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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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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docx

    1、洛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 1 -第三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 2 -第四章 试题卷的运送与保管 - 9 -第五章 考点设置 - 13 -第六章 考场设置 - 16 -第七章 考试程序和监考工作细则 - 20 -第八章 考风与考纪 - 28 -附件:一、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 30 -二、关于考试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 32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38 -四、河南省201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 - 51 -五、保密制度 - 52 -六、河南省201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 - 54 -七、

    2、考生须知 - 56 -八、洛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巡视情况报告表 - 58 -洛阳市201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级中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招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保障中招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中招考试工作在市教育局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与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当地政府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第三条 中招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第四条 中招考试工作的基本

    3、要求是:依法治考,照章办事,严格管理。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是: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第2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第六条 中招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宣传、监察、发改委、工业与信息、民委、公安(武警)、财政、人力和社保、交通运输、卫生、保密、法院、工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

    4、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第八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和来自客校监考员带队负责人担任。主考、副主考也可以由考区统一安排。第九条 考点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第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其中两名监考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学校。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备用监考员。市招办可根据考区情况向其调派巡视员。第三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第十一条 中招考试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5、队伍。第十二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十三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三)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四)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五)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六)初三任课教师和初三班主任不得聘为考试工作人员;(七)身体健康。第十四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中招考试,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题卡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临时选聘的工作

    6、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管理工作。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参加中招考试者,必须报告,凡不主动报告者按违规处理。直系亲属范围界定为:与当事人存在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者。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做到全员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正面示范与警示案例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在对所有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再进行岗位培训,以确保每位考试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自己的工作流程和职责要求。考点的培训工作在主考的主持下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考试的特点与任务;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考务工作的主要精神和要求;考点各项工作的准备情

    7、况介绍;学习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业务、技术、法纪要求。第十六条 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等所有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佩戴统一制作的不同工作证,工作证要有姓名、照片、编号和发证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在照片处加盖公章。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凭证出入。 第十七条 考区主任、副主任职责(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细则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二)确定考点,选聘各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统一选聘和调配本考区监考人员;(三)保证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四)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考风

    8、考纪与诚信教育;(五)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食宿、卫生和安全保卫等项工作;(六)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纪律的执行情况;(七)处理和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一)在考区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本细则主持考点的考试,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的考风考纪要求;(三)组建考点办公室。选聘本考点工作人员,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对考点和考场布置,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保证考点考试期间试题卷、答题卡的安全保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五)如因试题卷或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或试卷错装等原因必须启封备用卷时,应和试卷保

    9、管人员共同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六)对不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严肃处理。对因违规需终止其考试的考生进行处理;(七)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场考生试题卷、答题卡,整理、密封,并派专人将答卷(含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按时送到保密室;(八)组织好考点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考区主任报告;(九)考试结束后,向考区领导汇报本次考试情况。 因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发生试卷安全保密的问题,要追究主考、副主考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监考员职责(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学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基本

    10、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主持所负责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本细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时到达考场,正确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适时开启和关闭无线信号屏蔽器。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指导考生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存物处(如手机、书籍、资料等);(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四)检查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严查替考。按规定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要求考生仔细检查条形码上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是否有误;督促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卡等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

    11、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及时制止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对违规情况如实作出记录;(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主考,不得扩散;(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对考试期间非正常出入考场人员做出记录;(八)遵守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注意”,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嗑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九)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考前、考后检查和清理考场;(十)认真履行职责,第一监考员重点负责保密、考风考纪,第二监考员主要负责考试组织管理。第二十条 考点试卷保密员职

    12、责(一)坚守工作岗位,保守秘密;(二)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办理交接手续;(三)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启封备用卷袋上签名负责;(四)保管破损、污染等残卷;(五)每科考试结束后将试题卷、备用卷、残卷送交考区保密室。第二十一条 场外联络员的职责(一)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处理因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的有关事宜,如转达监考员向主考、考点办公室汇报情况或请示工作。(二)陪同(须有2人以上)患病考生场外治疗等。(三)场外联络员的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不能在考场门口随意走动,不得进入考场甚至接触试题卷,不得单独与考生和监考接触。第二十二条 考点其他必要工作

    13、人员的职责及其工作制度由各考区制定。考试期间禁止各类涉考工作人员饮酒。考点要妥善保管好监考员和巡视员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有关中学派出的考生带队教师,由有关中学教师直接领导,但进考点后须接受考点的统一管理。考试期间,带队教师应在指定的地点或教室休息,不得在考点内任意走动;要做好本校考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安排,配合考点核查考生资格并处理好考生的其他有关问题。第四章 试题卷的运送与保管第二十四条 全省统考的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及英语听力CD光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招考试的安全保密

    14、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考试试题卷(含答案、评分参考及外语听力CD盘)、答题卡的制卷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试题卷、答题卡的运送、保管由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并由当地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试题卷、答题卡的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案及评分参考的运送、保管等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以及河南省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细则(教招办2004108号)有关要求执行。试卷保密室须通过上一级招办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每次使用前,各级招办需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

    15、上一级部门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市招办负责试题卷、答题卡从保密印刷厂到本市的领运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试题卷、答题卡从市招办到本(县、市)区的领运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各级部门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试题卷、答题卡的运送工作。运送试题卷必须做到:(一)对试题卷运送的车辆要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二)试卷运送车辆须用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的密封车辆运送,并配备押运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市招办能够随时监控运送情况。(三)由县级教育局招生办负责人带队,由公安(武警)人员负责押运。

    16、押运人员按单车不少于三人、两车以上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四)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卷不离车、人不离卷。(五)严禁搭乘与试题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题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六)试卷运送途中发生异常情况,要即时向本级招办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部门、保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招办报告。(七)押运试卷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保管,留一部公用通讯工具,在使用时所有人员共同在场。(八)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共同立即回放,查看运送的全过程,并填写运送情况登记表。试题卷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二)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三)

    17、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 试题卷、答题卡存放在保密室。在分发或整理入保密室时,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题卷、答题卡整理的人员必须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招办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监控录像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即时回放。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第二十八条 保密室存放试卷期间,防盗门钥匙与保密柜钥匙分别掌管,任何情况下门钥匙和柜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不含试题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保密室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开启

    18、监控,并全程录像,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或由纪检监察人员实时同步监看。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后一年时间。第二十九条 考点设试卷保管室,内设专用保密柜存放备用卷,保密柜要设两把锁,由两名保密员(由当地招生管理部门直派)分别掌管保密柜钥匙。保管室存放试题卷期间要全程录像。考点试卷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监控并录像。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实时同步监看,随时报告异常情况。录像资料随试题卷一并送交县(市、区)保密室,保存一年。第三十条 考点启用备用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由主考、客校副主考、两名保密员四人共同签字负责。在视频监控下,按所

    19、需科目、数量取出试题卷或答题卡,密封后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沿“封闭式”专用通道径直送至考场门口。收回的作废试题卷、答题卡密封后送返保密室装入备用卷袋内。主考须在备用卷袋上注明启用的时间、原因、份数。剩余备用卷要随即如数密封,不得复印、外传。备用卷启封后,启封备用卷人员不得离开试题卷保管室,不得与他人接触。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题卷一并送回县(市、区)保密室。市区备用卷启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招办。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试卷保密室和考点交接试题卷时,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袋数,检查试题卷袋密封与装订情况,认真填写交接清单,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第三十二条 试题卷在启用前,答题卡在统一评阅前,任何

    20、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第三十三条 保密室存放试卷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级招办须每天向上级招办报告安全保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生试题卷被盗、泄密等重大案件,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招办,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试题卷启封前发现密封袋破损要立即报告当地招办,在排除失泄密的情况下重新密封。试题外漏时,要立即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市招办。第三十五条 考后答题卡的运送和保管,参照本章和有关规定执行。第5章 考点设置第三十六条 考点设置的基本条件(一)考点位置原则上要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

    21、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市招办批准。(二)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三)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四)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五)有完善的互联网系统、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应配有计算机、多媒体播放、电话、传真、复印、打印等设备,以便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六)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设备。(七)有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第三十七条 环境布置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点。考点气

    22、氛要庄重,使考生感到严肃、亲切、和谐。考点大门悬挂红色横幅,统一用字为“2015年中招考试洛阳市考点”。大门两旁竖插装饰彩旗,张贴具有欢迎和励志的标语,如:发扬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信守诺言,诚信考试。在考点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生守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铃声信号和市、县招办的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和用于每科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的公告栏。考点一般应设八室、四处、一线、一区,并设置醒目的标志。八室为:(1)考务指挥室:指挥室安装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固定电话,与考务办公室及上级招办保持联系畅通。(2)考务办公室:这是考点工作人员集中的

    23、地方,位置要适中,房间要宽敞,室内用黑板或电子屏幕显示考点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监考员名单及工作注意事项等,并设置专用电话和传真机,保证考试期间通讯联系通畅。(3)试卷保管室:按照试题卷保密的有关规定设置。(4)试卷分发(回收)室(可与考务办公室合用):根据本考点的考场数合理设置,桌凳、工具应满足工作需要。试题卷整理复核人员分包的考场号,每组监考员工作的位置,要制成标签摆放到相应的课桌上。(5)听力考试信号播放室:要配备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6)广播室:可以和听力考试信号播放室合用。(7)医务室:配备符合条件的医生和必要药品、器械。(8)保卫室:要配备专职人员和公安(武警)共同承担考点保

    24、卫任务。“四处”即咨询处、机动车停放处、自行车停放处、茶水供应处。除茶水供应处外,其他应设在离考场较远的地方或大门以外。“一线”即警戒线。在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武警)及保卫人员值守。警戒线,距离地面1米左右架设黄色带有明显标志的隔离带。“一区”即安全疏散区域。考试期间,考点警戒线内的非考试工作用房要落锁,贴封条。准备好考试需用的表册、纸张、粉笔、2B铅笔、蓝色字迹的圆珠笔、书夹、订书机、小剪刀等。各考点配备的广播系统,在外语听力考试前,必须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播放质量。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

    25、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禁止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同时要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正常。第六章 考场设置第三十八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考场应宽敞明亮、桌椅整齐,具备较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统一在考场前方配备钟表。第三十九条考场座位数按30人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从考生坐向左前方第一位置排起,按列折回排序,可按“7887”、6行5列或5行6列排列。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斗口朝前(斜面桌除外但应上锁或封闭),桌面要平

    26、整。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并在靠走道的桌角上贴考生座位号。同时要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前、后门正常开关。 附件 7887式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讲 台 考场左前方115163021417293131828412192751120266102125792224823 考场右后方6行5列式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讲 台考场左前方112132425211142326310152227491621285817202967181930考考场右后方5行6列式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讲 台考场左前方110112021302912192229381318232847141724275615162526考场右后方第四十条 指

    27、定专人负责发布考试信号:(一)预备:打钟(每科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英语考前30分钟),每次3短声,连打5次;(二)考试开始;打钟,每次两短声,连打5次;(三)考试开始后15分钟;吹哨一次;(四)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吹哨一次;(五)考试结束:打钟,每次一短声。连打5次。如用电铃发布信号,预备不超过20秒,考试开始、考试结束不超过15秒。第四十一条 考场入口悬挂或张贴考场标示牌,用规范的字体书写考试科目和考场序号。考场门口外放置两张单人(或一张双人)课桌,供考生临时放置非考试物品。第四十二条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

    28、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四十三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第四十四条 考场安装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设备,确保正常使用。第四十五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考场的清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英语以外的其它少数语种考外语时按语种单独设置考场。第7章 考试程序和监考工作细则考试期间各级主管部门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在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外语考试执行第六十三条):监考员到达考点办公

    29、室,参加点名和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对钟表时间,领取试卷、条形码。领取试卷时,应检查试题卷封袋的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符,密封是否完好,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带上条形码、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径直前往考场。第四十七条 每场考生入场前,要对考场内课桌进行检查,防止考生提前将手机等违禁物品放入课桌抽屉内,发现违禁物品及时清除。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声响起(第一科前移10分钟):组织考生进场,5分钟内入场完毕。考生入场时,第一监考员在门口组织考生有秩序地入场,并核对准考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考生进行检查,劝阻考生不要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第二监考员维护秩序,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如系双人课桌,要求考生居中

    30、就坐,并前后对直。考生入场就座后,监考员按考生座位号顺序,依次将答题卡、草稿纸和条形码对应发给考生,并指导考生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如果考生还没有到场,不要把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一定要发到考生手中,不能让考生自行传递。上述工作完成后,第一监考员宣布讲第1条指导语:“请大家坐好,把准考证放在课桌靠走道的上角。请大家仔细检查一下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如果有误,立即举手报告。请同学们注意保持答题卡的平整,不要折叠或者弄脏、撕破,否则会影响机器评阅,影响你的成绩。(稍停)现在宣读考生须知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只在第一科考试前宣读)。(稍停)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第四十八条 开考前10分钟:第一监考员宣布讲第2条指导语:“请将条形码贴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稍停)请用签字笔在答题卡和草稿纸上相应栏目填写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稍停)用铅笔把答题卡背面座位号相应的小方框上涂黑。(稍停)填涂完后,请仔细检查一下。”填涂完毕,第一监考宣布:“现在启封试卷”。此时应将试卷袋略微举起,密封处朝向考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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