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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理赔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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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理赔案例.pptx

    1、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案例1(玻璃单独 破碎险),家住浦东的张小姐吃饭时,将福克斯轿车停放在饭店门口。谁知当她吃完饭取车时,发现车辆后方的玻璃被不知哪来的垃圾击碎。见此情景 张小姐赶快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告诉张小姐,由于她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所以她得不到赔偿。当初她在购买车险时,保险代理人告诉她说车辆已经上了“全保”,她便认为车辆发生什么事故都可以得到保障了,还觉得当时购买的车险挺便宜的。没想到车玻璃单独损坏却得不到赔偿。,案例二(自燃险),车主何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车子买了11年了,早上开出来也没发现有异常的地方,可刚开到杭州中河高架万松岭路附近

    2、,火就着起来了。何先生还算镇定,赶紧踩刹车靠边停车,然后和车上的3位家人逃了出来。随后,何先生报了警,杭州消防接警后,调派消防鼓楼中队前往救援。消防赶到时,汽车前部已经燃起大火,外壳已经变形。消防官兵立即铺设水带,火很快被扑灭。可是,何先生有些沮丧,原来,他的车子并没有购买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案例三(车身划痕险),黄先生对刚买了半年的富豪轿车非常珍爱,一天晚上,他坐在书房里忽然听到爱车的报警器鸣叫。急忙冲出去查看,发现车身已经被划花,出现30多厘米长的几道划痕。购买富豪轿车时,黄先生是通过4s店汽车经销商投保车险的,他急忙翻出保险公司的电话,咨询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回应,因此保险公

    3、司拒绝了黄先生的索赔。,案例四(不计免赔特约条款),2010年10月8日,张先生向启东某箱包厂购买一辆二手小客车。买车后第4天,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的批改手续,将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资料均改为了本人,保险公司未出具新保险单。2011年9月18日晚,张先生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路牙上。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为此,张先生支付施救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3000元。,案例四,事后,张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原所有人在申请变更投保人等事项时,一并提出了退还不计免赔险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退还了630.92元保费,故应当扣除张先生车损部分的15%。张先生认为,其对原车主

    4、退保不计免赔险的事项毫不知情,且保险公司在为其办理批改手续时,未说明退保事项,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退保批单或新保险单。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法院。,案例四,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转让时原车主申请退还不计免赔险,保险人同意的事实,但该退保的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保险公司在收到原告批改申请时,未能向其说明不计免赔险已退保的事实,也未向其出具新的保险单,使被保险人无从得知不计免赔是否已退保的事实,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赔偿金1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案例

    5、五(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去年春夏,广东地区遭受了连续暴雨的袭击,家住广州的卡罗拉车主魏女士就遭遇了爱车被淹的经历。当时,魏女士正在驾驶车辆,行驶到一处深槽路段时,低洼地段的雨水已经淹没到了车子前机盖的位置。魏女士心里一慌,脚下发软,车子突然就熄火了。当时,魏女士的车陷在雨水中,没法打开门,车上又没有同行的人能帮她推车。魏女士只好重新打火,结果,不仅车子没能被发动,发动机还因“呛”进了雨水导致损坏。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但保险公司认为不赔偿。,案例六(新增设备险),许先生车内的高级音响出现损坏,已经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赔付?,案例七(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今年的一天,某市的一位

    6、出租车司机杨师傅出车的过程中,遇上了一位新手司机新车司机小张。在十字路口时,由于小张刹车不及时,把杨师傅的车狠狠地撞了一下。交警判定的事故责任十分明确,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几天后,杨师傅的车修好了,同时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不过,杨师傅是位出租车司机,因为这次事故的发生,让他几天都不能出车,少挣了不少钱,因此,杨师傅还向小张提出了误工索赔。当小张再与保险公司联系时,得到的答复,对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案例八(车上货物险),有一位货车司机赵师傅经常跑长途,时常在高原上穿梭。某年四月份的一天,运着一车红木家具从西双版纳往四川赶,但是运气不好,碰上了大暴

    7、雨,在一个小拐弯处不幸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赵师傅的车当时侧翻,还好人没大伤,可是一车价值5万元的家具全给砸烂了。赵师傅人很老实,于是迅速向货运公司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还主动提出自己可以赔偿。老板批评了他的同时,突然想起来这车上过车上货物责任险,就省下了一大笔赔偿费用。,案例九(近因原则),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

    8、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

    9、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

    10、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案例十,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

    11、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 么?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十一,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

    12、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

    13、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案例 十二,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

    14、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2.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三,王经理非常疼爱自己的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牌的私家车,还是主张给已经有了驾照的妻子单独购买一辆POLO,并亲自为妻子的POLO办完了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全部手续。为了体现对妻子的爱意以及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且购买了同一家保险公

    15、司的保险产品。周末,为了锻炼妻子的驾驶技能,两人各自驾车外出郊游。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来到一个路口时,追尾撞上了正在等绿灯的丈夫的车,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部均受损。,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案例十四,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

    16、不负保险责任”。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例十五,2013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院。,案例十六,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

    17、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A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赔。,案例十七,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

    18、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十八,201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奥迪A4,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

    19、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例十九,张女士,某企业职工,年龄31,五年驾车经历,三年车龄的捷达G1X车,用途上下班代步,平时出险较少。,保费计算,1.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6座新车,车价为10万元整,计算他的车损险保费。,2.一位顾客08年11月买了台六座以下的

    20、车,第一年他的交强险保险费为950元,今年客户再次购买交强险,保费怎么算。,3.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5座新车,车价为12万元整,车损险金额为9.8万元,计算他的全车盗抢险保费。,4.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5座5门的新车,车价为10万元整,要求车上人员险司机保额5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计算他的保费。,5.王某于2006年4月6日以21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当日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的保险险种,于2007年8月曾发生了一起较小的交通事故,损失大约为346元,王某嫌麻烦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一直到2008年4月6日止,王某的车辆保险都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的,且再未发生索赔案例。2008年

    21、该车型市场价格降为16万元,王某于2008年4月10日继续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了以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险金额的车辆损失险和1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实行无赔款优待10%。计算王某一共要交纳多少保费?计算时应说明理由,6.刘小姐,某企业职工,年龄28岁,月收入4000元。刘小姐刚买了一辆斯柯达晶锐。主要是上下班代步使用。新车购置价7.5万元,有发动机防盗。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险额为2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每座每次事故责任险限额均为2万元,盗抢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并对以上4

    22、种险种均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刘小姐需要缴纳多少保费。,7.甲车为5座家庭自用车,车龄刚好两年,投保计划为: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20万元;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10万元,保额10万元;盗抢险保额为按月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限额5万,乘客赔偿限额每座1万,并对以上险种均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8.某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杨师傅2013年为车投保交强险,计算他需要交的交强险保费。,9.2013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期限为三年,计算他的保费。,案例1:车主制造假事故,2014 年 2 月,人保财险承德分公司接到报案,称一辆由

    23、该公司承保的帕萨特在超车时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奔驰发生剐蹭。查勘员接到报案后迅速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赶往事故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查查勘时发现三个疑点:从报案人员报案到查勘员到现场仅 20 分钟,帕萨特车体温热,但奔驰车却冰凉,明显与报案人称辆车辆正常行驶超车时发生事故的情况不符;奔驰车受损部位惊人还有多处旧伤,与此次事故造成的剐蹭相互重叠。可奔驰车主却声称近期未出现过事故;事故路段较宽阔,日常车流量并不多,并且事故发生在中午,视线良好,正常情况下行驶一般不会发生这种事故。,查勘人员将上述疑点报给了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理赔案件反欺诈小组,反欺诈小组与事故车辆车主联系后,向其讲述了此案的疑点,同

    24、时说明了故意制造虚假事故进行骗赔的法律后果。报案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是未买保险的奔驰车不慎发生了事故,不甘心自己掏钱修车,找来拖车将受损奔驰车拖到路边,又找来自己的朋友开帕萨特制造了此起交通事故。,案例 2:律师出伪证,2014 年 6 月初,人保财险安庆市枞阳支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称公司客户周某在2013 年 7 月碰撞行人,要求公司赔付伤者 116916.80 元。然而,该公司理赔人员详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中交警事故证明中未注明伤者为第三者。为进一步求证,理赔人员前往事故处理大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2013 年 7 月 26 日 17 时,当事人周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陈家镇街道行驶至

    25、青山组途中坡道时,不慎侧翻致车上人员左某甩出受伤。这样看来,左某并非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公司理赔人员与法院主审官进行了沟通,把在事故处理大队了解的情况作了说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左某权权委托的律师周某又出具了两位所谓在场证人的调查笔录,再次将枞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随后向,公安局经侦部们报案,经侦部门依法传唤证人,证人很快都承认当时不在现场,证明材料都是律师提前写好的,迫于朋友情面才签字盖章的。经侦部门依法传讯了律师周某,周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左某与周律师串通一气,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密谋骗取保险赔款。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后,律师周某不甘心失去大

    26、笔风险代理费,又找朋友出具虚假证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起诉讼涉嫌保险诈骗,公安经侦部门将依法处理。,案例 3:保险方诈骗团伙,2008 年底,沈阳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 CRV 汽车,开了还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就被盗,车丢后唯一让李先生感到庆幸的是买车时购买了盗抢险。然而,在李先生报案后,进行索赔时竟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一份子虚乌有的假保单。李先生是通过 4S 店的一个朋友购买的保单,办理的是中国人保财险的车险业务。和李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翟先生等人,他们发现从 2008 年 10 月开始,出险后报案申请索赔迟迟得不到正常的回复,后来保险单上的服务报案电话,竟然再也打不通,他们隐约感到不妙,遂向辽

    27、宁省保监局投诉并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沈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发现这些假保单都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地区,在随后的调查中,办案民警了解到在内蒙古根本没有保单上所写的内蒙古左旗分,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分公司也于 2008 年 3 月以后就再也没有在沈阳开展过保险也业务。办案民警在佳木斯分公司取证时发现,公司出具的保单与假保单相比,流水号不一样,按规定正确的流水号应该是 10 位,而假保单上只有 7 位,整整少了 3 位,并且数字的字体大小都不一样。同时还发现,制假保单者直接降低三联放到打印机里打印,然后直接交给投保人,正规的保单是一式三联,同时放在打印机里打印,也就是第一联是打印的,后两

    28、联是印过来的。此外,保险证、印章、收据等均是伪造的,对于消费者毫无保障可言。经调查破案后发现,大量假保单流入保险市场的背后有一个假保险公司。该公司是由万征开设的,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聘用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谢小亮和肖韩负责拉客户,后来陆续招来杨松制作假保单手续,陈超、陈刚负责出险,定损和理赔。2008年万征在沈阳注册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主要做一些异地保险业务,后来因保监会明令禁止异地保险,万征的代理公司经营不善关门。之后,他了解到在广州东莞可以做假保单,再加上他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于是萌生制售假保单骗钱的念头。同年 4 月,他花了 2000 元在广州东莞制作了 3000 多份假保单,返回

    29、沈阳开展业务,以价格上的绝对低廉吸引消费者,高额的佣金驱使代理人为其推销假保单。业务开展之初,对于金额较小的事故进行赔付,但后来由于出险车辆的增多和大事故的频发,万征感到力不从心,开始拖赔、拒赔,到后来不接报案电话。,案例 4:责任方策划假现场,2014 年 6 月 10 日,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吴某的经营的修理产保养。徐某因驾驶不当将一辆后八轮撞到,致使修配厂维修工戴某被压伤,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10 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徐某报案,疑似保险欺诈,并向江西省九江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一起涉嫌车险理赔欺诈的线索。办案民警经过多方摸排、走访,发现案件存在多出疑点:根据医院记录,维修工人戴某是上午

    30、 9 时入院,徐某是在上午 10 时 35 分向保险公司报案,20 分钟后徐某等人再向警方报案;事故车辆发现了多处撞击点,并不是一次事故造成的。经过瑞昌警方的排查取证,7 月 28 日吴某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实情。据了解,徐某将货车开进吴某的修配厂后,在调整车位的过程中与旁边一辆正在维修的后八轮发生碰撞,导致后八轮车门受损,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徐某继续调整车,位,20 分钟后,后八轮突然倒下,将正在维修的戴某的腰部压住。由于戴某需要做手术,吴某便打起了诈骗保险公司的主意。随后,吴某策划了一个假现场,同时和徐某统一了口径。据介绍,这是江西目前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车险诈骗案。此外,机会型车险欺诈的行为还

    31、包括酒后顶包、险后投保、夸大财产损失、谎称车辆被盗等,车险欺诈产生原因,(1)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低投入,高产出诱使诈骗团伙铤而走险,频频作案。在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在多数车险欺诈行为被识破后,多数保险公司只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欺诈者进行说教,最终也只是对假赔案拒赔或是解除保险合同而已。在保险业内很难找到对车险欺诈案件走法律诉讼的,即使诉诸法律,很多时候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欺诈者只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这样看来,欺诈者几乎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此低的犯罪成本让很多欺诈者都抱有侥幸心理。保费相对于保额来说比较低,如有欺诈得逞,就是典型的低投入高回报,如果欺诈不成功也没

    32、有太大的损失。再比如,在一次利用豪车进行诈骗案中,诈骗团伙用所谓的理赔资料申请赔偿,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 万多,而事实上此次作案的实际费用仅有修车费2000 左右,诈骗团伙获利 18000 多元。在这样费用与收益之比为 1:9 的的巨大利益诱惑下,诈骗团伙为追逐利益专门作案。,(2)保险行业缺乏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案例中的诈骗团伙之所以能够成功作案十多起,究其原因就是在于行业信息没能实现共享,多起疑似诈骗的案件由于没能放在一起做比对,而作出了赔付。2013 年 5 月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积极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和风险提示,在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案件侦办中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和风险排查。

    33、至今,如黑龙江、北京、河北等一些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基本省内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大部分省份乃至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平台仍是空白区。在这些无法实现车辆信息共享的地区,保险公司无从得知投保车辆的历史信息和理赔记录。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保者能重复投保、异地作案、重复索赔等。由于作案手段隐蔽,筛查成本大,使得骗赔成功概率逐渐升高。,(3)保险公司考虑到声誉影响,往往过于迁就客户的要求,对车险欺诈的态度不够强硬。由于保险公司更重视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等因素,在有欺诈风险而理赔金额较小时,常选择赔付。在有欺诈风险的大客户理赔金额较大时,尽管没有实际证据,但为了保持与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或者担心败诉带来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宁愿放弃立案调查,给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的瞻前顾后,过分看重公司声誉,使得欺诈者有机可趁,造成公司大量的财务损失,(4)保险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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