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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注册会计师考证第七单元票据法律制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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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注册会计师考证第七单元票据法律制度笔记.docx

    1、最新注册会计师考证第七单元票据法律制度笔记第七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一、考点综述【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

    2、外的前手的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

    3、当的利益。4.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考点2】商业汇票的背书(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任意记载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

    4、、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4.票据权利买卖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5.质押背书(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

    5、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3)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考点3】商业汇票的承兑1.附条件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无效)。【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承兑的法律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

    6、付汇票上的金额。(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相关链接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考点4】商业汇票的保证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1)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

    7、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保证责任(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

    8、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考点5】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规定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3.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

    9、其票据权利。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5.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6.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考点6】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

    10、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解释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解释2】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行为(或者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2013年案例

    11、分析题)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考点7】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表见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一、考点综述【考点8】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变造(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2)变造后在票据上

    12、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票据的伪造(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被伪造人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

    13、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

    14、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考点9】票据抗辩(对人抗辩)1.可以抗辩的情形(1)直接相对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2)无对价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

    15、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3)明知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2.不能抗辩的情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考点10】追索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16、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2.特殊规定(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4)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

    17、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6)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经典试题【案例1】(2009年原制度)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

    18、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

    19、理由。(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

    20、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4)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

    21、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5)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案例2】(201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

    22、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丁公司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后,将天然钻石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逃匿。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

    23、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

    24、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案例3】(2011年)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

    25、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3答案】(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

    26、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二、经典试题【案例4】(2012年A卷、B卷)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

    27、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

    28、公司、G公司追索。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4答案】(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

    29、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该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进行票据保证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30、。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因此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案例5】(2013年)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

    31、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2)D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4)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5)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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