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保全,一、概念(一)定义: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采取一定的行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加以干涉的权利。(二)债的保全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突破。思考:除了债的保全,还有哪些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二、代位权(一)定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前段)(二)性质1为实体权而非程序权。2为债权权能而非独立权利。3为固有权而非代理权。,(三)成立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1债权人对债务
2、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清偿期。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案例: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已到期,但乙没有主张。试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多次催要未果,对丙称,
3、“再给你三个月,若还不还债,咱们法庭上见!”试问:甲此时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注意:“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思考:为什么要将“怠于行使”限定为起诉或仲裁方式?,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一直没有向丙主张。甲查知乙有房产一处,价值为10万元以上,银行丁就该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债权亦为10万,但尚未到期。试问:甲可否向丙主张代位权?(四)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五)代位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债权人。2被告:次债
4、务人。3第三人:债务人。(六)代位之诉中当事人的关系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给丙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属实。试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思考:诉讼费用的真正负担者是谁?,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履行导致两个债务关系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思考:如
5、果债务人还有没有提起代位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他们的债权如何保护?思考:规定代位之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则代位权制度还是债的保全制度吗?注意:债务人如果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提起代位之诉的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至法院,要求丙向其履行15万元的债务。试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七)诉讼冲突的解决1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起代位之诉,处理如下:(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1)代位之诉具备成立条件的,应予受理,但在债权人、债务人之诉判决生效之前,代
6、位之诉中止。思考:为什么要这样安排?(2)代位之诉尚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2两个以上债权人代位起诉同一次债务人的,可以合并审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6-2条)3债权人已提起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起诉次债务人的,处理如下:(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1)受理代位之诉的法院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2)债务人另行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3)在代位之诉判决生效前,债务人、次债务人之诉应当中止。,思考:为什么应当中止?4代位之诉债权的平等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之诉,经审查均应支持的,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分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八)代位之
7、诉费用的负担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2后段,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案例: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贷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试问: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试问:甲是否因借贷合同违法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试问:甲是否因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试问:甲是否因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二、撤销权(一)定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性质1形成权说。2请求权说。3折
8、衷说。4责任说。(三)成立条件(合同法第74条)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3主观上(1)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恶意。(2)受让人在无偿受让的场合(如放弃债权、赠与等),无需恶意。在有偿受让的场合(如明显低价转让),尚需恶意。,注意:受让人的恶意是指对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知情,而非诈害债权人的恶意。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已到期。一日,乙向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试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4债务人的行为
9、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案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有汽车一辆,价值15万元,另有定期存款10万,尚未到期。现乙将汽车赠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试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四)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五)撤销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债权人。2被告:债务人。3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六)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1就债务人与受让人关系而言,具有形成之诉的效力,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2就债权人与受让人关系而言,具有给付之诉的效力,一经撤销,可以请求受让人返还所获利益于债务人。(尚未转移
10、财产则免于给付。)3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以合并审理。4债权人胜诉的,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七)法定期间(合同法第75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债权人应在1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5年。,债的担保,一、概念(一)定义:合同债权的担保是指通过在特定财产之上设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或者增加用以还债的责任财产范围的方式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二)分类1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2债的特别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思考:哪种担保对债的担保力
11、度更大?思考:债的特别担保包括哪些方式?二、保证(一)概述1定义: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性质,(1)附从性成立上的附从性: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范围、强度上的附从性:不超过主债权。转移上的附从性:随主债权转移。变更上的附从性:随主债权变更,但不得自动增加范围、强度。消灭上的附从性:随主债权消灭。(2)相对独立性为独立债务关系,而非主债的一部分。可以通过约定来对其附从性做一定的突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保证、国内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3)补充性作为对主债务不履行的补充。在一般保证中,作为对债务人一般担保的补充。(二)保证合同1当事人(
12、1)债权人。(2)保证人2特征(1)为单务、无偿合同。,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甲请丙作保证人,并约定,若丙作保证人,甲支付丙2万元。丙应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试问:该保证合同是否体现了单务无偿性?(2)为诺成合同。(3)为要式合同。(担保法第13条)思考:保证的有效成立除了通过双方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还可以有哪些方式?(4)为从合同。4内容(1)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注意:几种特殊主债权的保证a专属性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保证。b自然债权(担保法解释第35条)(a)先成立保证再转变为自然债权的,保证人负担自然保证债务。(b)直接保证自然债权的,保证人负担完全保证债务,但保证人善
13、意的除外。c将来成立的债权:可以成立最高额保证。(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a基本关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该拒绝权为先诉抗辩权。,案例: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之前甲还款。丙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乙找甲,甲表示无力清偿。乙于6月2日找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试问:丙应如何应对甲的请求?注意:“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是: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
14、已针对主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并已针对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在强制执行之后仍未得到满足。,b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的。(b)债务人破产案法院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的。(c)保证人书面弃权的。案例: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乙诉甲,胜诉,请求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甲被另一债权人丁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受理。乙转而请求丙还款100万元。试问:丙能否拒绝?,c诉讼地位(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
15、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a基本关系: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b确定方式(担保法第18、19条)(a)约定,即通过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b)推定,即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思考: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的利益?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后甲到期不还,乙请求丙还清。试问:丙能否拒绝?,c诉讼地位(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
16、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前诉讼。注意: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不同,前者着眼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指数个保证人不约定份额地对同一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9条)(4)保证担保的范围:若无约定,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法第21条),(5)保证期间性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注意: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31条)思考: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债权人消灭的是实体性的权利还是胜诉权?,确定a有约定从约定,但有两个例外:(a)约定为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
17、明,法定为2年。(担保法解释第32-2条)(b)约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b无约定的(a)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5-1、26-1条),(b)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7条)思考:怎么理解担保法解释第37条之规定?,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
18、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所谓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对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债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那部分债权发生期间。所谓债务清偿期限,即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中承诺的清偿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的期间,也就是保证义务的约定履行期间。,案例: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甲的房屋一幢长期租赁给乙使用,按月支付租金,由丙作为保证人。甲丙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最迟不超过2007年1月1日,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人从2007年1月1日起4个月内,应当在最高额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人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债务。试问:
19、本案中的保证存续期间、债务清偿期限、保证期间分别是什么?注意:如果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实际上也就是保证存续期间届满起6个月。,案例: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甲的房屋一幢长期租赁给乙使用,按月支付租金,由丙作为保证人。甲丙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人应当在最高额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人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无力清偿的债务。试问:本案中的保证存续期间、债务清偿期限、保证期间分别是什么?,效力a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0、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5条第2款)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10月10日诉甲,乙胜诉。但甲无财产,执行未果。后乙要求丙承担责任。试问:丙是否有责任?,b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第2款)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9月1日诉甲,要求还款,胜诉。但甲无财产,执行未果。10月10日,乙诉丙,要求丙承担责任。试问:丙有无责任?,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的行为决定着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是否
21、存在,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分别是诉讼、仲裁行为或者请求行为,这种行为针对的对象也不同,分别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但是都决定着保证责任的成立,因此都是保证期间。一旦确定保证责任成立,债权人又应当在多久期间之内行使该项权利,则另属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a)债权人唯有在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之时为法定行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亦即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现实地发生保证债务关系,也才可能就这一债务关系存在诉讼时效期间。(b)保证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其实现还依赖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债务清偿要求,时效期间经过则胜诉权消灭,否则受
22、法律保护。(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因保证方式而不同:(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2002年3月1日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后甲到期未还。乙于2002年8月1日诉甲,11月1日判决生效,乙胜诉。但甲无财产可供执行。试问:乙最迟应在什么时候请求丙承担责任,否则乙对丙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
23、约定2002年3月1日还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还。乙于2002年8月1日曾书面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收到请求后并未还款。试问:乙最迟应当在什么时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乙对丙的权利即不受法律保护?,6.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人1可为保证人的范围(1)法人。(2)其他组织(担保法解释第15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3)自然人。注意:作为保证人,不因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而免责。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甲
24、之友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此时丙自有财产不足10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乙诉至法院要求丙清偿10万元。丙在答辩状中称,“本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请免除我的保证责任。”试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丙的答辩请求?,2不可为保证人的范围(1)主债务人:不可。(2)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原则上不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公益法人(担保法第9条、担保法解释第16条)原则上不可。从事经营活动中的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4)企业职能部门:绝对不可。(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的,有效。(担保法第10-2条)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
25、17-2条)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担保法第29条)3共同保证(1)定义: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担保法第12条),(2)类型按份共同保证a定义:各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的保证。b产生方式(a)共同约定。(b)分别约定。,案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甲的友人丙于6月1日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偿还时,丙承担700万元清偿责任。6月2日甲另与一友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偿还时,丁承担300万元的清偿责任。试问:乙丙丁之间为何种关系?连带共同保证a定义: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各保证人连带承担保证责任。,b产生方式(a)各保证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b)各保
26、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担保法解释第19条)各保证人同时与债权人订约时未约定份额。各保证人分别与债权人订约时未约定份额。c效力(a)各保证人在对债权人的外部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b)各保证人在内部关系中承担按份责任,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均额。,(c)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两项权利,即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两项追偿权在数额上有区别,在顺序上有先后。(担保法解释第20-2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案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后甲到期不能偿还,乙要
27、求丙偿还1000万元。试问:丙能否拒绝?试问:若丙应乙的请求偿还了1000万元,可以如何行使追偿权?,(四)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1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乙、丁达成协议,将乙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甲、丙。试问: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两个例外(担保法解释第28条)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2保证期间,主债务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担保法第23条)(1)经债权人许可。(2)经保证人书
28、面同意。,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甲、丁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转让给丁,并征得丙的书面同意,但乙不知情。试问:丙的保证责任有无变化?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甲、丁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转让给丁,并征得乙的书面同意。征求丙的意见时,丙碍于情面,点头表示同意。后丁不能如期还款,乙请求丙还款。丙予以反悔,表示不承担责任。试问:丙的反悔应否得到支持?,3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应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4条)(1)债权数额变更的(担保法解释第30-1条)征得保证人书面同
29、意,保证人依变更后的主债权额承担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甲乙协议将债务变更为120万元,丙不知情。试问: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数额为多少?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甲乙协议将债务变更为80万元,丙不知情。试问: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数额为多少?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约定10月1日之前偿还,丙为保证人。9月1日,甲乙协议将债务变更为120万元,丙书面同意。试问: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数
30、额为多少?,(2)履行期限变更的(担保法解释第30-2条)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承担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对原定期限内的债务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案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丙为保证人,约定2002年6月1日前甲还钱,保证期间为7个月。2002年3月1日,甲乙补充协议:甲可在2002年10月1日还钱。丙不知情。2002年6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债务增长到110万元。试问:丙的保证期间何时结束?试问:丙的保证责任金额为多少?(3)新贷偿还旧贷的(担保法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
31、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案例:甲企业借乙银行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1年,无利息,丙为保证人。1年后,甲无力偿还,后甲乙达成协议,乙再贷给甲一笔无息借款2000万元,但实际到账1100万元,其余900万元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之一部分。对于甲乙的第二笔借款,丙既未再提供担保,也不知情。试问:此时丙的担保责任是多少?,案例:甲企业借乙银行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1年,无利息,无保证人。1年后,甲无力偿还,后甲乙达成协议,乙再贷给甲一笔无息借款2000万元,但实际到账1100万元,其余900万元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之一部分。丙为
32、保证人,但丙对于其中90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的事毫不知情。试问:此时丙承担责任是多少?,案例:甲企业借乙银行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1年,无利息。1年后,甲无力偿还,后甲乙达成协议,乙再贷给甲一笔无息借款2000万元,但实际到账1100万元,其余900万元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之一部分。丙为两笔贷款的保证人。试问:此时丙的担保责任是多少?(五)主合同解除时的保证责任承担(担保法解释第10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定金(一)概念1定义:为担保债权,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2定金合同的
33、特征(1)为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2)为实践合同(担保法第90条、担保法解释第119条),案例:甲乙于6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向乙给付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试问:定金合同何时成立?试问:定金数额多少?(3)限额性(担保法第91条、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以不当得利处理。,思考:超过的部分定金,能否直接作为预付款处理?案例:甲乙于6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款项为30万元,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向乙给付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试问:该笔交易的定金实数为多少?试问:多出的2万元应当怎么处理?(二)种类1订约定金(立约定金),(1)效力: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依定金罚则处理。(担保法解释第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