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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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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57.docx

    1、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57TG/XH 202-2015CTCS-2/3 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为规范 CTCS-2/3 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保障铁路 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动车组安装的列控车载 设备采购、安装、检修、升级改造及运用管理,规定了列控 车载设备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检修周期、修程范围、质量 控制和运用管理等内容,是开展运用维护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列控车载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 的关键技术装备,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列控车载设备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2、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确 保安全可靠运用。第四条 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 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责任制。第五条 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工作涉及电务、机务、车辆、 运输等部门。电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机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管理工作,车辆部门负责动车组(含列控车载设备)检修一体化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加强结合部管理,制定结合部管理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六条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部件包括主机、人机界面单元(DMI )、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BTM )及天线、轨道电 路信 息读 取 单 元( TCR ) 及 天 线、 司法 / 数 据 记录 单元( JRU/DRU )

    3、、列车接口管理单元、速度传感器(含雷达天 线)、无线传输单元及 GSM-R 天线、 相关电缆及接线盒、 列 控设备动态监测装置( DMS )等。第七条 列控车载设备部件、器材实行寿命期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设备部件和器材应结合修程及时更换。铁路局 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第八条 铁路局应加强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节 组织机构第九条 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总公司、铁路局和电务段三 级管理。第十条 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需要,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设置相应列控车载设备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列 控车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

    4、、设备维护工作第十一条 电务段须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维护 需要,设立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和工区。第十二条 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工区应配备生产生 活用房、工装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生活 设施等。第二节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运输局(电务部)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 简称总公司)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 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并监督指导落实。第十四条 电务处是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主管部门, 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二)负责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实施办 法、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运用维护

    5、管理,并对电务段 工作检查、督导。(四)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计 划。(五)组织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等工 作。(六)组织新造、高级修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的验交工(七)指导电务段处理列控车载设备疑难故障。(八)对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九)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故障应急处理工 作。(十)协调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向 相关运用部门提供列控车载设备技术资料。第十五条 电务段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 体。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贯彻 执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办法、作 业标准等规章制度

    6、。(二)负责制定电务段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细则。(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养护维修、故障处理及应急 抢修工作。(四)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工 作。(五)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 等工作。(六)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新车验交及组织实施高级检 修动、静态测试工作。(七)定期对管内列控车载设备进行质量分析,并添乘检查。(八)负责对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及运行数据、动态监测 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第三章修程修制第十六条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计划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 修程修制,实行运用检修(一、二级)和高级检修(三、四 级)共计四个修程,检修工作内容及作业标准参照附件 1列控车载设备检修

    7、工作项目及标准内容执行。第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的检修应纳入动车组检修一体 化管理流程,并结合动车组检修同步进行,检修时间统筹安 排,同步完成。第十八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修程与动车组运用检 修修程的关系如表3-1所示:表3-1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运用检修修程对应表动车组修程一级修二级修列控车载设备修程一级修二级修第十九条 对于CRH2型(系列)、CRH380A/AL 型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3-2所示:表3-2列控车载设备与 CRH2型(系列)、CRH380A/AL型动车组高级检修修程对应表动车组修程三级修四级修三级修五级修三级修四级修三级修五级修列控车载设备

    8、修程三级修四级修三级修更换达到10年寿命期的设备对于其他类型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 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 3-3所示:表3-3列控车载设备与其他类型动车组高级检修修程对应表动车组修程三级修四级修三级修五级修列控车载设备修程三级修四级修三级修更换达到10年寿命期的设备第二十条到动车组五级修(CRH2型、CRH380A/AL型动车组第二次五级修)时,设备寿命如不满 10年,设备更换顺延至下一个高级检修修程,本次按照四级修标准执 行。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对修程进行追踪分析,动态掌握 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成本,确保规程的先进性和经济性,实现 安全与节支并重的目标。第二十二条 列控车载设备检修

    9、采用插件板、模块、电缆等配件更换修的方式,主要部件更换周期表见附件第二十三条 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内容、工艺流程、 质量标准见附件 3 至附件 8。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一节 运用检修管理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总公司铁路 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采购和使用列控车载设备及相关配 件。第二十五条 电务段应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列控车 载设备技术履历。技术履历应准确反映列控车载设备类型、 主要技术参数、软件版本、检修修程等。列控车载设备运用 和检修故障均须纳入技术履历。第二十六条 列控车载设备运用和检修中发生的典型故 障和倾向性问题须逐级上报。第二十七条 在动车所设置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工

    10、区,实行轮班工作制,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和故障处 理。动车所应具备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条件。第二十八条 运用检修合格后电务作业人员在动车组联 检记录单上,对列控车载设备状态进行签字确认,不再单独 发放合格证。第二十九条 动车组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应随二级检修进行,动车组重联时不进行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的上电检测。第三十条 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的测试设备应满足运 用检修和故障处理需要,见附件 9 。第三十一条 列控车载设备整机每种型号每个运用检 修工区备用 1 套,运用数量 40 套以上, 后续列控车载设备 每增加 20 套,增加应急备用 1 套;除上述整机外常用组匣 不少于 1 套, DM

    11、I 显示屏、传感器、插接件、接收天线、 测速雷达等易损配件每种型号每处(所)不少于 2 个。第三十二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 测,确保状态良好。备品备件应实行编号登记管理,准确记 录备件、配件数量及使用状态。24第三十三条 电务段应在列控车载设备明显位置张贴 小时应急电话,接听和解答故障抢修及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列控车载设备运用质量跟踪和数据 统计分析工作,专业检修车间和工区应配备数据下载装置和 分析工具。第二节 高级检修管理第三十五条 动车组在主机厂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 控车载设备检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含设备供应 商)实施;动车组在动车段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

    12、控车载 设备检修由动车段属地的电务段实施。第三十六条 高级检修过程中,发现故障或状态不良部 件时由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承修单位(以下简称承修单 位)通知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送修单位(以下简称送修 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原则上同步更换。承修单位为总公司以外企业时,铁路局应与承修单位规 范建立合同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 送修单位应与承修单位签订高级检修合 同,并将具体的高级检修计划及时通知承修单位。高级检修 更换下道的配件应返回送修单位。第三十八条 承担高级检修任务的铁路局电务段应成立 专业高级检修车间,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工作。第三十九条 列控车载设备高级

    13、检修机构须配备与车载 设备类型相适应的检修工具工装 (见附件 10 )和与检修工作 量相匹配的备品备件。第四十条 送修设备应保持完整,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单 位进行列控车载设备状态确认及交接,双方应在送修交接单 上签认(见附件 11 )。第四十一条 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须与动车组同步安 排厂内静、动态测试,由承修单位与接车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见附件 12 )后方可进行动车组有动力回送; 与动车组同步 安排线路动态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现场运用。列控 车载设备三级修、四级修线路动态测试由设备接收铁路局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承修单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管理工 作,须建立检修管理制度,掌握设备质量情况

    14、、技术状态及 运用状况,协调处理高级检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四十三条 承修单位须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质量控 制,按照作业标准,实行记名式检修,严格控制作业过程, 确保检修质量。承修单位应对检修质量负责,建立检修后的 质量跟踪制度,检修质量保证期为半年。第四十四条 承修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设备检修、更 换记录,由接收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确认及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具备高级修能力的动车段应具备列控车载 设备检修房屋和场地,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检测工装及 备品备件存放和测试、试验需要。第三节 新造及转配属设备管理第四十六条 新造及转配属动车组的列控车载设备须经 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后(交接验收测试内容见附

    15、件 13 ),方可 办理交接手续,设备履历、技术资料应随动车组同步交接, 新造动车组还应包含调(测)试记录。转配属动车组按规范 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第四十七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寿命期应从动车组出厂日 期开始计算。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部件的生产日期不得 早于动车组出厂日期一年。第四十八条 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线路动态测试按照高级检修线路动态测试项目进行。线路动态测试由铁路局 组织,设备供应商实施。第四节 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第四十九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应按 照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执行,铁路局应督促设备供应商履行 合同义务,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第五十条 设备供应商应设立维修

    16、中心进行专业化修 理,确保故障器材修复后返还原送修单位, 并出具检修报告, 故障器材的维修周期应控制在 15 日以内。第五十一条 设备供应商应在其列控车载设备比较集中的铁路局建立现场服务工作站,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仪器 仪表、检修工具及周转用备品备件。第五十二条 列控车载设备在安装调试、软件升级、投 入运用时,设备供应商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支持、督导, 并对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五十三条 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在安装期及运营期内,出现任何由于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和软件程序等缺陷引 起的设备修改和软、硬件更换,均由设备供应商负责。第五十四条 设备供应商应建立全天候迅速响应机制, 在设备运

    17、营期间发生故障或相关问题,应及时提供技术协 助、建议和指导等技术支持。第五十五条 结合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实际情况,铁路局 应建立设备供应商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将质量问题上报总公 司物资管理部,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要严肃追责。第五节 信息化管理第五十六条 铁路局应积极推进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信息 化,并与动车组检修管理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科学管 理,制定运用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逐步提高列控车载 设备维护管理水平。第五十七条 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信息化应满足总公司、 铁路局、电务段各级管理和生产需求,实现列控车载设备技 术履历、运用检修、 高级检修、 故障分析等管理内容信息化第五十八条 DMS 数

    18、据中心和信息化服务器按照铁路局 调度中心设备管理,实行日常巡检和集中检修相结合的检修 方式。第五章 数据分析第五十九条 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列控车载设备维 护工区应设置 DMS 用户分析终端。电务段负责 DMS 数据 日常运用分析。第六十条 DMS 用户终端的安装、运用由铁路局电务处 统一管理, DMS 设备产生的日常通信资费列入铁路局运输成本第六十一条 列控车载设备车间或维护工区应设置专人负责车载设备数据分析工作,负责动态监测数据、运行数据 的分析管理,对数据建档管理、汇总分析。第六十二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运行数据应在如下情况及 时下载。(一)运行途中存在异常或故障时;(二)运用检修中发现设

    19、备异常时;(三) DMS 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时;(四)列控车载设备二级检修及以上修程时。第六十三条 列控车载设备运行数据必须分类、分时有 序存放,妥善保管。运行数据保存 1 个月,故障数据和试验 数据至少保存 1 年。第六十四条 对列控车载数据分析发现的列控地面设 备、通信系统设备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分析处理, 形成闭环管理。第六章 作业纪律第六十五条 禁止带电插拔列控车载设备的各种板卡及接插件,禁止随意扳动各种隔离、测试等开关和车辆操纵手柄,禁止随意处置涉及车载密钥的模块。第六十六条 禁止随意更改列控车载设备的参数设置, 包括:轮径、顶棚速度、雷达参数、机控 / 人控优先、车型、 车号等

    20、。第六十七条 禁止列控车载设备与非专用计算机相连; 禁止在列控车载设备数据分析专用计算机上使用无关软件; 禁止使用非专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的导入导出;禁止未经总 公司批准擅自加装改造和接入其他系统。第六十八条 DMS 数据中心服务器及接入网络的电脑、 终端须安装防火墙软件及防病毒软件等基本网络安全措施, 必须保证其良好运用,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升级。第七章 结合部管理第六十九条 动车组安装列控车载设备用速度传感器的 轮径值变化时,车辆部门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属地电 务部门修正轮径,轮径值修改应执行双人确认制度。第七十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动车组的结合部分工界面, 按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分工界面

    21、 (附件 14 )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列控车载设备车顶、车下安装底座、支架、 防护装置等部件的拆装由车辆检修部门完成,电务部门做好 配合检查。列控车载设备贯穿车体内外的电缆更换时,应由 车辆部门组织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电缆并配合。第七十二条 动车组检修涉及列控车载设备时,车辆部 门应及时通知电务部门配合。列控车载设备部件由电务检修 部门负责拆装,并对列控车载设备进行防护及检查确认。第七十三条 动车组配属调整时车辆部门应及时通知电 务部门进行交接。第七十四条 铁路局机务处以相关规范和电务处提供的 技术资料为基础,组织编写司机操作手册,以铁路局文件形 式发布并抄送至担当动车组司机值乘任务的相关铁路

    22、局,并 根据运输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补充、修订。第七十五条 列控车载设备 GSM-R SIM 卡(含 DMS 设 备)的申请和制作按照铁路 GSM-R 数据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执行,新造动车组应在出厂前完成列控车载设备 GSM-R SIM 卡(含 DMS 设备)的申请和制作工作。第八章 跨局跨段设备维护第七十六条 配属铁路局电务段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 理的责任主体,电务段应与动车组运行交路终到和折返的电 务段签定代维协议,明确双方维护、报修、故障处理、数据 下载等方面的责任。相关电务段应按委托协议执行。第七十七条 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发生地或车载设备故障 动车组的运行目的地在外局时,设备配属铁路局电务部

    23、门应 主动联系有关铁路局电务部门,通报故障情况并请求协助。 有关路局电务部门应积极响应,负责故障处理、数据下载及 转发。第七十八条 跨局检修(存放)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 检修作业由存放地电务段负责,并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签 字;跨局存放的动车组不进行检修时,不再进行签字确认。第七十九条 列控车载设备所属电务段因工作需要,需 调用列控车载设备数据时,数据下载及传输由动车组存放地 电务段负责。第八十条 跨局存放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后,代 维段处理完毕故障恢复后要按照标准进行一级检测,确认列 控车载设备状态良好,并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签字。第八十一条 动车组转配属时,转出铁路局暂不拆除SIM 卡

    24、,转入铁路局在动车组进段(所)后,应及时更换本 铁路局 SIM 卡,并返还原 SIM 卡。第八十二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软件升级原则上由配属铁 路局完成, 遇动车组借用、 动态检测、 联调联试等特殊情况, 配属局与支配局电务段间须签订委托协议。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 自轮运转设备装备的 CTCS-2 级列控车载 设备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铁 道部印发的动车组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铁运 2012 93 号),

    25、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动车组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运基信号 2011 112 号)、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 (暂行) (运基信号 2009 688 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 1. 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工作项目及标准2. 配件更换周期表3. CTCS2-200H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4. CTCS2-200C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5. CTCS3-300T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6. CTCS3-300H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7. CTCS3-300S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8.DMS 设备高级检修规程9.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工具工装10.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工具工装11.车载设备送修交接单12.车载设备接收交接单13.新造及转配属动车组交接验收测试表14.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分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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