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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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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docx

    1、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方便大家学习。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1甲方:一元街资产经营公司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三阳路5-7号办公楼 壹栋 ,使用面积210平方米。二、租赁期为壹年,即甲方从_年3月13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年3月12日止。三、双方约定年(月)租赁2200元,按季缴纳,先缴款后用住房。乙方于每季3日前必须将当季租金交付给甲方。四、租用前乙方应提供公

    2、司营业执照正本,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应交2800元押金,待合同终止结帐退还押金。五、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工作用电、用水。电费乙方每月按实际使用度计算,每度按壹元结算;水费按实际使用吨数计算,每吨按2.60元结算。以上各项费用按市场调整增减而增减。其它费用、门前三包、卫生费等均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六、乙方应保持租赁租赁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变,若因经营业务需要,需对承租方屋进行改造、装潢、装修时,应出具正式施工图,改造方案,需征得甲方同意认可,方能进行改造施工,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所有权即无偿属甲方,乙方不得折除。七、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防火规定,对大额款项,贵重物

    3、品妥善保管。如乙方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或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八、如乙方逾期未付房租和水电费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收回租赁房产中乙方的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不允许合租,不允许娱乐性经营,不允许居家,或改变其他用途。十、对于甲方转让房屋的行为,乙方予以认可同意,并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权利。十一、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前30天,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需提前告知对方,重新签订合同。十二、乙方原则上暂定五年,合同在每年签订壹年基础上续定,前提是同等竞争条件下优先,如另方高于乙方则以另外为主。十三、合同执行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致

    4、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负担违约责任。十四、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因经营需要,需转让本合同项下房屋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 天内腾退房屋,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其他相关问题均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如乙方逾期不予腾退,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五、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执一份,经签署后生效。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2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一、申请人(单位)申请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身份证二、被鉴定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原设计用途 建 筑 面 积 建造年代结构类型 层数 产权所有人产权证编

    5、号 备注三、申请鉴定内容申请人承诺:本人(单位)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愿按鉴定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鉴章):年 月 日申请须知1、被鉴定房须附有平面图,图上标明内外墙及尺寸,多栋房另附总平面图。2、鉴定时,应由熟悉房屋历史或房屋情况的人员陪同,被鉴定房屋的门必须全部打开,以便鉴定人员查勘。3、申请人须配合鉴定人员对房屋隐藏部位作出必要的开凿检查。4、申请人(单位)办理申请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5、办理鉴定手续时,申请方按规定缴纳

    6、鉴定费。6、申请人(单位)接到鉴定工作完竣通知后,应在五日内领取鉴定报告,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鉴定档案不予返还。7、受理申请后,客户中途撤销申请,鉴定费不予返还。8、申请人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座落地址必须填写路名及门牌号。9、产权性质指全民、集体、私有及其它:房产关系是申请人与房屋的关系指所有权人(含产权共有人、经营管理人等)或使用人(含租赁人、拨用人等)10、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改造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3一、项目名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政策依据:_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x市人民政府第 号令)三、受理条件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7、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申请材料: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租赁合同(原件);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8、(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转租合同(原件);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转租合同(原件);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变更(fd0005)提交以下资料:(四)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后,租赁当事人申请变

    9、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延续(fd0006)提交以下资料:(五) 因租赁合同到期订立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延续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 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 (fd0007)提交以下资料:(六)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居民身

    10、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交提前终止协议。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六、受理部门_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农路297号5号窗口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编号:_x房租备 第 号种类:房屋出租 房屋转租 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互换 商品房预租租赁双方情况甲方(出租)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名称

    11、 地址:联系电话 房屋情况房屋座落 产 别 产权证号 房屋面积 结 构 用途 租赁情况牌匾名称 租赁用途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生效日期 租赁金额 询问记录(出租人):1、该房屋是否有真实存在,登记簿记载内容与房屋现状是否一致。 是 否2、该房屋是否被查封、扣押、监管。 是 否3、该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 否4、该房屋共有人是否书面同意出租。 是 否以上内容已接受询问,无异议。被询问人(签章) 年 月 日询问记录(承租人):1、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 是 否2、是否自愿承租该房屋。 是 否以上内容已接受询问,无异议。被询问人(签章)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

    12、登记备案签字盖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本申请表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概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有选择项在相应的 内打 _x市房产管理局制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4出租方: 身份证号:承租方: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房屋出租房屋座落于_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

    13、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1、租赁期为_年,出租方从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

    14、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

    15、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1、2、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电表底度为 度。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

    16、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 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第九条 合同终止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第十条 违约责任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2、

    17、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

    18、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出租方: 承租方电话: 电话:地址: 地址:年 月 日 年 月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

    19、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三)属于违法建筑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第六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

    20、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1、。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三条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第十四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

    22、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23、;(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

    24、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二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二)

    25、现场勘察;(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发放房屋租赁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二)按

    26、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三)依法缴纳税费;(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

    27、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利用

    28、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五)

    2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转租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条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第三十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第三十一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

    30、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31、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三十七条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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