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探析.docx

    • 资源ID:14518030       资源大小:22.51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探析.docx

    1、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探析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探析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学界热议的焦点之一。虽然现行法律对主体问题采取开放性态度,但是不少学者倾向于对主体作限制性的解释。鉴于目前饮酒后出现的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主要论述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以及是否履行该义务的判断标准,其目的在于在饮酒人周边形成一种对酒后安全的普遍约束,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问题,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价值 判断标准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形式各异的交往。这些交

    2、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我国既是酒文化的发源/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地,又是热情好客的民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畅叙饮谈,甚至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鉴于饮酒行为本身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多少酒,完全出于自愿。法律既然不禁止饮酒行为,故也不能干涉饮酒人是否醉酒,故原则上共同饮酒人并无防止受害人醉酒的义务。社会交往过程中,饮酒引起的猝死或者意外伤害殊为常见,近年来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诉讼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例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民刘某的丈夫被同村的战某请

    3、去帮工补种树苗。种完树,战某在家里请刘某的丈夫吃饭,并请来另外3人作陪。席间,刘某的丈夫被战某和另外3人轮番敬酒,喝了大量的酒后昏迷,当晚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刘某将战某等四人告上法庭。( )再如,法制网20_年2月22日报道,20_年12月初,福建省南安市市民姚晖(化名)的儿子结婚,应邀参加婚礼的姚杉(化名)在婚宴上,频频举杯,当场酩酊大醉。在被送回家休息后,姚杉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而死。而后,姚杉的家人将婚宴的主人告上法院,索赔七万多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婚宴主人要对姚杉之死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 ) 上述二个案例,尽管同样是因为醉酒引起伤亡,但受害

    4、人过量饮酒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案例一属于共饮者极力劝酒,受害人被动醉酒的情形;案例二属于共饮的其他人并未劝酒,受害人主动醉酒的情形。审判实践中还有受害人半推半就或主动被动兼而有之抑或主动被动难以辨明而醉酒的情形。此外,受害人醉酒后伤亡的原因各有差异,如有的是因醉酒后天气寒冷被冻身亡;有的是因醉酒后粘液堵塞喉咙窒息而亡;也有的是其他共饮人照顾的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受害人死亡,如原被告一同干活后均大量饮酒,原告搭乘被告马车回家,被告将醉酒昏睡的原告扔在河滩上以致原告被冻伤。由于受害人过量饮酒、醉酒后伤亡的具体情形迥异,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大责任也就有所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从创

    5、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以及是否履行该义务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保护合法权益,但是民法上的权益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民法条文不可能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作出规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通常是针对民事权利中的绝对权而设定的义务。法律上所谓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 共同饮酒,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法律的有限性排除了法律规范之外的道德调整权能,因此,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也无任何法律责任。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共同饮酒过

    6、程中一旦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情谊行为的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安全保障义务肇始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都没有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救济由于该种危险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害。( )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著名的”邻人规则”,即每个人在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使自己的行为不给邻人造成损害。因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人是有意识地以集体形式集合成社会,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诚信,个人在行为时都应当免于给一定范围内的邻居造成损害。只有相互履行了这一义

    7、务,才会享有相互不被损害的权利,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目前我国法律对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一部将不当行为的认定完全交给立法者并以法不禁止即许可为理念的侵权行为法将无异于以违反人权的方式认可了法律漏洞的存在。除普通法之有名侵权以外,各国都有进一步的为侵权行为法所特有的规范发生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 )民法的精神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候自己创设相应的义务,以保护并尊重某些尚处于立法保护的真空地带的法益。应当指出的是,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是民法首要保护的客体。( )纵观各国民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莫不是通过法官造法来创设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位阶上高于侵权法和合同

    8、法当中涵盖的具体的可归责事由。由于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而此种义务一般来说又并非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官就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判断被告是否负有积极作为义务,如果是,则因其违反了该义务,本身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反之,被告无须承担责任。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问题,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故法官在裁判上述案例时,应当考量现行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以及是否宜作扩张性解释。 首先,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在我国现有法律

    9、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10、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上述两个条文,目前比较普遍性的观点是:”系以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剥离出并着重调整那些尚未被法律法规等纳入规范范畴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类型,将其命名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但应当承认,这一称谓仍然具有接近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层次感,是一个统和性概念。之所以说是剥离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的重点并不在于解决既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业已规

    11、定的注意义务类型。但是,相对于上述既有规定所定之注意义务类型,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在客观上可以在法无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在法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候为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请求权的选择空间。” (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作为一般性法律规定,为法官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具备合理性。如英国学者哈特所言:”当对服从的普遍要求是坚定的,且对越轨或扬言越轨的人施加的压力是强大时,此时,规则就被认为或说成是设定义务的。这样的规则可

    12、能完全起源于习惯;当物质制裁非常明显或经常存在于压力形式之中时,我们将倾向于把该规则归类于原始的和初级的法律形式。对规则背后社会压力的重要性和严厉性的坚定态度是确定它们是否被确认为引起义务的主要因素。” ( )因此,法官在考虑创设某项(义务)规则的时候,必须考虑该规则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按照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公共政策,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应当在价值位序上高于其他利益,法官在判断时应当首先考虑保护公民的生命利益。此外,财产利益也是人的重要利益,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合法的财产利益价值位序也应高于一些非人类发展所必要的行为利益。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冲突的利益是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利

    13、益和行为人的饮酒行为自由利益,对这一对利益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是倾向于保护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利益,因为该行为自由利益并非绝对的利益,更多的是带有享受性质的利益,在价值位序上显然要低。由于饮酒能使人的神智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所以醉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的系数明显增加,特别是醉洒的人更易陷入无助的境地,危险性更大,这是众所周知的社会常识。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共同饮酒人的自由利益进行适当地限制,促使行为人在共同饮酒时善意地注意不要使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使共同

    14、饮酒行为处于安全的理性状态下,进而减小饮酒特别是醉酒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英国法学家霍布斯有一句不朽的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 (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主要是人的价值,保障人的价值首当其冲就是人的安全。因此,安全是人类之所以能够结合为群体而共同生活的起码条件,乃人类社会秩序之基石,故安全价值是古今中外侵权行为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的价值渊源。如果人的生命、财产之安全时刻处于被侵害的阴影之中,则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切正常交易,甚至所有善良美好的生命存在均无从谈起。因此,通过法官在个案中所创设的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呼吁共同饮酒人之间在更宽泛层面上的善良与注意,保护饮酒人的安全,

    15、从而使共同饮酒行为处于安全的理性状态下,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二、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由共同饮酒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法理依据如下: 第一,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看,风险与义务,都意味着不利益,通过行为使他人风险增加,则法律使其负有削减风险的义务。在数人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酒宴的主人和客人之间、一起吃饭的客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邻人关系,正是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了不使邻人处于不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作为普通的理性人,每个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到如果邻人饮酒就会有不安全性、造成损害的可能,当邻人进行危险行为或可能处于危险境地时,每个人都有不使邻人受到损害的注意

    16、义务,应当提醒、劝阻邻人不要实施这样的危险行为,以减少该增长的安全风险。正如曾世雄所言:行为人”因致直接介入他人生活资源之变动,从而衍生有使他人生活资源发生良性变动之义务”。( ) 第二,经济分析和比较结论的要求。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比较,安全保障义务人避免和减轻该”危险”发生的成本是最低的,对于节约社会总成本而言,其应当承担必要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如果一个损失可能会发生,那么由谁避免该损失发生的成本最低就应由谁来承担这项义务。由共同饮酒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减少饮酒所致风险更为有效、经济。一方面,共同饮酒人清楚的知道饮酒人的酒量以及在饮酒之后的状态,因此更加可以预见可能产生的风

    17、险。另一方面,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是私人的活动,除了参加饮酒的人以外,其他人或社会对于饮酒人安全的干涉能力是有限的,而由于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共同饮酒人无疑能够对饮酒人的行为产生直接有效地干涉,在成本上也更具有经济合理性。 三、共同饮酒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共同饮酒时为了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同饮

    18、酒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只要共同饮酒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被违反,是受害人能否获得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的关键要素。熊近光教授认为,是否恰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采取适当的危险防范措施,是行为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内容。通常情况下,应以一个”合理人”、”善良家父”的客观行为标准来判断义务人是否对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某一危险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但是如果法律或行业惯例有特殊规定,则应以该特殊规定为判断标准。(二)制止危险的措施

    19、是否合理。当危险发生时,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尽力采取措施制止、消灭危险,如果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的手段不合理而造成损失,则应认定其没有恰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三)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义务人应当对在其控制范围内遭受损害的人员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而无论这种伤害是由于其自己的直接行为所引起,还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义务人都负有对其进行及时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如果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从而使损害加重,则应认定义务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同饮酒

    20、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同饮酒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同饮酒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介入,排除危险。(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且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饮酒人,应相互关照并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处境。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 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案例一中,刘某丈夫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

    21、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碍于情面没有控制饮酒,造成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因此刘某丈夫死亡的最大过错在于自己。战某作为主人,有义务对邀约来的客人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事中照顾、事后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战某对刘某丈夫过度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对另外3人的劝酒行为不仅不制止,相反还帮着劝酒,故战某等四人对刘某丈夫的死亡由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样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婚宴主人对在发现共同饮酒人姚杉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没有履行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同饮酒人姚杉停止酗酒,且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

    22、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承担2.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共同饮酒人而言,其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致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是否对未尽该义务承担责任,应以其在当时状况下能够对风险有所预见为限。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之时,其他共饮人的精神状况,可以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如果共同饮酒人本身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自身难保,便不宜再苛求共同饮酒人对于受害人负有谨慎的照顾、注意义务。例外的情况是,共饮人在自身醉酒的情况下,虽客观上不具有积极行使注意义务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丧失对任何行为的预见性,因此,如果醉酒的共同饮酒

    23、人要求受害人从事某些危险行为,如驾驶车辆等,该共同饮酒人仍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饮酒过量会使人的行为控制力降低,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述案例二中饮酒人姚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从而能够合理的控制自己饮酒量。而共同饮酒人对受害人姚杉过量饮酒的结果的控制能力显然不如受害人姚杉自身,因此受害人姚杉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但在上述案例一中,受害人刘某丈夫自身纵酒的主观意愿并非明显,导致其过量饮酒的原因是战某等四人的不当劝

    24、酒行为,加之受害人刘某丈夫碍于情面没有控制饮酒,放任该危险行为,这时可以认为受害人刘某丈夫自身已经基本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战某等四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四、结语 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考虑社会的正常交往习惯,不能与普通民众的情感相违背,更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也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之一。若认为人们相互之间认识的、不认识的,只要被宴请者召集到一起,大家坐在酒桌上只要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不符合创设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本意。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并合理地分配损害,而”非仅为成本效益的微积分,不能使侵权行为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成为冷血、精于计算的经济人。” ( )笔者认为,只有因共同饮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同饮酒人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切不可借口原告的利益保护而任意扩大被告的责任范围,否则既妨害了社会的发展,也阻碍了法律的发展。( ) 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曾说: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在饮酒助兴之时,让我们谨记”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增进感情,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编辑:琛哥)


    注意事项

    本文(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探析.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