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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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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pdf

    1、1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1.总则2.施工准备3.测量3.1 一般规定3.2 管道中线控制测量3.3 高程控制测量3.4 施工测量4.施工排、降水4.1 一 般 规 定4.2 排水井排水4.3 轻型井点降水4.4 深井泵降水4.5 冬、雨期施工5.土方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挖槽5.3 地基处理5.4 支撑5.5 管道交叉处理5.6 施工便桥5.7 沟槽回填6.下管6.1 一般规定6.2 吊车下管7.给水管道辅设7.1 一般规定7.2 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铺设7.3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铺设7.4 钢管铺设7.5 硬聚氯乙烯(PVC-U)管安装7.6 管

    2、道附件安装7.7 钢管道内、外防腐7.8 水压试验7.9 冲洗消毒7.10 冬、雨期施工8.排水管道铺设8.1 一般规定8.2 基础与稳管8.3 水泥砂浆接口8.4“四合一”施工8.5 柔性接口8.6 闭水试验8.7 冬、雨期施工9.管渠9.1 砖及混凝土砌体砌筑管渠9.2 石砌筑管渠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29.4 预制装配式管渠9.5 管渠防水层施工9.6 管渠严密性试验10.穿越河、渠管道10.1 一般规定10.2 施工准备10.3 围堰或渡管导流10.4 沉管法铺设管道10.5 导流、降水开槽铺设10.6 管桥施工11.顶管施工11.1 一般规定11.2 工作坑及后背11.3 设备安

    3、装11.4 顶进11.5 测量与纠偏11.6 中继间11.7 触变泥浆减阻11.8 土层加固12.盾构法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工作竖井施工12.3 配套机械设备选择12.4 盾构机安装12.5 掘进12.6 注浆12.7 量测与监控12.8 管片12.9 盾构法施工质量13.浅埋暗挖施工13.1 一般规定13.2 施工准备13.3 施工竖井13.4 管道土层加固与土方开挖13.5 初期衬砌13.6 监控量测13.7 防水层13.8 二次衬砌14.附属构筑物14.1 一般规定14.2 检查井及闸井14.3 雨水口14.4 支墩14.5 进出水口构筑物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给水、排水

    4、管道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遵循以城市给水、排水管道实践有效的施工技术,保证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实现。1.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和有关方面确认。31.0.4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地质环境条件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市域外的城市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在满足合同要求条件下,可参照使用本规程。1.0.5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科技进步,应采用新技术、开发新工法。在采用新技术、开发新工法时,应经过试验,进行评审

    5、,制定专门规定后方可实施。1.0.6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条件与试验方法,本规程未作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进行。1.07有关施工期内的技术安全、劳动保护、重点文物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1.0.8本规程对工程质量所列要求,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基本要求,凡严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中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1.0.9凡要求具有资质方能上岗的管道施工

    6、人员,应按规定经过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施工准备2.0.1施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认真学习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及技术要求,核对图纸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解决。并形成文件。2.0.2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 与要求,形成交底记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疑问 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或其代表提出变更要求与质 疑,经签署认定后实施。2.0.3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2.0.3.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2.0.3.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2

    7、.0.3.3气象资料;2.0.3.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2.0.3.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2.0.3,6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供应条件;2.0.3.7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2.0.3.8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2.0.4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对地下交叉管线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与施工管线的关系,应核实后标注。2.0.5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拟建管线位置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实用地图,实测占地边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坟墓等的位置,并核实拟建管线与上述地上、地下构筑物、管线等

    8、的关系。2.0.6施工前,上述2.0.5条中的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2.0.6.1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2.0.6.2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或加固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作已进行;2.0.6.3施工期交通输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0.6.4完成必要的坑探工作。2.0.7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目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施工部署;疏导交通;施工方法;工、料、机、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保证质量、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措施。对关键施工部位还应分别编制施工方案、组织设

    9、计。2.0.8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或其委托的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并办理交桩手续。如原测桩有遗失或移位时应补钉校正。交桩与接桩后的测量工作,应按本规程测量规定执行。2.0.9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0.10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开工申请书、测量复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2.0.11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2.0.11规定。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当外电线路电压小于 1kv时为1.5m;115kv时为3m。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 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

    10、2.0.11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垂直距离(m)6774一般规定3.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如下工 作:3.1.1.1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 要求;3.1.1.2进行现场踏勘,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 程控制桩、点资料,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3.1.1.3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校正;3.1.1.4应完成交接桩手续。3.1.2工程测量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3.1.2.1工程的概况;3.1.2.2工程的平面、高程控制方法;3.1.2.3测量作业的具体方法

    11、;3.1.2.4计算手段及控制精度设计,测量误差分析和质量目标设计;3.1.2.5为配合工程特殊的施工方法,测量工作所采取的相应措施;3.1.2.6工程进行所需与工程测量有关的各种表格的表样及填写的相应要求;3.1.2.7配备符合控制精度要求的仪具。3.1.3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关部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果。3.1.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测量控制资料,应作内业汁算复核,并结合工程验线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建设单位或其代表提交工程验线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并获取成果确认。3.1.5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前做好工程的

    12、平面、高程测量数据的准备、计算工作。开工前,依内业准备作施工测量。对现场地形的纵、横断面进行水平测量,实施现场加桩。转角桩、方向桩、高程桩应验桩,作出标志,妥加保护。3.1.6应核对接入原有管道或河道接头处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当分段出图或分段施工时,应相互校核结合部的平面位置和高程。3.1.7应施放挖槽边线,堆土、堆料界线及临时用地范围。3.1.8与测量有关的工序操作前,测量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测量交底,双方签认交底单。交底单应妥善保管。3.1.9测量的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按规定填写,且应编号按序保存。管道中线控制测量3.2.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中线测量应采用合同规定的坐标、高程控制系统。在北京地

    13、区施工应采用北京地区坐标系统。3.2.2 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作到确保精度,方便实用,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3.2.3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各种精度的三角点,含二级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 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可作为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测量的首级控制。3.2.4 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3.2.5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3.2.5.1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5.1的规定;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5.1注: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

    14、网(锁),且其三角形的内角最大不应大于 100,最小不应小于30;因受地形、地物的限制,个别的角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应小于25;2)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3.2.6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3.2.6.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6.1的规定;3.2.6.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得超过表 3.2.6.1 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2.5.2三 角 测量 的 网(锁)布设 应 符合 下 列要求:等级平 均 边长(m)平均角误差()起始边长相对中误差最弱边边长相对中

    15、误差测回数三角形最大闭合差()DJ2DJ6一 级 小三角100051400001200002415二 级 小三角50010120000110000123053.2.6.1中规定的长度的 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3cm;3.2.6.3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表3.2.6.1中规定长度的0.7倍。3.2.7 三边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3.2.7.1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不宜多于 10 个,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7.1中的规定;3.2

    16、.7.2 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当受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25,图形欠佳时,应加测对角线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6.1注:表中n 为测站数。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7.1等级平均边长(km)测距中误差(mm)测距相对中误差一级小三边1251/40000二级小三边0.5251/20000注:中误差为正负值。3.2.7.3 当以测边方法进行交汇插点时,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根据多余观测与必要观测的结果计算的纵、横坐标差值,不应大于 3.5cm。3.2.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3.2.8.1 水平角量测,技术要求和精度

    17、应符合控制测量中水平角观测的有关规定;3.2.8.2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并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照准部旋转轴正确,各位置长气泡读数误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一格;2)光学仪器的测微器行差、仪器的隙动差,DJ2型仪器不应大于2;3)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 15;4)仪器垂直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应产生偏移;5)仪器底部在照准部旋转时,应无明显位移;6)光学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1mm。3.2.8.3 水平角观测结束后,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3.2.8.3-1)和(3.2.8.3-2)计算:

    18、1)三角网、边角网的测角中误差:(3.2.8.3-1)式中 ms测角中误差();W三角形闭合差();n三角形的个数。2)导线(网)测角中误差:(3.2.8.3-2)式中 ms测角中误差();fB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n计算fB时的测站数;N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3.2.9 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等级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km)测角中误差()测距中误差()测距相对中 误 差()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相对闭合差DJ1DJ2DJ6一级40.55151/30000一241/15000二级2.40.258151/14000一131/1000063.2.9.1采用仪器、工具应

    19、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3.2.9.2 电磁波法测距仪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选用 I级仪器合格控制值,电磁波测距仪按标称精度分级;(1)仪器标称精度表达式(3.2.9.2-1)为mD=(a+bD)(3.2.9.2-1)式中 mD 测距中误差(mm);a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b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或ppm);D测距长度(km)。(2)当测距长度为1(km)时,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精度为:I 级:mD 5mm级:士5mmmD10mm2)电磁波测距仪及辅助工具的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购置或修理后的电磁波测距仪,应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检定部门检定

    20、;(2)电磁波测距仪配套使用的温度计、气压计,亦应送检,以保证其示值准确。3)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测距边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1)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的地段,不宜选在烟囱、内燃机等发热体上空;(2)测线上不应有树枝、电线等障碍物,并应离开地面 1.3m以上;(3)测线宜避开高压线、电焊机、配电箱等强电磁场的干忧;(4)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4)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在仪器加电3min后观测;(2)测距时应在目标棱镜成象清晰和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雨、雪和大风天气不宜作业,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3)当在测线延长方向上有反射物体时,应

    21、在棱镜后方使用侧伞遮挡;(4)宜按仪器性能在规定的测程范围内使用规定的棱镜个数,作业中使用的棱镜应与仪器检定时棱镜一致;(5)测距时,对讲机应暂时停止通话;(6)仪器安置后,测站、镜站不准离人,对仪器应专人保管和维护。5)电磁波测距仪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象改正应按相应的图表或公式进行;(2)仪器固定常数、比例常数的改正,应依照仪器计量检定的结果进行;(3)测距仪与棱镜在平均调和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式(3.2.9.2-2)计算:(3.2.9.2-2)式中 Dp-水平距离(m);S-经气象及固定误差、比例误差改正后的斜距(m);h-棱镜与仪器间的高差(m)。6)电磁

    22、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2.9.2的要求: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 表3.2.9.2仪器等级测回数一测回读数较差(mm)测回间较差(mm)往返测或不同时间所测较差(mm)I2572(a+b.d)210152(a+b.d)3.2.9.3 普通钢尺测距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1)可采用一根钢尺往返丈量或两根钢尺同方向丈量一次。丈量时,应使用弹簧秤,丈量结果应进行尺长、温度、拉力、倾斜等项改正;2)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满足表 3.2.9.3规定。3.2.10 内业计算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3.2.10.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3、3.2.10.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3.2.10.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对输出数据进行检验;3.2.10.4 经平差级的坐标值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9.37边长丈量较差的相对误差作业尺数丈量总次数定线量大偏差(mm)尺段高差较差(mm)估读(值至)(mm)温度读数值至()读尺次数同尺各次或同段各尺的较差(mm)1/40000245050.50.5321/2000012250100.50.5321/10

    24、00012270100.50.523高程控制测量3.3.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北京市高程系统。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辅以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以二、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3.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3.2中的规定。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3.2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路线长度(m)水准仪的型号水准尺观测次数往 返 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与已知点联测附和或环线二等2DS1铟瓦往返各一次往返各一次三等650DS1铟瓦往返各一次往一次DS3双面往返各一次注: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 0.7倍;L 为往返测段、

    25、附和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3.3.3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 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在20;3.3.3.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过 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 0.5mm;3.3.3.3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 不得超过0.2;3.3.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3.3.4中的规定;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3.3.4等级水准仪的型号视线长度(m)前、后视较差(mm)前、后视累

    26、计较差视线距地面最低高度(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黑面、红面的读数较差(m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黑面、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二级DS150130.50.50.7三级DS1100360.31.01.5DS3752.03.0注: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 20m时,其视线高度应不低于 0.3m;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进行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予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要求相同。3.3.3.5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进行高程控制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3.3.3.6高程观测应起迄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其边长应不超过 1km,边数不应超过6 条

    27、。当边长不超过0.5km或单纯作高程控制时,边数可增加 1 倍;3.3.3.7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对向观测应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计算高差时,应考虑折光差的影响;3.3.3.8三角高程测量的边长测定,应采用不低于级精度的测距仪;3.3.3.9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 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 1mm。83.3.4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高程以平差结果为准。施工测量3.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测量应在交桩后进行。并应依据设计图提供的定线条件、结合工程施工的需要,做好测量所需各项数据的内业搜集、计算、复核工作。3.4.2对原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

    28、时,应补钉校正。凡施工单位补桩,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定。3.4.3测定管道中线时,应在起点、终点、平面折点、竖向折点及直线段的控制点测设中心桩。桩顶钉中心钉。并应在沟槽外适当位置设置栓桩。3.4.4测定中心桩桩号时,应用测距仪或钢尺测量中心钉的水平距离。用钢尺丈量时应抻紧拉平。测量允许偏差见本规程 3.2.9有关规定。3.4.5临时水准点测设及校测,应采用两个控制水准点为一环进行闭合测量,其闭合差不大于12Lmm,L 为两点间水平距离,以km 计。临时水准点应设在稳固及不易被碰撞的地点,其间距宜不大于 200m。宜经常校测,冬、雨期及季节变化时应进行校测。3.4.6应以两个临时水准点为一环进行施工

    29、高程点测设。其闭合差见本规程 3.3.2有关规定。施工高程点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校测。3.4.7测、设坡度板应符合下列规定:3.4.7.1坡度板埋设的间距,排水管道宜为 10m;给水管道宜为1520m。管道平面及竖向折点和附属构筑物处,应根据需要增设一块坡度板;3.4.7.2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应大于 3m。人工挖土,一层沟槽坡度板应在开槽前埋设;多层沟槽应在开挖底层槽前埋设;机械挖土应在机械挖土后,人工清槽底前埋设;3.4.7.3坡度板应埋设牢固,板顶不得高出地面,设于底层槽者,不得高出槽台面,两端伸出槽边不宜小于 3Ocm。板的截面宜采用5cm15cm,见图3.4.7.6;3.4.7.4坡度板

    30、埋设后,应首先进行管道中心线测量,将管道中心线钉钉在坡度板的顶面上;3.4.7.5中心钉测设后,钉高程板,高程板应钉在坡度板的侧面,保持垂直;所有高程板应钉在管道中线的同一侧;3.4.7.6高程钉应钉在高程板靠中心线的一侧,见图3.4.7.6;图3.4.7.6坡度板(单位:mm)3.4.7.7坡度板上应标明桩号及高程钉至各有关部位的下反常数,井室处的坡度板同时标明井室号。变换常数处,应在坡度板两面分别写清楚,并分别标明其所用高程钉。3.4.8受地面或沟槽断面等条件限制,不宜埋设坡度板时,可在沟槽侧壁或槽底两边对称钉设一对高程桩,每对高程桩上钉一对等高的高程钉。高程桩的纵向距离宜为 10 米。并

    31、且应在挖槽见底前及管道铺设或砌筑前,测设管道中心线或辅助中心线;3.4.9在挖槽见底前,灌注混凝土基础前,管道铺设或砌筑前,应校测管道中心线及高程桩的高程。3.4.10分段施工时,相邻施工段间的水准点,宜布设在施工分界点附近。并在工程开工前,由双方共同加以确认。施工测题提请建设单位或其代表按其批准方案解决。3.4.11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4.11。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表3.4.11项目测站间距离(m)允许偏差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按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2001/50002005001/10000500注:K 为水准点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 km;n 为水准点导线的测站数

    32、。一般规定4.1.1 施工排、降水设计应包括:影响施工的地下水排除;因 施工造成现况排水管道、沟渠运行的排水;以及施工现场及其周 围地区雨期地面水的排除。并建立原有系统、新建系统、临时系 统之间的相互关系。4.1.2当管道结构全部或部分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时应合 理选择排、降水方法,主要有排水井排水、井点降水、深井泵降:水等,并进行施工排、降水设计。施工排、降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4.1.2.1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周围地上与地下构筑物等环境条件、管道埋深及降水深度,选择施工排、降水方法;4.1.2.2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施工环境,附近河、湖水位,排水管道等对施工沟槽渗水、漏水可能性等

    33、进行排水量计算;94.1.2.3根据排、降水方法、排水量选择抽水设备机型和数量;4.1.2.4排水系统的平面、竖向布置;4.1.2.5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水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4.1.3施工排、降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坏农田和影响交通。4.1.4施工排、降水工作,应与其它施工工序紧密配合。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排水机械及动力应有备份。管道及其附属结构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4.1.5排水井的水泵及井点降水机组,应搭设工棚,深井泵应搭投简易防护设备。4.1.6排水井、井点及深井泵施工前,应调查井位附近己建的地下管道及其它构筑物情况,施工时必须保证安全。4.1.7应区分地下水与浅层滞水的区别。对地下水应根据补给水源确定施工排、降水措施;对浅层滞水宜在阻断滞水补给源后,确定疏干措施排水井排水4.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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