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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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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docx

    1、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X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X市X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坚持突出重点

    2、、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二、工作目标完成2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2座储油库、150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12家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全面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企业、加油站(车)、规模餐饮场所的治理。三、时间安排X年7月4日至X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四、主要任务(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VOCs治理1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完成VOCs治理。对新排查出的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自X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

    3、产治理。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

    4、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5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

    5、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7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8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1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表面涂装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

    6、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企业和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X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2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3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VOCs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7、24409X)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X)的规定。4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5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

    8、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的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三)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2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企业。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

    9、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粘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

    10、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在油墨、胶粘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

    11、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根据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包装印刷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

    12、治理任务的企业,自X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四)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X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区排查上报的2座储油库、150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X)、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X)。1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X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13、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

    14、作。(五)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理。X年10月底前,全市12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X)。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或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

    15、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3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自X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停业治理。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工作负总责,并由辖区政府、管委确定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五、保障措施(一)广泛宣传发动。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日报社等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根据职责

    16、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的企

    17、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三)加强调度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区名单。(四)严格奖惩问责。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将对严格落实大

    18、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县区予以表彰,并在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餐饮油烟治理任务的县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县区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蓝天工程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环保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区,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依据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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