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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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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docx

    1、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约定于壹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且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于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

    2、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壹定工作且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且给付壹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于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于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作业指导书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

    3、壹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于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于于:第壹,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存于着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能够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能够制定壹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能够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壹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于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壹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

    4、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壹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于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壹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

    5、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壹定工作成果即可,且不壹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能够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壹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

    6、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于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于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壹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于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于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仍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于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于和否,且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壹是见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

    7、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见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壹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仍包括其他的壹些工本费等.三是见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壹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之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俩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仍需要进壹步说明的是,于实践中,且非任何

    8、合同关系均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俩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俩个标准或其中壹个标准,均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壹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俩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俩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

    9、均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俩者亦有区别:第壹,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关联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和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壹般为自然人,仍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运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见,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可是,于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法院于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

    10、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关联规定.而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于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能够适用民法及其关联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于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和雇员双方意思达成壹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俩点:第壹,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

    11、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壹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壹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于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于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于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尤其于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乃至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笔者从经历的案例出发,谈壹些自己对之上几种合同的粗浅认识。壹、案例案例1:276名农民工讨薪案某建筑公司承揽各项建设工程,

    12、而这家公司本身且没有固定的工程施工人员,公司只是于下面又挂有若干施工队,如有干土建的,有干木工的,有负责涂料的等等。这些施工队的包工头下面有若干工人(通常是壹些农民工)。他们对外称仍是建筑公司,这里对于建筑公司及施工队及所雇佣的农民工,各方的法律关系,就很是耐人寻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他们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原告认为和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于雇佣合同关系,而被告却认为只和几个施工队的包工头之间存于劳务合同关系,和这些民工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案例2:装卸工人身损害案原告姚某和案外人张某均自行从事运输装卸工作。2003年4月16日,被告顾某和张某联系,要求其到某收购站搬运废铁,口头约定每车120元。

    13、张某遂约上原告姚某等四人到收购站,于将废铁搬运上车的过程中,原告姚某不慎于跳板上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双方对关联费用的承担未能协商壹致,原告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和顾某之间已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要求被告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被告顾某则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仍是承揽关系存于不同的见法。壹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原告是案外人张某于接到被告的通知后被带到工作地点,接受被告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后,由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于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使用的只是其体力而非承揽

    14、合同中承揽人的技能。故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壹种劳务雇佣关系。另壹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以完成壹定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等人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于完成约定的工作后,被告向其给付了相应的报酬。期间,原告等人完全是独立工作,被告且未对其行使管理的职能。故于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且非是劳务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案例3:张某运货案2005年5月的壹天,张某打电话让郭某把樊某家的老母猪送到自己家以用于饲养,郭某就开着自家的专门带运猪笼的三轮车将猪送到张某家,张某按行情给付郭某运费10元。郭某于饭后开着三轮车回家的路上,

    15、撞上了停于路边的货车,当场死亡。现郭要起诉张某称张某是雇主,张某应承担责任。二、几种合同的概念判断壹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仍是劳务合同,壹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先从当前法学界通常对此几种合同所做的概念上来做以解释。(壹)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于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16、任何定义,均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能够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可是,劳动法这壹规定,却不能实现这壹目的。这壹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可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壹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能够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壹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壹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于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

    17、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能够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二)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于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壹条规定:“雇员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够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据了解,我国制定统壹的合同法时,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壹章

    18、进行了规定,可是,于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壹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台湾民法学专家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壹定或不壹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壹致的。(三)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壹个概念,可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能够分为三大类,壹类是以财产为给付

    19、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和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壹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能够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于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壹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俩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壹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和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壹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和和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于劳务合同

    20、中,劳务提供人和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于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于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和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21、当然,也能够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四)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壹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且交付成果的壹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且给付报酬的壹方为定作人。鉴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各国法律壹般规定,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定作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五)其它几种易混淆的合同其它仍有壹些以提供工作成果或者提供服务的壹些合同,如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于此暂不赘述。三、几种合同的区别(壹)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承揽和雇佣合同的区别,实践中发生争议最多的莫过于承揽

    22、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关于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学者于著作中表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于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人于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于壹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于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但由于有的雇员于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且现场指挥(如家庭装修)。于合同法中将加工承揽合同定为

    23、提供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而雇佣关系当中,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于加工承揽中,加工人壹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于完成工作中仍具有独立性,和定作人不存于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运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壹,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应承担雇用

    24、人于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和雇佣发生争议时,能够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于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壹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仍是壹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仍是壹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壹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运营活动,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运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于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壹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壹方生产运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能够

    25、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具体到之上所讲案例3中,张某选任郭某的主要原因是张某买猪是用于自养,而郭某有壹专门带猪笼的三轮车,张某选择郭某是郭某有明显优于其他人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和条件,是双方缔约的前提,于完成工作过程中,张某且未随车跟从,也未指示如何运猪,只是要求郭某将猪运到自己家,具体如何运输由郭某自己决定,张某则无须干涉,郭某只须将猪安全运到为劳动成果向张某负责,所以张某和郭某形成承揽关系。(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壹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1、二者均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

    26、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均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俩类合同的目的于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于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均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壹次性的,必须于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均是双务有偿合同。于这俩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且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壹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是壹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

    27、壹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当下: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于这俩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壹方(受雇人,也能够称为劳动者)均是自然人,于这壹点上,俩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均能够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能够是书面合同,也能够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

    28、合同作为壹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于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壹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壹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

    29、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可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于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四)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通过之上定义能够见出,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当下: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壹方是自然人,另壹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壹方是自然人,另壹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和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

    30、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俩方当事人。“劳务合同”壹词于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于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关联论述能够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于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均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于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且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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