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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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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1、山东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2固定资产:指单价在1000(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家具、工作台、图书等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4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

    3、位的投资。5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决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主

    4、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布置、检查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制定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根据考核情况对校办产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由学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程序任免;(四)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具体负责固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造册、统计汇总,向领导小组和

    5、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报告工作;(三)会同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四)负责国有资产采购工作。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五)参与学院拟开办校办产业及其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代表学院对投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六)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第八条学院办公室、产学研结合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国资办(兼)、图书馆等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归口管理。是二级管理部门。其管辖范围是:(一)

    6、 学院办公室、产学研结合处: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的管理;产学研结合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的管理)。(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管理范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等。 (三)总务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家具、被服装具、存货、机动车辆等。(四)图书馆:图书资料、古籍、文物、图书管理设备等。(五)财务处: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债权等。(六)国资办(兼):对外投资等。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

    7、理细则。2、负责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审核统计国有资产明细账;按时序打印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存档。3、负责本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审核。负责本归口部门国有资产报表及档案管理工作。 4、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并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5、提出国有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参与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8、证是国家对学院及校办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学院国资办负责学院的产权登记工作。第十一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开办的校办产业及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国资办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院所属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对外投资、与校外单位发生兼并或合作、合资开办经济实体,都应向国资办申报、办理变动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

    9、证。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第十六条 各部门购置大型、精密、贵

    10、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并严密合同手续,实行申购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七条 各独立核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人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的各

    11、类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院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非生产经营部门,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入的,必须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

    12、导小组批准后,可调剂处置。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人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

    13、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下列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专项补助;(三)用于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学院及所属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国

    14、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国资办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学院审批。(三)学院批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以及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出具批复文件。根据批复,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四)转作经营的无形资产以及价值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五)经学院批准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第

    15、二十七条 学院经营性国有有资产的管理。(一)学院对校办产业及各类经营实体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界定的学院权益,都属于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1.学院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名称、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及各类经营实体投资以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及各类经营实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收; 4.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5.其他依法认定的学院资产。(二)学院对转作经营的资产依法享有收益权。并有权监督企业及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16、,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分割和保值增值。(三)学院对经营性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国资办应建立经营性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有关内容。(四)制定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按年度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1.管理完善,能够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给予奖励。管理不善,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给予处罚;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3.对亏损严重的企业,学院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消。(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由国有资产管

    17、理办公室负责收缴,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使用。(六)未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校办产业及经营单位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院的土地,校办产业不得转让或者长期出租、出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将其用于抵押或提供担保。(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学院财务处可根据需要查阅校办产业的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营实体,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督措施。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院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拔、出售、投资、报损、报废等。1、无偿调

    18、拨:指国有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2、出售: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3、报损:对发生的国有资产保障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4、报废:经科学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1、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由国资办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2、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处置意见,按先调

    19、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3、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过招标竟价或资产评估后招标确定。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1、 使用部门提交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论证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处置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2、 国资办按国有资产的名称和单价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 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1、 房屋建筑物;2、 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3、 对外投资(含股权);4、 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机动车辆;5、 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无形资产;6、 单项账面原

    20、值20万元以上(含)通用及专用设备;7、 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存货;8、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以上资产处置需经党委会会议审批,由国资办代表学院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9、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院长审批;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党委会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1、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国资办核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2、 无偿调出的国有资

    21、产,有国资办代表学院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3、出售国有资产时,由国资办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4、报损国有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部门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并出具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意见,由国资办进行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审批。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5、报废国有资产时,需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残值。需报上级审批

    22、的由国资办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进行招标处置。需学院审批的由国资办组织招标竟价或资产评估后招标竞价确定。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第三十三条: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归口审核规程第三十四条:国资办作为我院资产管理的归口审核部门,须确保录入信息库的国有资产数据合法、合理、完整、正确。审核规程如下:1、凡需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的原始发票,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否则,归口审核人员不予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2、对已经领导审批签字的发票,归口审核人员应认真对照发票,检查

    23、国有资产验收单 国有资产卡片中的信息项是否符合要求。3、国有资产验收单必须有部门负责人、采购人、负责人、归口审核人员、验收人、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签字方可有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4、对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验收单,归口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即可打印出国有资产条形码 。5、根据上级和学院国资办的批示及固定资产验收单据,办理全院固定资产的增加、增值、变动、处置等归口审核工作。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系统管理员负责原始数据的导入,单位资产的设置及维护,资产使用人员档案维护,存放地点的设置及维护,财务审核、归口审核、使用单位权限、资产管理员权限的分配,数据定期备份,系统安装与日常维护,数据字典及资产分类

    24、编码对照维护等。第八章 国有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国资办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核查。1、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第四季组织一次国有资产清查。2、通过清查确认帐、卡、物是否相符。3、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如实填报盘盈、盈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落实赔偿等责任。4、根据清查结果打印清查账册,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在资产数量、金额的合计栏下签字,有归口管理员及国资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帐实相符,最后送达财务处,由财务审核员在清查账册上签字盖章。5、清查完成后,清查账册一份存财务处,一份存国资办,一份存归口管理部门。第九章 国有资产账务管

    25、理第三十七条: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造册、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归口管理员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负责分管国有资产的验收审核,以及验收单、编码和国有资产卡的打印等工作,并定期与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进行资产校对。第三十八条:各资产使用部门设立资产分类明细账薄,并对资产使用人建立资产国有卡片。第三十九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处理国有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不得进行与系统无关的操作。第四十条:财务审计处的审核人员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设置总分类账簿,办理国有资产财务审核手续,凭国有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

    26、结算报销。第十章 责任与奖惩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院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7、,由院长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院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7.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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