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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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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x

    1、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工作细则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相关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措施通知(财农38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包含中央财政用于本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中央赔偿基金关键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省级赔偿基金关键用于省级公益林、

    2、天然林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措施(林资发214号)界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生态区位极为关键或生态情况极其脆弱公益林林地;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生态区位关键或生态情况脆弱公益林林地(不包含大连市管理市级公益林);所称天然林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通知(辽政发25号)确定给天然林保护补助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关键县(市)保护范围内林地。第二章 赔偿标准及支出范围第四条 中央赔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全

    3、部地类实施赔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一样权属实施不一样赔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赔偿标准为每十二个月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等全部或经营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赔偿标准为每十二个月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赔偿基金平均赔偿标准为每十二个月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第五条 国有中央和省级赔偿基金中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等中央和省级赔偿基金中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等管护国家级公益

    4、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经济赔偿。第六条 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全部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法。中央和省级赔偿基金中4.75元管护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0.75元;其它每十二个月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赔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国有单位。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等权属全部或经营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法。中央赔偿基金中9.75元和省级赔偿基金中4.75元管护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0.75元;其它中央

    5、赔偿基金每十二个月每亩6.00元、省级赔偿基金每十二个月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赔偿资金直补到乡村集体组织,如确权到户,应分配到户,每十二个月年底一次性发放。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不一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难易程度和不一样经营情况和护林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基础上,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和乡村集体、集体林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监管员具体人数和补助标准,实施定员和定额管理。第八条 个人全部或经营公益林、天然林,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方法。中央赔偿基金中9.75元和省级赔偿基金中4.75元管护

    6、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3.0元;用于委托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十二个月每亩0.75元;其它中央赔偿基金每十二个月每亩6.00元、省级赔偿基金每十二个月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赔偿资金按面积赔偿到户,提倡各地以“一卡通”或“一折通”方法每十二个月年底一次性发放。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均纳入护林员序列由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统一管理,统一签署管护协议。其中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劳务费补助标准可在本要求基础上由委托双方自主议定,超出或少于本要求标准部分在到户赔偿中调整;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管护协

    7、议应附带委托管护和联户管护协议书。以后伴随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其它原因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提升部分,全部要赔偿给林权权利人,列入到户赔偿资金部分。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资源监测、管护情况检验验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要求开支范围内,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相关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二条各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十二个月3月20日之前,联合向

    8、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申请汇报,关键内容包含:上年度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含护林、监管劳务费使用情况,到户赔偿资金情况,公共管护支出情况,下同),本年度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申请;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情况(包含护林、监管人员组成和管护情况,到户赔偿资金管理情况,资源消长数据变档、林政案件、林地逆转、森林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下同。和管护情况检验验收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汇报),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计划;上年度同意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等。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

    9、依据各市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申请汇报,根据各地域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赔偿面积和赔偿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分配方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立即拨付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下发相关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相关事宜通知(辽财102号)要求,立即将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拨付到位。第十四条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中公共管护支出实施报账制管理。包含县级支出要严格根据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题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措施(辽财农

    10、字717号)要求,实施县级财政报账制,包含市级和省级支出要实施林业局(厅)财务部门报账制。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办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支出要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实施专题管理,分账核实,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乡镇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管护人员劳务费和到户赔偿支出情况公告制度。第十六条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制度,对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实施分账核实。第十七条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

    11、监管员聘用、考评、解聘等,根据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评和解聘措施(样本见附件1)规范和加强管理。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和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署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赔偿协议(样本见附件2);组织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林业站)和护林、监管人员签署管护协议和监管协议(样本见附件3、附件4),公益林、天然林全部者或经营者为个人,林权权利人和护林、监管人员签署委托管护协议书、联户管护协议书(样本见附件5、附件6);乡镇政府(林业站)建立到户赔偿直补到户台账(样本见附件7)。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第十九条 国有单位

    12、和集体组织聘用专职护林员和监管员,没有根据协议履约,取消其管护、监管权利,另行聘用。个人聘用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和监管员,没有根据协议履约,取消其管护、监管权利,由乡镇政府(林业站)进行代理委托管护、监管,并取消其到户赔偿资金用于公共管护支出。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同意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并依据财政部对本省中央赔偿基金调减情况,调减相关市、县(市、区)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省林业厅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验。第四章 检验和监督

    13、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调减其一定百分比公共管护支出,情节严重直至取消其赔偿基金。 (一)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使用和管理,和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违反相关要求,出现严重问题; (二)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 (三)逾期个月不报送相关材料或报送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四)经省财政厅、林业厅认定需调减资金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调减资金用于奖励管理水平好市、县(市、区)开展检验验收等公共管护支出。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造成损失等违反本实施

    14、细则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和处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理要求,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破坏及生态功效连续下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合适处罚方法。具体方法另行制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上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印发辽宁省森林

    15、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323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评和解聘措施 2.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赔偿协议(样本)3.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协议(样本)4.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监管协议(样本)5.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委托管护协议书(样本)6.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联户管护协议书(样本)7.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到户赔偿资金台账(样本)附件1: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评和解聘措施依据辽宁

    16、省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422号)和相关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意见(辽林办字6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管理工作,明确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标准,规范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评程序,特制订本措施。一、聘用条件(一)护林员1.热爱林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责任心,含有一定林业生产经营知识,初步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2.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行为敢抓敢管。3.遵纪遵法,无滥砍盗伐等违犯林业政策法规行为。4.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年纪在18至5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标准上为男性公民。5.党团员、退伍军

    17、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人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聘用。6.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7.在当地群众中反应恶劣人,不得聘用。8.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应参考上述标准推选。(二)监管员1.热爱林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掌握林业生产技术知识,熟悉一定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2.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行为勇于依法查处。3.遵纪遵法,无违犯林业政策法规行为,本身形象良好。4.身体健康,年纪在20至5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初中以上。5.党团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人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聘用。6.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二、聘用程序(一)护林员

    18、1.专职护林员聘用。国有单位自主聘用专职护林员,报县级生态办审核,专职护林员和国有单位签署管护协议;乡村集体、集体林场根据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考试考评、县级生态办审核公告程序聘用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署管护协议。2.委托护林员聘用。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委托护林员人选,取得林权全部者同意后,签署委托管护协议书。委托护林员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署管护协议。3.联户代表聘用。通常先从已开展林地经济活动含有独立管护经营能力种养户开始,采取联户管护方法,联户推荐联户代表,签署联户管护协议书。联户代表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署管护协议。4.自主管护个人聘用。面积较大含有自主管

    19、护经营能力有林大户, 或自留山、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山林,可自主管护,管护责任人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署管护协议。5.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须经林业技术培训后,统一管理考评。(二)监管员国有和集体公益林监管员由国有单位选择或乡镇政府(林业站)推荐,个人公益林监管员在取得个人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林业站)推荐,县(市、区)生态办组织考试并审批,报上级生态办立案。监管员和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鉴订管护协议。林业人员无收入可担任监管员,但标准上应和其它林业工作脱钩。 (三)协议签署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实施聘用制,十二个月一签管护协议,护林员和

    20、监管员管护劳务费按季发放,含劳动保护、着装、保险、交通工具及燃料费、通讯话费等。三、管护责任(一)护林员1.按公益林保护等级,对管护区域内进行管护,做好常常性巡查、宣传等管护工作。2.有效预防、发觉、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立即汇报;监测森林病虫害,发觉后立即上报和治理,确保管护区域内森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3.有效阻止打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埋坟、毁坏标志设施行为,避免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帮助相关人员做好森林案件查处。4.接收、服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情况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定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5.接收林权权利人监督和检验,并负责林权权利

    21、人和林业主管部门政策和业务沟通。(二)监管员1.依规对监管区域内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所监管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做好巡查统计;协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害治理等工作。2.主动向社会和林农宣传公益林相关政策,并对所监管护林员出现问题负有连带责任。3.接收、服从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四、管护责任区划定各地要依据当地公益林和天然林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地划定管护责任区。依据管护责任区基础情况,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确定护林员数量,根据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统筹安排护林员个人管护面积。每610名护林员配一名监管员。五、护林员考评项目及评

    22、分标准(100分)(一)森林防火(35分)1.掌握管护区坟头数量、坟主和轻易引发怒情潜在原因,做好登记,记5分;情况不清扣5分。2.进入防火期,常常巡护,严禁人员带火种入山进林,记5分;不然,扣5分。3.管护区无荒火或发生荒火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不然。扣5分。4.管护区无火警或发生火警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不然,扣5分。5.管护区无火灾或发生火灾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不然,扣5分。6.发觉火情立即阻止、上报并组织扑救,记5分,隐瞒不报或汇报不立即,扣5分。7.立即阻止管护区野外用火,记5分,不然,扣5分。(二)森林保护(65分)1.常常到管护区巡护中,认真填写巡护统计,记5分;不立即填写,一

    23、次扣1分,填写不实,扣5分。2.熟知管护区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础情况,记3分;回复不正确,扣3分。3.认真学习林业政策和法规,参与多种业务培训,记3分;无故不参与,扣3分。4.服从上级公益林管理部门领导和调动,接收调遣,配合相关部门查破管护区案件,记3分;私自非法处罚,扣3分。5.管护区无葬坟现象,记3分;不然,扣3分。6.着装整齐,不酗酒,不打架斗殴,本身形象良好,群众关系很好,记3分,因无理刁难引发群众上访被查证属实,扣3分。7.有特殊原因不能到管护现场,必需事先向监管员或公益林管理部门请假,并安排好替换人员,记3分,不然扣3分。8.落实好封山禁牧要求,发觉并立即上报处理,记

    24、3分,不然,每次扣3分。9.管护区无挖掘树木,记3分;不然,每株扣3分。10.管护区无开荒行为,记3分;不然,扣3分。11.在管护区无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林地行为,记3分;不然扣3分。12.管护区无非法狩猎行为,记3分;发觉一次扣3分。13.管护区无割刀柴、扒树皮、采松脂、搂花土现象,记3分;发觉一次扣3分。14.管护区无毁林案件,记3分;不然,扣3分。15.立即正确监测森林病虫害,发觉立即上报,记3分,不然扣3分。16.认真调查登记上报管护区内枯立木、风倒木数量,记3分,不然扣3分。17.对滥砍盗伐立即上报,统计好发案时间、现场情况、树种及数量,帮助森林公安立即破案,记3分;不然扣3分。1

    25、8.采伐必需按设计精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记5分;出现超采或“拨大毛”,扣5分。19.在严格遵守保护等级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记4分,不按要求致使林木或林地遭受破坏,扣4分。20.公益林管护标志牌和监测标志牌,完好无损,记3分,被破坏,扣3分。六、监管员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100分)1.接收县以上公益林管理部门对其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记8分;不然,每次扣2分。2.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林业相关政策,参与多种业务培训,并定时培训所分管护林员,记6分;不然,每次扣2分。3.熟知监管区域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础情况及所监管护林员情况,记8分;检验时回复不清楚,每次

    26、扣2分。4.按要求常常上岗巡视,对护林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考评,做好统计并立即上报考评情况,记8分;不然,每次扣2分。5.在监管区域内,发觉火情立即组织扑救,记8分;扑救不立即,造成重大损失扣4分。6.定时检验扑火机具,有故障立即排除,记6分;不然,每次扣3分。7.检验护林员是否有私自处罚或处理赃物行为,记8分;偏护护林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每次扣4分。8.公正无私,树立良好本身形象,不酗酒,不打架斗殴,记6分;每发生一次扣2分。9.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破管区案件,记8分;不然,每次扣4分。10.监管区域内不发生森林火灾及滥砍盗伐现象,记10分;不然,扣10分。11.公益林采伐必需推行审批手续,

    27、严格实施操作规程,记8分;不然,每发觉一个小班扣4分。12.主动宣传林业政策和法规,监管区域林农能了解林业大致政策,记8分;不然,每发觉1人,扣2分。13.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前端监控塔设备完整,记8分;不然,扣8分。七、考评及奖励对护林员和监管员严格按以上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并严格兑现管护工资。年底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异;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护林员和监管员依据日常考评结果,每三个月过后10日内支付上季度应得管护劳务费80%,整年结余20%在当年12月底用于对取得优异护林员和监管员奖励,不能挪作她用

    28、。八、解聘条件对出现以下情况护林员和监管员给予解聘:1.年底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2.发生重大破坏公益林案件。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4.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案件,没有立即上报。5.监守自盗或串通她人偷砍盗伐。6.管护人职员作渎职,造成严重后果。7.知情不报,偏护违法犯罪分子。8.不按管护要求,乱用职权,以公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发上访,查证属实。附件2: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赔偿协议(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市、县林业局) 乙方:国有林场、苗圃、保护区、乡镇政府(林业站)等管护单位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管护,

    29、甲乙双方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措施、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订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和面积甲方将 亩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委托给乙方管护。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管护区域包含: 个村(工区), 个林班, 个小班。(详图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资源底图认定)。分别为: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30、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 村(工区) 亩。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2.立即向乙方支付管护赔偿资金,包含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监管员监管劳务费、到户赔偿费,标准为 元亩.年,整年总额 元。3.对乙方管护、监管和到户赔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 4.对乙方未能按协议要求推行管护、监管和赔

    31、偿责任,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赔偿资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情况严重,甲方可中止协议,并按相关要求追究乙方对应责任。三、乙方责任和权利1.对本管护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管护、监管和赔偿情况负有领导或指导责任。根据要求组织护林员对管护区域进行管护,组织监管员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监管。2.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滥捕乱猎和侵占林地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觉、扑救管护区域内森林火灾,并立即汇报;预防和监测森林病虫害,发觉后立即上报和治理;确保管护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及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乱猎现象。3.严格实施中央赔偿基金和省级赔偿基金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立即发放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监管员监管劳务费;建立到户赔偿台帐,组织村集体将到户赔偿资金发放到户。4.接收、服从甲方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管护情况和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检验,并将相关情况定时向甲方汇报。5.推行了本协议要求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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