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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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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docx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序号检 查 内 容依 据 标 准结 论一、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1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4.5条是否2生产、储存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消防法第十、十三条是否3建构筑物等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防雷检测在有效期内。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是 否4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

    2、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4.3条是 否二、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规(GB50016-2006)第5.1条;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3.0.1、5.1条是否2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1条是否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

    3、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2条是否三、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1厂内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是否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是否3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 否4疏散通道、安全

    4、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门不得锁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条;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否51)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2)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2条是否6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四、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5、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是否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条是否3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

    6、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是否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

    7、06第11.3.5条是否五、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是否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是否3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法第十六条是否4室内消防栓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水带、水枪齐备,

    8、标识清晰。消防法第十六条是否5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得小于10L/s。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8.4.1条。是否6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遮挡。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否7消火栓启动水泵按钮能远程启动消火栓泵,并应有保护设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8.4.3条。是否8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第10.2.1条是否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第8.6.9条是否10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6.1、5.6.2条是否11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6.1、5.6.4条是否1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5条是否1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0、规范(GB 50116-98)第5.3.3条是否1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4.1条是否1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是否六、疏散标志是否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合理设置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仓库的安全出口;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建筑设计防火

    11、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是否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条是否3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是否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是否5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设置安全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

    12、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率6.7.1条6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3条是否7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4条是否8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7条是否9旅馆、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和其它公共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4条是否10其它有必要

    1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5条是否七、旅馆的安全要求1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2.1条是否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2.2条是否3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2.3条是否八、商店的安

    14、全要求 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1条是否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2条是否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

    15、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3)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4)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3条是否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

    16、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3)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4条是否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5条是否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

    17、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6条是否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3.7条是否九、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要求1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1条是否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

    18、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2条是否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3条是否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4条是否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5条是否十、学校的安全要求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

    19、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5.1条是否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5.2条是否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5.3条是否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5.4条是否十一、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要求1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

    20、石油气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6.1条是否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6.2条是否十二、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的安全要求1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7.1条是否2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

    21、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7.2条是否3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7.3条是否十三、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要求 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1条是否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

    22、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2条是否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3条是否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4条是否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5条是否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

    23、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8.6条是否7作业场所的通风应保持良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第5.4.3条是否8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要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第5.7.1条是否9操作人员防护用品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第6.2条是否十四、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要求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 条。是否2消防应

    24、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3 条。是否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 条。是否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 条。是否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

    25、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6 条。是否6电气装置应接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O169-92是否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是否8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2.4条是否9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第6.10条是否十五、应急救援11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消防组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消防法第四十一条是否22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法第十六条是否33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法第十六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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