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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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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1、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由农村家庭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社区)在家庭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类宴席。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宴席的组织者或者个人。农村集体

    2、聚餐承办者是指经登记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第五条区县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卫生、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农村宴席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

    3、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二)与区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人员及乡村厨师基本档案;(三)配合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辖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四)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五)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登记、报告、管理、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加工场所应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

    4、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有以上污染源的,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卫生等措施;需临时搭建简易棚的,应选择地势较高,给排水方便的场所,地面平坦,硬化处理,四周设维护;(二)加工场所内应设立相对分开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洗涤、冷藏、防蝇、防尘、防鼠及废弃物存放等设施和条件;(三)用于烹调加工的刀、墩、案、桶、锅、碗、瓢等工用具应按使用性质,做到生熟分开,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5、,不得将食品与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应做到:(一)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识,并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家庭宴席餐饮服务工作;(二)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前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在烹调前、入厕后、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洗手、消毒;(三)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感冒、咳嗽、发热、手部有疮、痈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严禁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四)按照符合食品安

    6、全的有关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第九条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从证照齐全的供货单位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第十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

    7、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检疫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五)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八)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九)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第十一条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产品和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肉类、海鲜及水产品应当天采购当天使用,不宜选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第十二条计划接待人数应与炉灶设置的实际加工能力,及餐具、容器等物品的准备情况相适应,严禁超

    8、负荷、超长时间接待。第十三条供应的菜品以烧、蒸、煮等加工方式为主,必须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剩饭菜和熟食制品及常温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应当在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后中心温度应在70以上)。第十四条成品、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备用成品必须加盖、加罩并妥善保管。需冷藏条件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贮存食品及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前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十六条餐饮具、加工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

    9、毒。提倡蒸煮(沸)高温等物理消毒方法,餐饮用具消毒后应采取保洁防护措施,避免再次污染。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应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应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第十八条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食品安全责任。提倡举办者对就餐人员实行登记,以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三章 登记

    10、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第二十条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发放兰州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11、理所。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一)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二)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三)就餐人数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区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分类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监督指导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指导。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

    12、检查,填写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第四章 流动厨师管理第二十三条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兰州市流动厨师登记表(见附件5),建立流动厨师档案,并将清真流动厨师管理信息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二十五条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13、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第二十六条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禁止或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一)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二)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有关地区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三)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第二

    14、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此办法制定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每村应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告和指导工作;统筹解决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报酬;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第三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

    15、督管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协管员或信息员及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做好对辖区内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做好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登记、报告、管理、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第三十一条辖区协管员或信息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现场指导人员应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

    16、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接或与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承接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并取消举办者流动厨师资格,

    17、禁止其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第三十四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由协管员或信息员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及时将病人送乡(村)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治,并立即向

    18、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和使用,封存食品,控制现场,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按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预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食药等相关部门报告。(四)乡(镇、街

    19、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涉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报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卫生、食药等相关部门。第三十六条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公示承办者登记、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培训以及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举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第三十七条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记入乡村厨师基本档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20、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由村(居)委员会加强教育,督促整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协管员或信息员,由乡(镇、街道)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乡(镇、街道)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照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导致发生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一律免费。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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