虚构行为是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主体。该票据行为应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伪造人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相应责任。伪造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二、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变更签章除外!1.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的变更行为进行签章。2.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

    11、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特别提示】如果票据已经交付,需要变更,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特别是持票人的同意。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何理解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更改,对票据效力的影响?是否一定导致票据无效?答:不一定。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就存在该瑕庇,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根本不发生。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并无该瑕疵,此后再发生此类变更,该行为导致的“票据无效”应理解为该票据凭证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

    12、而消灭,应当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如果从票面来看,对于这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票据无效规定。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三、票据权利消灭的特别情形1.没有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2.票据时效的经过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时效特点类似于诉讼时效,但排除了诉讼时效在票据法上的适用。票据时效较短,时效届满后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对比】诉讼时效较长,通常为3年。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2)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出票人完成出票并交付票据给A,通过背书转

    13、让,先后转给B、C、D、E、F。持票人F对E的追索权,可能会因为E失去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票据时效中止。但F对其他前手,例如对A、B、C等,行使的票据权利不受E所引起的票据时效中止的影响。简言之,F对其他前手的票据时效正常计算。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表述,正确的有()。A.票据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止B.票据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断C.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只对发生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D.持票人对其他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不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影响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制度。关于票据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较为复杂。需结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和票据

    14、法特别规定,对比掌握。与此类似的,还有保证的诉讼时效制度。(3)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权利性质为民事权利,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而被消灭掉,并不影响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考虑对特定利益的维护,持票人虽然失去了票据权利,仍可以要求行使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注意,此时,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问题,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而不是票据时效。(4)票据消灭时效和起算点债务类型票据种类行使对象起算日时效主债务(付款请求权) 汇票、本票汇票承兑人、本

    15、票出票人到期日;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 2年 次债务(追索权) 远期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即期汇票、本票出票日支票出票人6个月 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3个月 四、票据的抗辩1.对物抗辩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主观题和客观题都有多次考核。核心判断标准,是票据债务人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行使抗辩。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A.更改出票日期B.签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D.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的对物抗辩。对物抗辩的核心是可以对不特定主

    16、体行使。本题四个选项中,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拒绝履行义务,属于对物抗辩。2.对人抗辩【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核心判断标准,是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五、票据丧失及补救1.挂失止付 (1)适用付款人接到失票人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申请挂失止付。(2)效力失票人必须在申请挂失止付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自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失票人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付款人应暂

    17、停付款。其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程序 (1)含义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是非讼程序。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申请人如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在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注意:申请除权判决为必要前提,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2)不能申

    18、请公示催告情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3)程序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时: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4)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

    19、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特别提示】 在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在付款人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请求公示催告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重视。3.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第三节汇票一、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20、)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此处的票据金额是实际结算金额。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考点为核心考点。3.记载无效事项例如: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即使存在此记载,该记载不发生效力,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4.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出票附条件的,出票行为无效。二、背书1.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1)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

    21、,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他人,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非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2)法定的禁止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2.转让背书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禁止背书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图一:问题:(1)乙、丙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答: 不可以。因为A在出票时已经记载“不得转

    22、让”字样,后手不得再转让。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乙、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甲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可以。出票人与甲之间的出票行为有效。甲取得票据权利,可以行使持票人的权利。图二:(1)丙、丁是否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不得转让”背书,不影响被背书人再进行背书的行为效力。因此,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的行为都有效。丙、丁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图三:(2)丙、丁可以向谁行使票据权利?丙可以向乙、A行使票据权利;丁可以向丙、乙、A行使票据权利。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应当向后手承担票据责任。乙作为背书人,应当向后手承担票据责任。甲在票据上

    23、记载“不得转让”背书,甲对乙的后手(丙、丁)不承担票据责任。(3)乙可以向谁行使票据权利?甲、A。A作为出票人,应当向后手承担票据责任。甲作为乙的直接前手,虽记载有“不得转让”背书,但不影响甲对乙的票据责任承担。(4)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5)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016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转让背书无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C.背书人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24、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错误,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项D错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6)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A出票交付于甲,并先后背书转让给乙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则A不能向甲乙丙丁追索。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A出票交付于甲,并先后背书转让给乙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甲不能向乙丙丁追索,但可以向A追索。3.票

    25、据贴现(1)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实质是一种票据权利的买卖。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上述情形下,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4.委托收款背书(1)款式在背书转让基础上,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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