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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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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Word格式.docx

    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设立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乡镇(街道)应设立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各相关村(社区)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各相关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的管理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认真做好各责任领域

    2、内的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事项列入政府督查内容。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因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依法打击处理阻碍执行职务、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山区森林范围内的墓地整合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所需经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除A级景区以外的林区、森林公园内的重要山体硬隔离、金属探测器配备、山体入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监控、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用火管理等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指导A级景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内的重要山体硬隔离、金属探测器配备、山体入口管理

    3、、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监控、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用火管理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调度,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森林防火通告。气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山区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三 重要山体硬隔离、金属探测器配备第五条 重要山体是指自然体量大,火险程度高,生态区位重要,位于相邻市、县、乡交界处,距离铁路、高速公路较近,区域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重要目标的山体。第六条 组织实地勘察,确定具体硬隔离实施方法。坚持依山就势的建设原则,按照森林的边缘确定硬隔离设置的边线位置。除山体形成的自然屏障不进行硬隔离外,在人员相对集中、

    4、易通行、观察监测易存在死角的地方,采取部分全隔离和分段隔离相结合的办法,设置硬隔离。第七条 坚持“既隔人、又阻火,按需定材和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选取硬隔离所用材料。在林木稀疏、不成片分布的位置,使用螺纹钢栅栏进行硬隔离。在林木茂盛、成片分布的位置,构筑实体墙进行硬隔离。进行硬隔离时,坚持便于救火和疏散的原则,按材质功能在硬隔离(栅栏、实体墙)上留足一定数量的应急门,并加锁管理。第八条 用螺纹钢作为硬隔离材料时,使用直径16号、高2.2米的螺纹钢焊接成栅栏。竖向栅栏间隙为0.2米,中间加两条带刺螺纹钢斜向连接,栅栏上端锋利,向外弯曲呈120度角。上下焊接两条横向栅栏,用于串连竖向栅栏。每隔4米

    5、设立一根高度为2.2米、直径为0.1米的圆形钢立柱,用于固定栅栏。埋设时,立柱下端用水泥和膨胀螺丝固定。遇有大石体,可直接用膨胀螺丝固定。第九条 构筑实体墙时,高度应不低于1.5米,每隔4米设置1个长方体砖柱用于连接固定墙体,墙体上端铺设并固定直径不小于0.45米的蛇形刀刺钢网。第十条 在划定的需要硬隔离的重要山体入口,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仪,每入口一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对火种、火源采取更严格、更彻底的检查。四 山区墓地整合和管理第十一条 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人们的文明殡葬和祭扫意识。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树葬、骨灰撒散、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塔、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绿色生态安葬,引导群众

    6、将绿色殡葬理念贯穿到殡葬活动全过程。清明节、农历十月一、春节及其他祭扫时间,积极推行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祭祀活动,倡导植树缅怀、鲜花祭奠、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对山区森林内散埋的坟墓,采取“一迁二改三绿化”( 即“一迁”,对散埋乱葬坟墓迁入公益性树葬公墓林或深埋不留坟头;“二改”,对名人墓、烈士墓等不易迁移的坟墓进行改造,使其达到生态环保要求;“三绿化”,对历史形成不易迁移或拆除的坟墓,进行美化绿化、植树遮挡。)的方式稳妥推进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村干部、红白理事会成员、新乡贤对群众殡葬行为的事前宣传、事中服务、事后监督作用,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坚决

    7、管住在山区森林内进行散埋乱葬的现象。第十三条 彻底排查山区林区分布的墓地,掌握联系人、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绘制分布图,登记造册,落实网格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干部、群众包保制度,消除监管盲区,杜绝失管漏管。第十四条 强化山区森林防火意识。在山林外合适区域设立公祭场所,配备焚烧桶、灭火器等防火设施,专人监管。严禁在山区森林内随意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及森林防火安全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第十五条 坚持“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建设专业、半专业化和群众性相结合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六条 按照市级不低于100人、重点森林防火县(市、区

    8、)不低于50人、重点森林防火乡镇(街道)不低于25人的标准,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县、乡三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开展以“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培训、有演练”等为主要内容的“六有”标准化建设,森林防火期要严格制定并落实集中管理制度。国有林场、A级景区、森林公园按照不低于25人的标准,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配备相应的扑火机具装备,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第十七条 有重点防火任务的村要成立半专业化队伍,开展以“有场地、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三有”标准化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 建立以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民为主

    9、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六 监控、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第十九条 运用有效技防手段,提高科技管控水平,加强山区森林监控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齐鲁风云”平台,对山区森林火情进行卫星遥感监测,提高实时监测能力。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要对区域内的重要路段、重点部位、进出口、山体至高点、观测盲区进行排查,认真评估,科学安装高清摄像和红外探测装备,构建市、县、乡、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在线视频智能报警监控平台,逐步实现互通互联,节约资源、共享信息,提高联合防控能力。七 特殊时段预警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 特殊时段分为森林防火

    10、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1日。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清明节、农历十月一、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要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气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森林高火险期期间,要加大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制作发布频次。第二十四条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指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低火险(一级)、较低火险(二级)、较高火险(三级)、高火险(四级)、

    11、极高火险(五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为三级,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三级森林火险(较高火险)、四级森林火险(高火险)、五级森林火险(极高火险)。第二十五条 当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为黄色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站等主流媒体发布通告,禁止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各级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当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为橙色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站等主流媒体发布通告,禁止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各级应急队伍提高防范等级,进入战时状态。当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为红色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在电视台发布通告,除护林员、灭火队员、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国有林场。其余林区、

    12、A级景区、森林公园要加强检查,禁止进山人员携带火种,必要时可采取限制人流的措施,各级应急队伍进入最高戒备状态。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将森林火险预警短信发送至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森林火险重点区及预警涉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森林防火责任人,并协调电视、电台等媒体适时播报。气象部门要通过气象决策信息服务平台向相关决策部门发送森林火险预警短信,并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森林火险风险预警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八 用火管理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要加强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火源、火种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严禁携带

    13、火源、火种上山。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等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用火时遵守防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进入林区、A级景区、森林公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施工机械、装备和人员管理,加强现场监督,落实防火措施。九 森林火灾报告和应急响应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14、,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三十条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二)火灾发生的初步原因;(三)过火面积和人员伤亡情况;(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制订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明确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第三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协调消防救援机构、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增援森林火灾扑救。事后,做好用兵申请补报和善后处理工作。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扑救工作。十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建设任务,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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