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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无题目版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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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无题目版09.docx

    1、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无题目版09第一章总论本章是全书最抽象的一章,涉及内容全部为法律基础知识,分值为10分左右,题型以单、多、判为主。【本章内容结构】本章教材分为3节:第一节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最重要)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

    2、)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二、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1.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3.客体(1)物自然物

    3、:土地、矿藏等人造物:建筑、机器等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4)人身(部分或整体)【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事实()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

    4、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意2】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

    5、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6、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香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二、仲

    7、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涉及到人身权利)(2)行政争议。【提示】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2.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

    8、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院不予受理。(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2.仲裁协议的内容例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北京市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老侯乙方:老赵【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

    9、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注意】不是“仲裁庭首次开庭时”(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五)仲裁裁决()(按流程来)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

    10、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2】当事人

    11、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

    12、出。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三、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13、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看地位是否平等(二)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单数

    14、”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4.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民事诉讼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合议(仲裁)庭组成1名或3名3名以上单数回避制度开庭公开(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注意】与仲裁区分。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

    15、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皆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3)专属

    16、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起诉”与“受理” 为此点命题陷阱。(四)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注意】诉讼时

    17、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为了督促尽早实现权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

    18、间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1)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19、“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2.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注意】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仲裁民事诉讼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合议(仲裁)庭

    20、组成1名或3名3名以上单数回避制度开庭公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的生效裁决:作出调解书:签收一审:送达15日不上诉二审为终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一审法院)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

    21、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行政复议程序1.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

    22、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3.行政复议决定()(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4)决定种类: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23、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6)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

    24、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总结】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平等主体收费审判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合议(仲裁)庭组成1名或3名3名以上单数回避制度开庭(书面审查)公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生效时间裁决:作出调解书:签收一审:送达15日不上诉送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25、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

    26、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三)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2.审理和判决()(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议庭(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特别记忆)【提示】(1)(2)(3)(4)规定同民事诉讼。【建议】本考点下所有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个人建议战略放弃。3.侵权赔偿(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

    27、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第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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