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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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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docx

    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贰】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

    2、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

    3、相邻权等)。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

    4、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个体工商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换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9.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0.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

    5、格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1.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2.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13.复议决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如果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则该第三人当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

    6、转移情形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3.有权起诉的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叁】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具体有三种情形:(1)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2)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3)行政机构在无法定授权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三

    7、种情况(1)复议维持:共同告即复议维持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时并没有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是只起诉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此为“漏加列”。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和支持,还包括复议机关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该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于是作出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的情形。(但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申请的不属于)(2)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因为原行为

    8、已不复存在了。仅限于狭义的改变: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3)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如果受委托的组织利用委托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形式主义的认定)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即采取名义标准,看是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4.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

    9、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认采取越权判断标准:区分幅度越权还是种类越权。(1)无论是没有越权还是幅度越权(相对越权),都应当作被告。(2)该机构是种类越权,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共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属于假共同行政行为,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临时组建的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7.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确认(1)以实质标准为主: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2)以形式标准为

    10、辅: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8.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确认(1)对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2)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3)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9.村委会、居委会的被告确认(1)故当事人对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被告。(2)当事人

    11、对村委会、居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0.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确认(1)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2)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1.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确认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

    12、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被告资格的转移1.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不再享有相关的职权。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3.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的追加和变更1.追加:漏加转(仅限于一般共同被告案件的遗漏被告)法院若发现遗漏了被告,则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变更:错变驳法院发现原告错列被告需要变更的,应当告知原

    13、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2.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说明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4.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肆】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

    14、的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1.与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1)与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是具有原告资格,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起诉其他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与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是本来与被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2.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独立完整(1)不依附于原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和上诉权,其他提供证据、继续辩论、委托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都有。(2)第三人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实体权利和诉

    15、讼权利,不能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这些只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3.加入时间: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前进行。4.加入方式: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取决于其选择。(1)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通知”是法院的义务,是否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取决于其选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选择。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2)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6、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5.上诉条件:(1)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才可以上诉。(2)如果没有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不可以上诉。6.未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再审申请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

    17、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第三人的类型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3.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都有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起诉

    18、,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则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被告型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非行政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7.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当原告,其他没有起诉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1.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

    19、,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2.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二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法院审理中出现此种情况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第三人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伍】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4.案件

    20、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强行追加。(2)必要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

    21、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两个以上行政相关人,通常是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成为共同原告。(3)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4)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

    22、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5)复议维持后的诉讼。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普通共同诉讼1.情形(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一告多);(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多告一);(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新加旧);(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2.程序(1)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

    23、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并经当事人同意,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2)普通共同诉讼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诉讼代表人1.确定规则(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10人以上。(2)实行诉讼代表制。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而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4)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产生;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

    24、表人。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要求亲为诉讼的,应当允许。(5)代表人为2-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权限(1)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可自行作出。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2)实体权利的代表权限: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陆】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

    25、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制度的意义1.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提出主张;3.有助于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接受监督,防止与减少违法与错误,提高审判质量。|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性质是全权代理,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2.委托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所在团体推荐的公民。(2)委托代理人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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