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化人200519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肃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现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行政
2、责任,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是指重大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
3、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 发生一次死亡
4、10至29人的特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引咎辞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引咎辞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按企业大小分别给予记过、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事故,参照特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
5、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领导、机关部门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直属单位对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
6、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人事教育部、监察局负责解释。附件: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附件: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为了正确理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现对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本规定只是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二、本规定第三条中“其他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
7、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规定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他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他重大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三、本规定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集团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企业的协调委员会主任、分公司代表、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公司经理,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四、对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2
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3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油田企业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500万元以上;炼化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销售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4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油田企业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炼化企业在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销售企业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5本规定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主题词:印发 安全 规定 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5年4月22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