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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法史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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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法史重点.docx

    1、中法史重点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二、五刑:1、大辟,即死刑;2、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3、髌刑,又称刖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4、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三、夏商司法审判特点:1、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2、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刑法1、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思想之一),是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提出。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2、周礼:西周最主要的法,也就是西周最

    2、早的立法,是当时时期的指导法条。包括:(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仪式(2)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想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3、九刑:正刑五以及流、赎、鞭、扑4、吕刑:(1)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2)由吕侯主持修订而得,后人以吕侯子孙封国为甫,又称甫刑;(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使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4)规定使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5、西周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

    3、犯与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终,一贯,始终。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初犯或偶犯。(2)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即对待新征服的国家,要以安抚为主,因而用轻典去治理;对待秩序比较稳定的国家,则用中典去治理;乱国,则重典。二、礼制礼刑的关系:礼主教化,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刑主镇压,惩治己然犯罪。刑是以礼为基础和渊源,即“礼为本,刑为治”。礼之所许,法所不容,法之所禁,礼之不容。三、民法1、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的名称。傅别,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2、西周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西周确立了宗法制度,注重嫡庶、亲疏的区别,故妻妾被严格的界

    4、定,明媒正娶的嫡妻只能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不得以妾为妻。目的: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命;其次,必有媒妁之言;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西周,男三十,女二十);最后,必有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1)纳采,以雁为礼,象征守信匹耦;2)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生辰,用于占卜婚姻吉凶;3)纳吉,向祖先祭告婚姻进程和女家情况,求得吉日,告知女方;4)纳征,根据女方的家庭情况,男方下聘礼;5)请期,男方派人和女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决定;6)亲迎,男方按服气之命去迎接女方,然后男方先回自家门外,等待女方。目的:在于通过明媒正娶来确认嫡妻的合法地位,

    5、以保障长子继承权,维护宗法制。(2)婚姻关系的限制:首先,同姓男女不得结婚;其次,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再次,不同等级之间不得通婚。(3)婚姻的解除:“七出”:指妻子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有权休妻。“三不去”:指妻子虽然有“七出”之条,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丈夫不得休妻。1、家长的三种权利:(1)父母掌握子女的主婚权;(2)有惩罚子女的权利;(3)家长拥有财产权2、继承制度: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四、司法1、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在司寇组织中,最高的卿级官员是大司寇;(2)地方司法机关:由各诸侯国

    6、和乡、遂构成2、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费:民事中成为束矢,刑事中成为入钧金 (2)证据: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注意当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真实与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子产(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2、邓析(郑国)造“竹刑”3、晋铸刑鼎(范宣子),孔子反对4、法经:(1)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2)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3)减律,即具法,刑法总则。5、法经的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6、商鞅定秦律

    7、(关于法的):改法为律,轻罪重罚。其连坐之法:(1)什伍连坐;(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一、法律形式1、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2、法律答问: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3、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二、刑法1、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2、刑事责任年龄(秦简中定刑量罪):男六尺五寸(1.5米)以上,女六尺二寸(1.4米)以上3、死刑(注意两种

    8、):(1)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目的在于警吓他人;(2)具五刑:先对受刑者采用黥、劓、斩趾,笞杀之,最后将首级砍下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三、司法1、司法机关:中央:(1)御史大夫(“三公”之一):主要职责是掌管“图书秘书”,转呈“公卿奏事,按章“举劾”官吏;(2)廷尉(“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2、诉讼制度:公室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相对应的“家罪”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3、司法官员的责任(审判制度

    9、):(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2)罪当重而端轻之,罪当轻而端重之,是为“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是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构成“纵囚罪”。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过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自汉初到武帝亲政之前,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黄老学说的核心是清净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2)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先秦儒学经过汉初贾谊等思想家的改铸,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的职能,而其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就是“天人

    10、感应”,后由“天人感应”有派生出的“德主刑辅”,是汉中期以后主重要的立法理论基础。二、汉代法律形式:1、律: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在汉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1)九章律: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2)傍章:九的补充法规,修订有关朝仪的法律规定。越宫律: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法律规定。(以上法典共称为汉律六十篇)2、令: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它可以补充、更改律,也可以取消、代替律,这是专制制度下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征。3、科: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并

    11、将律令中相对稳定的内容和原则加以分解。4、比:在律无止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其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汉代的危害政权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顾纵罪。三、刑法原则: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需上请皇帝裁决。是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在一定的亲属范围之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四、刑名:汉文帝废肉刑: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以笞三百代替劓,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肉刑,顺应

    12、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重大。汉景帝对废肉刑的某些弊端做了矫正。五、继承:汉代开始产生财产诸子均分。六、汉代审判制度:1、鞫狱: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主要包括辩告、讯、刑讯等规定;2、读鞫:即司法官员进行判决以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内容;3、乞鞫:汉朝对被告进行判决,也称为“论,即运用法律确定被告的罪名以及决定应判处的刑罚;4、录囚:皇帝及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5、春秋决狱(董仲舒提倡):又称“引经决

    13、狱”“经义断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当时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原心定罪,董仲舒在案件的处理中,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其弊端:1、会出现罪同而论异,造成司法的随意性;2、儒家经典简约而深奥,缺乏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司法官员不可能都通晓儒家经典,以致出现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牵强附会的现象。)七、秋冬行刑(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说)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魏律“

    14、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刑名列于篇首,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2、西晋,律令概念明确化,将二者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3、南北朝,北魏律、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北齐律(与晋律和北魏律比较,变得较大:(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2)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4、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1)八仪制度入于律:中国封建刑法中的八仪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西周周礼的“八辟丽邦法”,经秦汉王朝的改造和发展,到曹魏时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八仪制度集中体现了封建刑法是特权法的阶级本质;(2)官当制度的实施:“官当”是封建官吏可以用官爵抵罪的特权制度,是“八仪”制度的扩大和延伸,是为了

    15、维护整个地主官僚阶级利益的法定特权,而在南北时期,得到好处的受限是垄断官场士族地主;(3)重罪十条(北齐律)的确立:重罪十条制定于法典之中,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既可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还可以树立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到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这是自汉代开始的以儒家思想法律的继续;(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始于晋代,五服可以简洁概括的表示出亲疏关系,可以把它作为决定加害人刑罚轻重的参照系数,分“斩衰”服、“齐衰”服、“大功”服、“小功”服、“缌麻”服。5、刑罚制度的变化:(1)流刑的重视和规范化;(2)宫刑的正式废除;(3)缩小连坐的范围;(4)统一刑种,

    16、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6、司法制度:(1)魏明帝时期设立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对古代律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第一、改廷尉为大理寺;第二、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主管监察;第三、尚书省下设吏部、五兵等六尚书,每尚书设三至六曹司。7、刑事制度: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8、死刑奏报制度: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9、西晋形成直诉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1、开皇律隋朝的第一

    17、部律;大业律隋朝的第二部律2、隋律的体例和内容的创新:(1)体例:隋律共12篇,500条。主要吸取可北齐律科条简要的长处,并作了必要的调整而形成的;(2)内容:第一、刑罚制度,隋律克服了以往刑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第二、十恶制度,隋律该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第三、八仪和官当制度,承袭了曹魏律的八仪制度;把官当作为定制,并规范了其内容。3、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行刑的思想。4、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2)令,是国家

    18、制度的汇编;(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分为留司格(是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中使用的格)和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5)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5、唐律的制定:(1)武德律,既是唐的第一部律,同时又完全照抄隋的开皇律;(2)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3)永徽律及其律疏:永徽疏律(唐律疏仪),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6、唐朝刑法(1)刑罚: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笞、杖、徒、流、死。(处罚逐渐加重)(2)重点打击十类犯罪,即十恶(

    19、3)贵族官吏特权:仪、请(上请)、减(降低处罚等级)、赎、官当。(4)其他原则:1)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2)同居相为隐: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的相互隐瞒,范围出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3)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异族人,凡是同一国家的人相犯,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4)比附原则:把律文无明文的行为,比照较为相近的律条进行定刑量罪,采用两种方法:第一、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第二、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7、唐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大理

    20、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中央检查机关)。(2)三司推事: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3)告诉的限制:第一、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除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禁止卑幼控告尊长;第二、对奴告主的限制。除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奴婢不可控告主人,否则依据唐律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生理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除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控告权;第四、对囚徒的限制。除监狱官吏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

    21、罪行时,牵涉到别人的犯罪外,对其他犯罪均不可告诉。(4)刑讯的规定:第一、刑讯条件。刑讯不看随意实施;第二、刑讯工具。唐朝把刑讯工具成为讯杖;第三、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仪、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及产后未满百日者等;第四、刑讯的执行。刑讯拷打不得超过三次,每次要相隔二十天,总数不可超过两百下。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1、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付以相关格、式、令、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2、刺配、凌迟从五代十国开始二、宋代1、宋刑统:是宋代开过以来第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得法典。2、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编

    22、例,宋朝重要法律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指挥和断例。3、审刑院,是宋初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4、鞫献分司制:即将审和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5、翻异别推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6、务限制度: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7、理雪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照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1、大元通制,元代正式法典。元典章,最早创立六部分篇体例。2、元朝的买卖契约制度: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第一、先问亲邻

    23、,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给据,即不动产在买卖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由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者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3、宣政院: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元朝。第十章、明朝法律制度一、立法1、刑乱国用重典: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朱元璋提出,原因:第一、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经验教训;第二、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第三、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2、大明律: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3、大诰:明代“刑

    24、乱国用重典”的体现,明初由朱元璋主持制定的特别法典。其特点:第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第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第三、统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第四、“重点治吏“的色彩鲜明;第五、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与文革时期的毛泽东语录媲美。4、充军:在大明律中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自大诰开始规定平民的某些犯罪也处以充军刑。5、明代定刑量刑的主要变化:(1)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填图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如“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处徒刑两年,而明律仅杖一百等;(2)重其所重,

    25、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如盗窃罪,唐律对强盗罪计赃论刑,不得财徒二年,得财市匹以上或商人这绞;明律则不得财仍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得财不分首从皆斩等。二、司法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1)刑部,明代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仍为中央六部之一。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级地方徒以上的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2)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掌审献平反刑狱之政令“。(3)都察院,明初循元

    26、制,置御史台。明代,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厂卫组织: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三、诉讼制度:明代法律对诉讼当事人因身份、年龄等不同而在诉讼权利上各有限制:第一、“干名犯义“之限制。即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丈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如有违反此禁,即使有其事得其实,也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第二、年龄、性别之限制。明律规定,80以上老人、10岁以上儿童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利均受限制,只准告谋反、谋叛、子孙不孝及本人人身、财产直接被侵害之犯罪,若官府受理违律之告,”笞五十“;第三、现禁囚犯之限制。明律规定:”凡被囚禁,不

    27、得告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之。若因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第四、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明律规定:”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 清代的刑事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独创的一种流刑发遣为奴2、 理藩院:清朝中央机关,是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3、 刑名幕友:俗称师爷,是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4、 秋审:是清代会审制度之一,是对各省死刑监候案件的符合程序。秋审结果分四类: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第十三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1、1906年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28、其内容为: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2、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3、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的比较:(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宪草与君权未衰、民权未张之时,因而以君权至上为宗旨;十九则成立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2)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宪是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模式,君主在立法和行政上拥有极大的权利,而十九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模式。4、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筹建修订法律馆,任刑部左侍郎沈家本(

    29、中国近代大了奠基人)、美国大臣伍廷芳(美国职业律师)为修订法律总纂,主持其事。5、晚清修律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6、1910年5月清廷正式公布大清现行刑律,这部过渡性法典的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2)初步区分刑、民;(3)改革刑罚制度;(4)删除过时条款;(5)增设新罪名。7、大清新刑律:主要特点(1)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2)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8、司法制度的变革:(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影响:领事裁判权,是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

    30、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其本国驻华领事按期本国的法律制裁。(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的标志;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扩大的标志。(二)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制度(清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领事裁判权的延伸。(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1)使中国丧失司法主权,加深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2)使得中国民族工商在华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9、晚清司法制度改革: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英司法行政机关,不在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31、,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1)依照没过宪法,采用总统制;(2)在政权组织上,采用分权制原则,即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3)采用一院制的议会制度。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家性质:提出三民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关于国家版图: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等;(3)关于临时政府组织: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族政体。参议员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由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工作;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4)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5)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1 3 限制袁权力)3、临时约法的特点:(1)改总统制为内阁责任制;(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参议员的权力同意权、复议权、弹劾权;(3)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十五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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