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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学3(人身保险种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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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学3(人身保险种类).pptx

    1、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一、概述 1.概念: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2.特征:(1)风险特殊,经营稳定(2)以长期业务为主体(3)具有储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3.种类:(1)按性质分类: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2)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分红人寿保险.不分红人寿保险(4)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第一节 人寿保险(

    2、life insurance),一、概述 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一定(2)保险费不退还(3)定期寿险的名义保险费一般比较低廉(4)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以诱发 道德风险(5)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一、概述 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后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特点:(1)没有明确的保险期限(2)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

    3、的100岁为生命的极限。(3)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持有人中途退保可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一、概述 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点:(1)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服保险责任,也不退回已缴纳的保费。(2)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3)生存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今后的生活或工作有一笔基金,以满足未来消费开

    4、支。类似于一种储蓄。,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无论是生、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时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结合。(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给付是必然的。故而,保险费率较高。(3)具有储蓄性。,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四)寿险附加险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险费特约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

    5、.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三、特种人寿保险(一)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到一笔的保险金。(二)简易人寿保险:是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的月叫交、半月交或周交,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待期或消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保单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死

    6、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给付金额。(三)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它是团体人身保险的一种重要类型。团体定期寿险:目的是提供早期死亡保险,对保障退休员工生活用处不大。团体终身寿险:是近年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因产生较晚,所以份额不高。,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案情: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投保了建议人身保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是没有申明身患癌症的事实。200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

    7、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某以丈夫不知道自已患有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案例: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吗?,一种意见是:龚某投保时虽已患有严重疾病,如果本人确实不知道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存在任何过错。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被保险人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是:龚某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及受过住院治疗及手术治疗,但是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其本人并不清楚自已患有何种疾病,导致投

    8、保时未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给付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陈述,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分析:本例中的龚某不知道自已以患有胃癌,仅从他未申明自已已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已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知道的,他却没有说明,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四、创新型人寿保险 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保险。(一)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保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业绩的不

    9、同而变化。(二)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最大特点就是灵活性。该保单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保险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需求。(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寿险,其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相结合。该险种具有很强的投资功能,保费较难灵活、死亡保险金的可选择性,因此各国对其经营和管理都有较高的的要求。,第一节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一)概念: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一次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

    10、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意外伤害的含义: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违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地、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1.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环或器官组织生理技能遭到阻碍的客观事实。伤害要素包括: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发生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计会发生致害的事故或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而不得不接受与自已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来的侵害相反的现实结果

    11、。,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2)必须是由于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3)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是指那些理论上可以承保但保险人出于保险责任区分的考虑、承保能力的限制或偿付能力的需要而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风险。3.不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是指那些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意外伤害,这种风险一般都不予受理。(1)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意外伤害。,一、概述(三)人身

    12、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与人寿保险相比,相同点:(1)同属人的保险(2)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都是给付保险,需要指定受益人。2.不同点(1)可保风险不同(2)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意外保险死亡保险金给付是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是按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当保险金给付未达到赔偿的最高限额时,合同继续有效。(3)费率确定不同。(4)保险期限不同(5)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不一样。,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

    13、任,是保险单上载明风险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事项。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费给付等。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所致残疾 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疾病所致死亡 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 2.保险责任的判断(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的医疗费用(3)意外伤害必须是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死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全保险,生存保险,一、概述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是否由伤害事实,是否被保险人受伤,是否

    14、外来原因,意外,伤害,是否为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是否来不及躲避或按规定不得躲避,是否疏忽未预见,是否事先能预见,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是,是,是,是,是,否,否,否,确定意外伤害示意图,是,一、概述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1.2)(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失去视觉、听觉、嗅觉、语言障碍等,第二节 人身意外保险,第三节 健康保险,一、概述(一)健康保险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

    15、保险。两层含义:一是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 二是费用开支(二)保险责任:工资收入的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一、概述二、医疗保险三、疾病保险四、收入保障保险,第三节 健康保险,(三)特征 1.标的具有特殊性:变动性、不易预测性以人体健康为标的,以生病、生育、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和死亡损失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保险事故。是一种综合保险。2.经营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承保标准复杂:有观察期、次健体保单、特殊疾病保单承保保费的要素复杂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复杂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定额基础、实际补偿基础、预付服务基础),(三)特征 3.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03)

    16、(1)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2)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3)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第三节 健康保险,(四)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2.医疗技术的进步 3.收入水平 4.人口结构 5.社会保障机制,第三节 健康保险,二、医疗保险(1.2)(一)医疗保险概念 1.基本概念: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出。2.特征:(1)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2)赔付不稳定且不易测定(3)保险费率厘定困难(4)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二)内容 1.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2.保险金额 3.保障项目 4.医疗费用分摊,第三节 健康保险,

    17、三、疾病保险(一)概念 是以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它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的保险。(二)内容 1.承保条件:内部原因的疾病;非先天性疾病;偶然性疾病 2.不保风险: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的疾病;自杀所致疾病;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三节 健康保险,三、收入保障保险(一)概念 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二)特征 1.目的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会意外伤害致残而导致的劳动收入的减少损失提供

    18、经济保障。2.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的给付的确定。(参考过去的转制工作收入)3.保险责任。4.保险费率的厘定。5.收入保障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是主险也可以是附加险),23,案例:2006年11月22日,穆某为儿子投保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之后,11月26日意外死亡。在200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从穆某银行账户扣款,后显示扣款成功。当保险公司得知穆某儿子的意外事故后,马上与投保人联系,并送去4.5万元的款项,声明这是基于人文关怀,同时让穆某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上写明放弃对保险金的要求。在2009年2月的一天,该份保险合同的代理人打来电话问及保险单拿到否,这时穆某方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是

    19、保险公司拒绝将保险单交给穆某。在经过多方周旋下,穆某拿到了保单的复印件,上面写有,保险单的生效时期是2006年11月23日,但是在保单的条款上有写明保单的生效日期为保险费缴纳之日。穆某拿着保单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但是保险公司拒赔。后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拿出有穆某签字的协议书,声言穆某已放弃保险金索赔要求。问:保险公司应该怎样判决?,24,案例: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是谁?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保险人肖某所在的工厂为其缴付保费,投保了5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7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被保险人的妻子与

    20、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双方争执不下,都有自已的理由。被保险人的妻子认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笔预约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被保险人伤亡后有本人或受益人享受。如合同未指明受益人,保险金也应该由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享受,更何况单位投保时 也承诺了这个要求。被保险人的单位认为给职工办这项保险,是为了应付职工因不幸事故死亡后所需要的丧事后的抚恤费用,以减少企业开支,不然何苦还要去交保险费呢?,25,分析提示:上述双方申请保险金的给付理由从情理上讲似乎都说得过去,但是根据法律和保险学原理,保险金应给付被保险人的妻子。保险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且被

    21、保险人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虽然本案保险合同中未注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但按照保险法和人身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未指定受益人,则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所以,被保险人的妻子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如果企业强索保险金,就是违法侵权。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将员工投保人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案例:延迟签发保险单的法律责任(11.12)案情:2001年1月19日,经中国人寿宜阳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小军的推销,刘玲为其丈夫投保了25份10年期的祥和定期保险,并当场叫了第一年的保费,代理人填写投保单并出具了首期保险预收收据。2001年11月19日,刘玲丈夫遇车

    22、祸当场死亡。当刘玲持相关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保险合同。刘玲找到小军,小军却告诉她因为投保单上没有刘玲丈夫本人的签字,保险公司没有接受投保,也没有出具保险合同。经协商不成,2002年9月11日,刘玲将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25日,河南宜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应该做出怎样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在本次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投保方损失应付完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一年内死亡,按祥和定期保险的约定,被告公司支付保险金25万元。,分析提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3、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该案中的宜阳支公司在收取了刘玲投保单和保费后,在未提出异议和其他要求情况下,却在远远超出合理期限的时间内不作出答复,既不提供正式合同,也不明确表示不与投保人签约及退还保费,致使刘玲在完全履行了保险代理人的要求后认为保险合同已正式订立,而未能取得正式的保险合同,丧失了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可见,中国人寿益阳支公司在本次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明显不规范之处,由于迟延签发保险单应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生前购买保险,死后如何让处理?案情:昌平区居民郑某生前购买了房贷险,他去世后,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不申请理赔,而郑某的父母却被告知无

    24、权申请理赔,还要继续偿还还房贷。如此一来,郑某生前岂不是白白买了保险?情况介绍:2006年,郑某与昌平区建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43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同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2007年12月,郑某在昌平区某酒吧前被人刺中一刀,致使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自2007年12月起,郑某父母代子向昌平区建行偿还借款。直到2009年4月,他们才发现郑某生前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亡,由保险公司承担还贷责任。于是,他们找到昌平建行,建行答复说理赔属于保险公司负责,银行无权解决。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5、,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郑某父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银行,只有银行才能就保险合同理赔问题提起诉讼,郑某父母无权提起诉讼。此外,郑某的死亡系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北刺身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属于理赔的范围。,分析提示:被保险人指定银行作为受益人,是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转让给银行,并非保险合同的转让,且被保险人让渡的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仅仅是保险理赔的请求权中的实体权利,即保险金的受领权,但是理赔请求权中的程序性权利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享有。作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合法权利和房贷的还款义务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

    26、理赔还贷的主张。,背景介绍:2006年5月以前,各银行均强制贷款购房者同时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将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如果房贷投保人死亡,那么他的继承人是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理由是房子的继承人不是保单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如果银行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房子的继承人就要按照房贷协议向银行缴纳贷款和利息,这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按保险公司这种说法,如果银行

    27、不作为,购买者岂不白买保险了?,案例11:人身保险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案情:某单位2006年4月为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定期人寿保险,后因种种原因,该单位在200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200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200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分析提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在退保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应属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虽然被保险人到2008年6月才去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违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则,但是保险法也有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就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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