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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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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docx

    1、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作者:倪邱司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88 更新时间:2007-7-7 20:48:49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

    2、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要看到,基层司法所的发展是曲折的,甚至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一度被搁浅。本文就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基层司法所的机构性质和职能配置的依据1、基层司法所按照国家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通1996081号)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1998017号)明确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机构名称有司法部的明文规定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和中央综治委199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中对司法所

    3、的定名都给予了肯定和认可,其机构性质经县级机构和人员编制委员会确定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部门构成了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2、基层司法所的职能配置是国家司法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以规范化文件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系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延伸,司法助理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赋予了基层司法所及其司法助理员的职责权限,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司法行政事务。因此,基层司法所及其司法助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依法行政的范畴,应受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二、当前基层司法所及其司法助理员队伍的现状当前现状喜忧参半

    4、:1、喜的是各级司法作政机关及其基层司法所在不断发展壮大。首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全国已建乡镇(街道)司法所41万余所,有司法助理员9。6万余人,到2006年底,我国将在中西部地区基本建成3万个乡镇司法所,届时,我国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数量将达到45万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1,国家发改委已安排国债资金亿元用于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计划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届时,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沿阵地将更加巩固和规范,更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司法助理员队伍将突破10万人,这支队伍将活跃在基层,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保驾护航,为千家万户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

    5、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二是司法行政的基层基础工作正日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仅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而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第24、25条内容专门阐述了民事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和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于今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把民间纠纷调处,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各乡镇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构筑大调解格局及完善信访制度的工作正全面铺开,凸显基层司法所职能发挥的重要性。三是司法行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了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

    6、10年来司法部共制定发布了64件部颁规章,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700多件,仅“九五”期间各地共出台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9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800多件规范性文件。一个由国家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司法行政法律体系已初见雏形。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完善、规范,司法行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司法部又发布施行了和,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检查工作,对更好地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2、忧的是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尚无法可依

    7、,导致全国各地司法所建设发展很不平衡,其性质、地位和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一是有的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乡镇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体制,但仍然存在着“双重身份”下的双重管理模式;有的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往往使司法所处于两难的境地,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能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二是司法助理员配置不适应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要求.在现有乡镇司法所中,配置司法助理员的数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党领导重视程度不同而存在

    8、差异,我国中西部地区还未达到乡镇建所基本要求,即使建了所也只有一两名专职或兼职助理员。这仅有的一两名司法助理员除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外,有的还要紧紧围绕乡镇政府的政务中心工作转,或兼职乡镇综治办主任等,要想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摘好可谓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五五普法及依法治理的启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办公证、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业务的拓展,基层司法所的业务将更加繁重,虽然是司法改革的体现,但仅仅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却难以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三是基层司法所现有办公条件普遍差,都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靠当地政府提供10-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且还与其它人员合用办公,要实现办分现代化条件很难。四是司法助理

    9、员队伍整体素质跟不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才能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否则为当地政府的政务管理活动保驾护航,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那只能是一句空话。三、影响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外因1、司法所编制不足和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对基层司法所管理缺乏科学性、独立性,职能缺位,编制少事务繁,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县司法所虽然实行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党

    10、委政府往往把司法所当作内设机构,把基层司法助理员当作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同乡镇干部一样分片包村协、指导各项村政工作以及开展镇政府的其它中心工作,并承担因指导、协调村(居)委会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殡丧改革等项工作中的不利后果。这种管理体制和编制少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双重管理体制难以两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动作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以司法局并驾齐驱,甚至转化为以乡镇为主的管理模式,同乡镇干部一样包村、包片、包点,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行政责任。这样一来,司法所就具有了双重的工作职责、双重的身份。一方面要高标准地开

    11、展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政务管理,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的行政后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由于司法所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双重工作模式缺乏科学性。这种管理模式极不利于政府行政效能建设,不利于司法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第二、不利于专业化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素质。从社会发展来看,基层农村必然走向依法不治理,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县司法局对司法

    12、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实行行政领导、管理,势必阻碍司法所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不利于基层普法及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司法所干警编制不足,阻碍了司法所“高质量运行”。2005年我县司法所收编时,县司法局坚持以素质强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大力开展队伍素质建设,大胆起用了部分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每个司法所2人的定编规定,各司法所之间进行了人员交流,调整,31个司法所共定编62人,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妥善解决了大批矛盾纠纷,为基层农村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

    13、础。然而,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性和复杂化,乡镇各类法律组织大多设在司法所或受司法所业务指导管理,因此,司法年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平均每个司法所仅有两名司法助理员,无法应对日益规范,日益复杂、日趋繁重的司法行政工作。因此,我县应当进一步调整司法所行政编制数量,增加列编人数。2 基层司法所经费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县司法所自2004年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14、购买办公用品、用具,正常业务开展所需的材料费、燃油费、水电费、各类制度、网络图板、宣传图板等开支,一般均由基层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垫付,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效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由于我县乡镇办公经费比较紧张,普法经费都难以全面落实,致使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经费就更难落实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体制是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因此司法所从乡镇筹集办公经费就更困难,即使争得部分普法、调解经费,那也是杯水车薪。如果以法律服务弥补司法所经费的不足,更不足取。因为这样必然涉及司法所人员兼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这样容易影响法律服务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

    15、的深入开展,影响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监督、阻碍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且我县各个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不均衡,有的乡镇甚至于没有法律服务所,用法律服务经费填补司法所办公经费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之策。(3) 3、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经费短缺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以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由于大量的纠纷发生在基层,而基层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就显的尤为重要。虽然基层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利的因素困扰着基层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制约基

    16、层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在当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农村基层人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的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高中学历的村级人民调解员不到20%,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虽然对村级调解员经常培训,但限于其文化素质不高,工作学习松散拖沓现象普遍,村调委会在深入开展调解工作时感到困难就不难理解了。三是村镇两级调委会办公经费短缺。

    17、由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村调委会的办公经费筹集十分困难,致使村调委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不够全面。四、影响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内因1、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急需提高,有待建立电子化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司法所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显然,时代赋予司法所的职责更重,使命更高。因此,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素质教育也应与时俱进,并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的配置、整合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极其重要,尤其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配置、补充,必将以高素质、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运用为

    18、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而“高质量运行”的司法效能理念必然要求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突发性、反复性的特点,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标准也日益提高.虽然我县基层司法助理员的素质普遍较高,但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主观世界尚需进一步培养改造。为了适应未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应将司法肋理员培养成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由于受2000年乡镇机构改革影响,2004年司法所才逐步纳入司法局指导和管理,此前司法行政工作所涉及的9项业务被搁

    19、浅,业务学习被大量的政务知识所取助理员的业务、法律、理论水平明显下降,这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全百提升基层司法助理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我县司法干部教育培训仍然沿袭传统的例会面授、定点办班等方式,而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司法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应用处于空白状态,急需建立完善。2、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我县而言,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部分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任职,部分乡镇的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一部分乡镇暂时无力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大部分司法助理员同时又兼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表面上看,司法助

    20、理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可以弥补司法所办公经费无法落实的问题,又可以为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实际上这种做法有两种弊端:第一、有违司法部颁布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司法厅颁布的安徽省司法所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首先,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动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尽心管理和指导”。省司法厅颁布的安徽省司法所工

    21、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司法所具体承担“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第四十六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从以上规章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规定不难看出,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而法律服务所是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依法自

    22、主执业、不受干涉、财产权不行侵犯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实行指导、管理、监督其次,从体制上看,司法所是行政编制,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编制;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律工作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从隶属关系上看,法律服务所受司法所的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服务所是被管理的对象。从经济收益上看,司法所不是盈利为主的独立法人,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从职能上看,司法所负责司法行政业务,并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而法律服务所主要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所以司法助理员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司法所长也不得兼职法律服务所主任,这样不利于法律服务所业务职能的独立发

    23、展。第二、不利于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也不利于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业务的深入开展司法助理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司法所长兼职法律服务所主任,往往使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监督流于形式,因为自己对自己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一般难以实现带有长期性、持久性工作性质的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如果司法所专注于法律服务业务,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话,也容易造成自己对自己指导、管理、监督放任,从而酿成不良的法律后果五、走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困境的对策我们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

    24、大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岗位练兵等各项重点工作,以提高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教育和培训,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问作效能,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基层、服务于党和国家稳定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1、依法确定司法所的建制和职能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市(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只依据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来确定基层司法所的建制和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应通过国家立法来依法赋予乡镇司法所的地位、性质及职责权限,才有利于基层司法所的规范

    25、化建设,也才更有利于规范其依法行政行为,促进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2、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一断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要密切与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关系,建立一支朝气蓬勃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学先进、树典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

    26、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3、努力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制度干好任何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从司法所的队伍建设的实践来看,搞好队伍建设,关键是把素质能力建设贯穿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将基层司法助理员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终身学习型队伍笔者认为对我县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宁精芜杂的原则,鼓励自觉学习和上级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

    27、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为迎接未来司法行政工作的挑战,我市司法局应建立电子化司法干部教育系统,把计算机网络、多媒体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干部教育培训中,既可以提高时效,减少环节缩短时间,节约教育培训成本,又可以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电子化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统应当包括:电子教学子系统、电子化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统借助网络交互式的方式帮助司法干部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各类素质教育课程、参加考试等,将会给广大司法干部的学习与进修提供一条理想的通道从现实出发,我县对司法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可以采取短期培训长期培训相结合、书面知识培训和系统知识培训相结合、司法机关内部培训和院校培训相结合、全员短

    28、训和长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体制.根据培训目标和要求,培训费用采取自理、乡镇报销、县司法局分担等形式筹集,要绐终贯彻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鼓励基层司法助理员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的国民法律本科教育.应将学习培训与岗位职责和考核罚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训实效,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4、要建立一支基层司法理论研究队伍.目前,随着我县正逐步进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高风险社会时期,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如何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增强我县市场竞争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和紧迫的任务不仅要学会总结实践工

    29、作经验,同时还应当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研究目前,我县司法局在全县司法助理员中开展的岗位大练兵活动采取的举措之一就是,要求基层司法所根据太司行200627号文件发挥职能,调查研究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从基层司法工作的客观实际出发,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和解决司法所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的现状,增加编制、添列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所应当履行九大职能这九大职能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30、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这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常抓不懈,因此必须使基层司法助理员从繁重的包村、包点等政府工作事务中解脱出来,并根据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和手

    31、段,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广大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能够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从发展方向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交通和效率,这也是时代的要求。笔者认为,司法所内部管理应当采用任务分解、包片包干。司法所所长亲自全面“齐抓”,压力大,难免力不从心,同时也会忽视一些更重要的高层次决策作用,影响司法所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因而,必须配备一名分管副所长,把正所长从劳力型活动解放出来,走向智力型活动,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并根据本乡镇区域特点,实行分片包干.从现实基层司法所工作量出发,要进一步关心支持乡镇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特别要注

    32、意充实和加强一线和基层的力量,加强司法所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8)大乡镇司法所应当将单列行政编制增加至5名为宜,小乡镇应增加至3名为宜,促进司法所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才能规范地独立地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考核.突破基层司法工作的“瓶颈”求发展,实现司法所的“高质量运行”.司法所的办公经费如何解决哪?笔者认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央6号文件关于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真实、全面地反映本部门的情况,将各项必须经费全部列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司法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切实保障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置帮教等项工作所需经费.(9)目前,只有上级司法机关与县政府协调,每年从县财政争取给每所两万元的办公经费,司法所与乡镇协调,每年从乡镇争行一万元的办公经费,以弥补避开法所无办公经费,司法所与乡镇协调,每年从乡镇争得一万元的办公经费,经弥补司法所无办公经费的尴尬.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通过协调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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