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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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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87.docx

    1、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87 TG/XX301 -2016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工作,规范集成平台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数据采集质量、数据服务质量和数据安全,确保集成平台稳定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成平台是铁路运输组织相关数据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平台、公共服务提供平台,通过标准化的服务功能,对内向运输组织、经营管理等各业务系统,对外向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系统,提供原始信息和综合信息服务,是铁路运输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平台。集成平台分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铁路局两级。第三条 运输各相关

    2、系统数据交换均应通过集成平台,系统间不采取点对点数据交换方式。第四条 集成平台数据采集范围包括列车数据、货车车辆数据、货物数据、客票数据、客车车辆数据、动车组数据、机车与机车(动车)乘务员数据、客运乘务员、客车车辆(动车)交路数据、集装箱数据、物流服务数据等,根据业务需要,扩展数据采集范围。第五条 集成平台数据服务方式包括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标准服务等。数据服务应符合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六条 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内容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应用变更管理、数据采集管理、数据服务管理、监督检查与质量考核、经费保障等。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和各铁路局信息化处是集成平台的主管部门

    3、。负责制定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有关制度;负责集成平台数据服务和应用变更审批,组织、协调、监督、考核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集成平台技术规范;管理、指导集成平台研发和实施工作。第八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运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集成平台应用数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数据采集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和规范现场作业,保证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确保集成平台信息源点数据采集质量;审批集成平台数据使用权限和数据应用范围。第九条 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和沈阳铁路局分别是总公司级和铁路局级集成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含技术支持和软件研发)。负责集成平台数据接收与处理、数据服务、数据质量考核等应用的

    4、研发和技术支持;负责集成平台升级和完善;协助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制定集成平台技术规范、评估数据服务技术可行性等工作;协助运行维护单位分析和处理集成平台故障。第十条 信息中心和各铁路局信息技术所分别是总公司级和铁路局级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负责集成平台相关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等运行维护和监控工作,确保集成平台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分析和处理集成平台各类故障;负责集成平台功能部署和实施工作;为运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析数据采集质量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 各基层站段应根据有关数据采集管理要求,规范信息系统操作,确保数据采集和上传及时、准确、完整。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实行

    5、一线运行值班、二线技术支持、三线技术服务保障工作机制。(一)一线值班人员负责运行环境、软硬件平台、应用运行日常监控。(二)二线应用技术支持人员负责集成平台应用软件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由信息中心和铁路局信息技术所指定专人负责。二线系统平台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网络与传输、服务器与存储、系统软件技术支持工作。(三)三线技术服务人员由集成平台技术服务单位、相关应用研发单位和系统厂商组成,负责提供应用软件及系统软硬件故障处置与分析等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集成平台纳入信息中心、铁路局信息技术所日常运维监控体系,通过ITSM等系统监控手段,对集成平台数据接收与处理、数据服务、质量考核等应用,以及集成平台场地设施

    6、、网络与传输、服务器与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实施监控。第十四条 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集成平台运行环境(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系统软件)安全基线,从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资源控制和入侵防范等方面明确安全配置,重点关注系统软件的账号、口令、安全策略、系统补丁、网络协议等。第十五条 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数据接收与处理、数据服务、质量考核等应用特点,结合数据服务需求,建立集成平台数据备份机制,制定备份策略,有效实施增量备份和完整备份,确保数据完整。第十六条 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集成平台设备能力、年限和运行状态,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新和扩充,保障集成平台稳定运行。第十七条

    7、 日常运行监控和技术支持(一)集成平台日常运行监控实行724小时工作制度。(二)一线值班人员负责日常运行监控,记录日常运行监控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三)一线值班人员发现异常,应迅速进行故障预判,确认为故障时,应及时启动故障处理流程。无法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二线应用技术支持人员协助分析判定。(四)二线系统平台技术支持人员每周应至少对运行环境进行一次检查,优化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和报警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一线值班人员提报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一线值班人员。(五)二线应用技术支持人员每日应至少检查一次集成平台应用软件运行状态,及时受理和处理一线值班人员提报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8、给一线值班人员。(六)应提供电话、在线技术交流和现场服务三种技术支持方式。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建立在线技术交流区,分总公司和铁路局两级管理,技术服务人员需在48小时内受理并解答相关技术问题;按实际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人员应每年汇总相关问题、处置经验、技术方案等内容,更新集成平台知识库。第十八条 故障处理流程(一)根据集成平台故障产生的环节,分为应用软件、场地设施、网络与传输、服务器与存储、系统软件等故障,其中应用软件故障,根据应用类型分为数据接收与处理、数据服务、质量考核等。(二)集成平台故障划分为四级。集成平台中断数据采集24小时及以上、中断数据服务24小时及以上,为一级故

    9、障;集成平台中断数据采集12小时且不超过24小时、中断数据服务12小时且不超过24小时,为二级故障;集成平台中断数据采集4小时且不超过12小时、中断数据服务4小时且不超过12小时,为三级故障;不属于一级、二级、三级故障的,为四级故障。(三)集成平台故障处理流程包括接收报警、故障分类、故障处置、故障通报、故障关闭、故障分析等。(四)接收报警。一线值班人员应及时接收报警信息。报警信息主要来自电话接报、系统监控、现场巡视等渠道。非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值班人员。(五)故障分类。故障确认后,一线值班人员依据故障现象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的故障原因进行预分类。如无法确认,应立即通知二线应用

    10、技术支持人员协助分析。(六)故障处置。一线值班人员按照维护手册对故障进行处置。处置无效,应通知二线系统平台技术支持或应用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处理。技术支持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电话指导、远程或现场处置,必要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处置,一线值班人员及时跟踪并记录处置进度。(七) 故障通报。发生一、二、三级故障时,应及时向本级集成平台主管部门报告。铁路局集成平台故障判定为一、二、三级时,铁路局集成平台主管部门应于1小时内向总公司集成平台主管部门报告。集成平台故障影响到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应用时,应向相关系统业务主管部门通告。(八)故障关闭。故障消除后,一线值班人员应及时告知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九

    11、)故障分析。故障关闭后,运行维护单位及时组织进行故障分析,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故障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故障分析需查明故障发生经过和原因,确定故障影响范围和程度;总结故障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于一、二、三级故障,应在1周内向集成平台主管部门提交故障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1)。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流程(一)应急处置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总公司和各铁路局分别成立应急处置小组,由集成平台主管部门、运行维护单位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指导并完成集成平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应急处置情况。(二)集成平台突发事件是指因场地设施、网络与传输、服务器与存储、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故障导致集成

    12、平台不可用的事件。(三)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行维护单位对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经过初步判断后,应立即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向应急处置小组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应急预案由应急处置小组确定启动。(四)应急处置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析,查明故障原因,明确故障责任,并向应急处置小组提交报告,做到故障处置闭环管理。(五)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检验和完善预案,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总结。第二十条 集成平台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集成平台故障进行定性、定责。第四章 应用变更管理第二十一条 集成平台应用变更主要包括:两级集成平台应用架构和数据架构变更;数据采集内容、方式

    13、变更;数据服务内容、方式变更;数据质量考核内容、方式变更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集成平台应用变更由技术服务单位填写应用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组织制定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 集成平台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应用变更技术方案进行研发,及时修订、完善技术文档和运维文档,与应用变更保持一致。应用变更上线前,须进行测试,必要时应进行并行运行或试点。第二十四条 应用变更纳入集成平台版本管理,由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组织发布和实施。第二十五条 各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应用变更要求,进行本级应用部署和上线工作,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应用变更技术支持。第五章 数据采集管

    14、理第二十六条 数据采集方式、内容和格式等须遵循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1.0(铁路局级)暂行技术规范(铁总运2014294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新增及变更数据采集需求,由集成平台应用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共同商定提出,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委托集成平台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数据采集接口标准,组织对接口标准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应用变更流程执行。新增数据采集接口标准纳入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技术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统一发布。第二十七条 集成平台数据采集质量由总公司运输局相关部负责,其中:客货运相关数据采集质量由运输局营运部负责,列车和现在车相关数据采集质量由运输局调度部负责,车

    15、辆专业相关数据采集质量由运输局车辆部负责,机务专业相关数据采集质量由运输局机务部、调度部负责。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数据采集管理办法,明确数据采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岗位数据采集要求和操作规范,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九条 TDCS/CTC基础共享信息采集。各铁路局新增或调整调度台及变更调度台底图时:(一)调度所应在正式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将调度台变更信息通知信息技术所。(二)信息技术所接到调度所通知后,按要求及时填记列车调度台配置表(格式见附件3),导出TDCS基础共享信息数据字典,正式使用前1个工作日内报至信息中心。(三)信息中心运行维护单位收到铁路局上报

    16、的更新数据后,应在12小时内完成更新维护工作。第三十条 已在技术规范中明确接口格式和内容的数据,相关应用均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向集成平台上报相关数据。应用系统改造和升级时,数据采集接口应保持不变,确保不影响集成平台数据采集。第三十一条 集成平台数据采集质量考核按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数据采集考核办法(试行)(铁总运20143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铁总运2015303号)执行。第六章 数据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数据服务主管部门为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和铁路局信息化处。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级数据服务、全路统一的铁路局级数据服务由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管理,以服务目录方式发布。第三十四

    17、条 铁路局级个性化数据服务,由铁路局信息化处管理和发布,报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数据服务申请流程(一)使用部门填写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数据服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提出书面申请。(二)总公司级集成平台数据服务申请和全路统一的铁路局级集成平台数据服务申请,经总公司应用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评估。1. 在服务目录中的数据服务申请,经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审批后,运行维护单位执行。2. 不在服务目录中的数据服务申请,经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审批后,按应用变更流程办理。(三)铁路局级集成平台个性化数据服务申请,经铁路局

    18、应用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铁路局信息化处,由铁路局信息化处组织信息技术所进行评估。1. 在服务目录中的数据服务,经铁路局信息化处审批后,运行维护单位执行。2. 不在数据服务目录中的数据服务申请,经铁路局信息化处审批后,由铁路局自行组织研发并进行应用变更,报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未经审批,禁止提供、使用数据服务。数据服务使用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和转发数据。一旦发现数据服务使用方违规使用和转发数据,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和铁路局信息化处负责对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各项工作实施定期

    19、检查和专项检查。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每半年对两级集成平台运行维护质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日常监控情况、故障情况、应用变更实施情况、数据服务保障情况等,纳入信息化专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维护单位运维费用评估依据。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每年对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应用变更、数据服务、技术支持等,作为技术服务单位研发费用评估依据。第四十条 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负责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第八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级集成平台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两级集成平台技术服务费用,纳入总公司信息系统研发及维护预算统一

    20、管理。第四十二条 铁路局自行确定的个性化数据服务研发费用由铁路局自行负担。第四十三条 集成平台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经费按中国铁路总公司信息化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140号)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集成平台运行维护考核办法和维护管理细则,报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附件:1.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故障分析报告 2.运输信息集成平台应用变更申请表 3.XX铁路局列车调度台配置表 4.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数据服务申请表附件1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故障分析报告

    21、故障类型故障等级故障发生时间运维负责人故障现象影响范围故障分析处理过程整改措施、合理化建议或注意事项:上报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附件2运输信息集成平台应用变更申请表平台类型总公司级集成平台铁路局级集成平台变更类型集成平台架构数据质量考核数据采集和处理其他项目名称变更依据和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主要变更内容:影响范围预计投产日期申请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字及公章)年 月 日信息主管部门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字及公章)年 月 日附件3 XX铁路局列车调度台配置表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生效时间本次变更内容说明本次调度台变更内容变更后调度台信息(下面填写变

    22、更后最终使用的调度台信息)局码调度台编码调度台名称说明:局码、调度台编码为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与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信息交换规定(铁信息2010158号文)附件1第三部分数据格式1.3区段表TDSECTION中规定的数据。附件4运输信息集成平台数据服务申请表用途开发试点推广数据服务类型既有新增变更项目名称项目简要说明项目来源:项目简介:用户及范围:数据服务内容访问频率分钟/次数据量估算KB/次网络条件相关文电技术资料预期结果和效益申请或使用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字及公章)年 月 日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字及公章) 年 月 日信息主管部门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字及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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