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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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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1、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

    2、,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

    3、五)(七)、(九)、(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4、(三)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协议)、 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五)购

    5、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九)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 (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或残疾证、与单

    6、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一)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外地户口簿或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二)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下岗未办理失业证明的,凭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或判决书,按破产日期计算失业年限 ; (十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收据、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

    7、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大病,由中心研究掌握。 (十四) 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可提取,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五) 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办理扣划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十六)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十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

    8、还款证明;商业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 (十八)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 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九)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 15%比例以上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租期以上的支付租金凭证。 (二十)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二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提取的,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第四

    9、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及其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总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不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职工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中心封存户的职工在符合提取

    10、条件时,可以 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2008 年 6月 5日前 缴存的 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签订、签发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其他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

    11、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 1)提取申请人到中心(或单位)领取提取表,所在单位审核填表并盖章; ( 2) 提取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相关 提取审批 手续 ; ( 3) 中心审批后,由提取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封存户的,由中心进行核实,并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的,可由中心(或缴存地管理部)进行核实,再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第七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的,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提取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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