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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全市耕地年产值统一标准:2300元/亩。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据实进行价格认定。 4.市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温馨推荐您可前往XX文库小程序享受更优阅读体验 不去了立即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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