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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之保险经纪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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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之保险经纪人.pptx

    1、,【学习目的】1、明确保险经纪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名义和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承受者;2、掌握保险经纪业务的流程管理;3、能独立地完成对个人或特定企业的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对个人或该企业的风险现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对策;4、掌握保险经纪人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作用;5、培养学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善于沟通合作的品质。,项目三:保险经纪实务运作,模块划分,模块1-相关概念,存在的问题、国际比较,要素、分类、权利与义务,概念、作用、资格,概念、分类,发展现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经纪人的来源,1、经纪人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包括个

    2、体、合伙组织、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组织。2、经纪人起源于市场经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经纪人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经纪人与交易所经纪人;现货经纪人和期货经纪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房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宠物经纪人和婚姻经纪人)3、经纪人可以加速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让买卖两方可以平衡供求关系,加速商品交易范围,提高效率。此外,还可以制造就业机会,对社会分工及专业化有正面的效益。,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1、对投保人的作用(1)帮助选择保险人(2)

    3、处理风险(3)理赔谈判,2、对保险人的作用(1)向投保人宣传保险公司,帮助优秀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心中树立形象。(2)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节约经营费用,稳定经营。,资格,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是向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保险市场调查、风险转移及理赔等工作,对投保人直接负责,保险经纪人本身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保证金。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应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因此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保险经纪合同可分为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保险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2、拥有保单留置权

    4、义务1、提供保险信息2、监督保险合同的履行3、协助索赔4、承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1、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点:(1)中介性(2)有偿性,2、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特点:(1)代理性。(2)介入性。,3、咨询合同: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保险项目提供论证、预测或者调查报告,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一、历史沿革1、解放前2、建国后,保险经纪人曾一度被取消。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现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

    5、段:1979年4月-1988年3月 在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之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供给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场结构呈完全垄断模式。既然人保独家经营,投保人无其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保险经纪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环境,但是国外保险经纪人却开始在我国进行“入户登记”,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塞奇维克保险集团于1981年7月在北京设了代表处。,第二阶段:1988年-1995年10月 这一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模式由完全垄断向寡头垄断过度,我国国内的保险市场仍呈三足鼎立之势。保险市场的初步形成,为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土壤。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太少,导致保险经纪人难成气候。在我国

    6、保险经纪人的初步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专门的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少。,第三阶段:1995年11月-1998年2月 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并给予了定义。这个时候,由于加强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保险经纪公司的数目有所减少。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有关部门开始考虑制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法规”,以补充保险法对经纪人的简单的规定。,第四阶段: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接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等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的筹建。所以三大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时,入股的股东不乏大型

    7、企业、集团公司。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开业资本金充足,经纪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股东纳入自己的客户群,防止短期内业务量的不足从而影响员工的士气。,二、发展现状 2012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0.24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64.99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15.83亿元。2012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业务收入63.68亿元,同比增长14.78%。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48.48亿元;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8.01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1.20亿元;实现咨询费收入5.99亿元。,2011年上半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三、存

    8、在的问题,角色异位,1,管理缺位,2,技术脱位,3,自身经验匮乏,技术水平不高业务量较少,加上从业时间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较弱,制度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里没有“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致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难以名正言顺。,保险经纪起步较晚,公众认知度不高。保险经纪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严重。,四、国际比较1、英国:管理甚严 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对保险经

    9、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颁布了“经营法”。(2)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2、德国:个人参与 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10、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3、美国:财险为主,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在财险方面,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

    11、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4、日本:特点鲜明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

    12、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模块2,设立与运作,经营范围业务操作业务流程,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股份制,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

    13、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为例,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1、辨识、评估客户风险,制定风险分析报告;2、提供风险控制和转移的建议和具体计划;3、协助客户落实风险管理计划。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

    14、办理投保手续1、设计与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最佳投保方案;2、向保险市场寻求优越的承保条件;3、向客户报告询价结果,协助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1、出险后,协助客户准备索赔资料,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共保和再保险安排等经纪业务1、为大型的保险项目,组织保险公司进行共保;2、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3、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业务1、为客户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业务操作流程,小 结:被保险人为什么需要保险经纪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互相对立的;保险条款及条件一般由保险人所厘定;被保险人不可能全面了解保险市场;经纪人是保险专家,具有较强

    15、的谈判能力,模块3: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关于再保险的相关计算,知识链接关于再保险,再保险经纪的概念,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相关案例分析,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一、再保险的含义 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前者是分出保险业务,后者是分入保险业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支付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支付再保险费,签订再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摊付损失赔款,请求再保险摊赔,保险,再保险,二、有关再保险的几个概念1

    16、、什么是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2、什么是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偿付能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原保险公司决定自留额的因素:(1)资本金。(2)业务量。(3)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保险费率是否公平合理。3、什么是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三、再保险的分类1、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分保方式)比例再保险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同时也按该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有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等方式。非比例再保险是由再保险人

    17、规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自留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承担赔偿。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2、临时分保、固定分保和预约分保(合同方式)临时分保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固定分保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3、财产保险再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再保险(分保内容)

    18、,再保险方式一、比例再保险 是指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它又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三种。,比例再保险比例分摊风险、保费与损失,成数分保固定每张保单中的分保比例,溢额分保确定自留额,不同保单有不同分保比例,混合分保,1、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成数分保的优缺点及适用性优点: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点:缺乏弹性。不

    19、能均衡风险责任。适用性:新公司、小公司。新业务、新险种。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转分保业务。公司内部分保。,2、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份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1)溢额分保的计算 溢额分保的分入公司也不是无限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额,1“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例如,某分出公司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安排了两个层次的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航次每一船上的货物为一个危险单位。合同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0万元,

    20、第一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4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3线。有关保额分割、保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计算如表所示。,(2)溢额分保的优缺点及适用性优点:业务安排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可以均衡风险责任。缺点:手续比较繁琐。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适用性: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巨额保险业务。,3、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1)成数之上的溢额合同。即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其合同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再安排一个溢额合同,并以限额为“自留额”。(2)溢额之内的成数合同。即先安排一个溢额合同,对自留额部分另订一个成数合同处理

    21、。下面举个例子说明。,某分出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成数和溢额两个分保合同混合运用,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为50万元,分出人自留40%,分出60%,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即200万元,总承保能力为250万元,某年度合同项下共承保5条船舶,其保险金额及责任分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二、非比例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危险事故损失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因此也被称为损失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1、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当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后,

    22、可能不止一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这就要分两种情况来偿付: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由再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额,多出部分由原保险人承担。如下例。,举例说明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60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下。,2、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

    23、险方式。这里关键是如何界定“一次巨灾事故”。持续时间多长才算一次事故,这都需要明确。如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则再保险人只要承担1000万元就可以了,原保险人要承担4000万元。如果按3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则再保险人要承担2000万元,原保险人只要承担3000万元。一般都以连续72小时为一次事故。如下例。,举例说明:有一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2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若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损失5000万元,按一次事故计算和按二次事故计算的结果是不同的

    24、。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则原保险人先自负 万元,再保险人承担 万元,然后剩下的都归原保险人承担,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 万。如果3天作为一次事故,划分为二次事故,假设第一次事故损失2000万元,第二次事故损失3000万元,则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 万元,再保险人也承担 万元,第二次事故原保险再承担 万元,再保险人承担 万元,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 万元,再保险人共承担 万元。,3、赔偿率超赔再保险 是指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赔款与保费的比例),在1年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

    25、任也有一定限额,通常也是以赔付率或金额来表示。,举例说明: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率为7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60%。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绝对赔付责任,合同还规定分入公司的赔付责任以100万元为限。假设年净保费收入为200万元,已发生赔款净额为180万元,赔付率为,则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万元,分入公司承担 万元。如果当年的净赔款为280万元,赔付率为,则分出公司先负责,即 万元,分入公司负责其中的%,即 万元,剩下的,即 万元仍由分出公司承担。,三、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1、分保比例依据不同:前者划分责任依据是保险金额,后者是依据赔款金额。2

    26、、保费和赔款分摊不同:前者的保费、赔款都按照该比例分配;后者的保费和赔款分摊不按比例。3、再保险费率计算不同:前者的费率就按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后者的费率计算与原保险费率无关,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4、是否支付佣金不同:比例再保险通常有手续费和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则无此规定。,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共命运条款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于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根据该条款,再保险与原保险人在利益与义务方面共命运。,二、佣金支付条款 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和

    27、盈余佣金。分保佣金的佣金率计算主要有两种:固定佣金率,即合同规定一个固定佣金率,不受赔付率高低的影响。浮动佣金率,即按照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佣金率。盈余佣金有三种计算方法:一年计算法三年平均法亏损滚转法,三、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条款(Reinstatement Clause)是指在发生赔款使分保责任额减少后,为了使分出公司重新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额度。责任恢复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恢复次数问题,二是恢复责任是否加费问题。,1有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的超赔分保合同,订有免费恢复责任一次条款。现保险标的发生了75万元的损失,分入公司在赔偿了25万元以后,分保责任仍恢复到5

    28、0万元,则该合同的总分保责任额是()。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有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的超赔分保合同,订有免费恢复责任二次条款。现保险标的发生了两次75万元的损失,分入公司在赔偿了两次25万元以后,分保责任仍恢复到50万元,则该合同的总分保责任额是()。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有超过20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火险超赔分保合同,分保费固定为8万元,一次责任恢复。投保后第3个月末此合同发生了500万元的损失。若按100%原保险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加费,则应加费()。1万元3.6万元2万元4万元,四、指数条款 指数条款(Index Clause)是指由于

    29、通货膨胀的存在,使得再保险合同生效时与赔款时货币价值不同,要以指数来重新核算和调整两者的数值,使赔款受币值影响的高涨部分,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共同分摊。例如,有一个赔款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超赔分保合同,现有赔款150万元,赔付时的物价水平比合同生效时上升了40%。如果没有指数条款,则分入公司应赔付的金额是多少?,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如有指数条款,则按40%调整,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为:100万140%=140万元;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为200万140%=280万;分入公司应付赔款为:150万元140万元=10万元。,课堂练习,1、某保险人与三家再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海洋运输

    30、货物保险溢额再保险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分。已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是100万美元,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限额是5线,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是10线,第三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是20线。现有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4800万美元,保险费率是1.,发生的全部赔款金额是43.20万美元。(1)再保险合同限额是再保险人约定的分保限额。本案中各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为()。A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是500万美元B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是1000万美元C第三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是2000万美元D三个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均是1200万美元,(2)多层次溢额再保险合同中的

    31、保险人和保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是()。A约定赔偿方式 B比例承担方式C顺序承担方式 D限额赔偿方式(3)根据题中所给数据分析,该保险人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合同总容量是()。A1600万美元 B3000万美元 C3500万美元 D3600万美元(4)就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言,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实际承保额和实际分保费的具体数额分别为()。A实际承保额为1000万美元 B实际承保卫额为1600万美元C实际分保费为18000美元 D实际分保费为24000美元(5)假定题中所给数据是该海洋货物运输运输保险合同最终赔款情况,则第三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率是()。A200%B300%C400

    32、%D500%,再保险经纪人的传统业务(一)再保险经纪人对分出公司的业务1、选择最佳保险买方。2、商定再保险价格和其他分保条件。3、提供各种技术咨询服务。4、帮助办理索赔事宜。,(二)再保险经纪人对分入公司的业务1、提供质量良好的业务渠道。2、充当双方间的信息传递中介。,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一)充当保险互换的中介,(二)设计风险防范计划 国际上应对巨灾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是保险资产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工具有巨灾风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买权和巨灾风险互换。,现实案例1,ELSECO公司是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著名的承保代理公司,注册地址在迪拜。其管理的航天业务承保能力高达5000万美元,代理

    33、承接世界上80%-90%的航天保险业务。2007年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经过充分的技术准备,向国内保险公司详细介绍国际航天及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状况,成功从ELSECO引入国际航天保险分入业务,对中国航天保险市场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的接轨起到促进作用。,某保险人拟承保一家核电站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业务,该电站保险方案中最大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为12亿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8500万元,总保费72万元。该保险公司认为此业务存在高风险,于是委托一家再保经纪人为其办理临时分保业务。再保经纪人在了解该工程的详细情况后,协助原保险人拟定了初步分保方案:法定分保比例为15,保险人最高自留额为2亿元,合同分保比例为60,溢出合同的部分再办理临时分保。再保经纪人与原保险人协商,并与再保险人就分保条件达成一致,分出手续费为30(含税),再保经纪人佣金为6。,练习,1、根据此案所给条件判断,原保险人拟定的初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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