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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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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docx

    1、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有时候,大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拿不准哪些个人所得需 要缴纳,哪些是减、免、缓、扣和暂不征收的,今天税小皖按照文件 后先顺序,给你编排好了,需要缴纳的9项,减征的3项,免征的 27项,暂缓征收的1项,扣除一定标准征收的1项,暂不征收的2 项。看看就明白了,木文还涉及最新今年疫情期间个税免征项目哟。一、需要缴纳个税的有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A)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 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 偶然所得。二、减征个人所得税共3项(一)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7号)第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 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可以 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 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 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 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8号)第一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 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

    4、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免征个人所得税共27项(一)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 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 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5、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三)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31号)第一条: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 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 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6、止执行。(四)住房租赁补贴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六条: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 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A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救济金、 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 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 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

    7、1998) 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 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 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 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 难补助费。(六)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 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 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七)退休费、

    8、离休费等免税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 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A)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 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九)外交人员所得免税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的所得。(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的通知(财税(2

    9、018) 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 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 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十一)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 收政策的通知收才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受北京冬奥 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 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 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

    10、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 人所得税。(十二)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A政策依据:2011年n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 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 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 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三)工伤保险待遇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匚伤职匚取得的匚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

    11、对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 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十四)生育津贴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根据国

    12、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 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五)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 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 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 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 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 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

    13、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十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14、) 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 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八)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 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 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 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 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 为:发放给具体办税

    15、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 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九)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第三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 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军人的十三项补贴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6) 14号)第二条第一款:按照政策法规, 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征

    16、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 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 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 差价补贴。第二款: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 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 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二十一)远洋船员的伙食费A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二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02号)第三条:由于船员的伙食 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 个人的应纳税工资

    17、、薪金收入。(二十二)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A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 1995) 82号)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 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 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 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 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 补助费,差旅费津贴)A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T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 089

    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 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 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 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 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十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ft 税字11994) 20号)第二条第七款: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 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 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 得,视同退休工资、离

    19、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五)外籍人员的几项补贴费用免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H994) 2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下列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 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 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十六)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A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

    20、、 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M 税字11994) 20号)第二条第九款: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 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 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 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 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

    21、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 机构负担的。(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A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白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 021号):对 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世纪末之 前; 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 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 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2、、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共1项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A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对职工个 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 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项(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A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

    23、 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司授予本 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 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 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A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R25号)第一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 务

    24、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总结一、法定优惠项目(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 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 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25、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 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 难补助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L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26、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其他优惠项目1.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 贴、搬迁费、洗衣费。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8.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

    27、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 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二、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

    28、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 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 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 额中扣除c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 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

    29、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 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 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 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四、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五、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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