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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综合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住宅设计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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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综合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住宅设计统一标准.docx

    1、上海市综合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住宅设计统一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 宅 设 计 标 准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DGJ08-20-/8/27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第 0342号关于批准住宅设计原则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告知各关于单位: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主编住宅设计原则,经关于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

    2、.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自8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原则(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步废止。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和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

    3、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如下简称本原则)是依照沪建建(99)第0197号关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规范和原则设计编制筹划告知规定,由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组织关于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毕。本原则环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的,以与都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增进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引思想,在进一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基本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安全、功能、环境、合用等规定作了多方面考虑,提出了某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需要,本原则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形式予以编制。本原则重要技术内容

    4、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构造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为便于将有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原则实行和对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力度,本原则强制执行内容以黑体字标注。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指引和关怀,以及各关于单位大力支持,在此表达衷心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原则尚存在某些局限性。各关于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

    5、室;邮编: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原则逐渐趋于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当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要起草人: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王薇张绍弘黄彬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5月1总则1.0.1为适应我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原则。1.0.2本原则合用于高度在100m如下新建城乡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住宅设

    6、计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指引思想,贯彻合用、安全、经济、美观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规定,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特殊使用规定。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我市都市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5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当代化。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关于原则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2.0.2套型type of flat按完整居住功能、由不同使用空间构成成套住宅房型。2.0.

    7、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使用空间。2.0.4阳光室sun room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使用空间,且与其她空间相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空间。2.0.7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涉及墙、柱等构造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面积。2.0.8原则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似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cei

    8、ling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2.0.11 低层住宅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一至三层住宅。2.0.12 多层住宅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四至六层住宅。2.0.13 中高层任宅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七至九层住宅。2.0.14 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2.0.15 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构成建筑。2.0.16 塔式住宅tow

    9、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构成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种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不超过10m住宅。2.0.17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超过10m住宅。2.0.18 单元式住宅combined department building由各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住宅。2.0.19 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

    10、或三层楼面住宅。2.0.20 跃式住宅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住宅。2.0.21 租赁式公寓apartment for leasing用于出租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 普通规定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和谐,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以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规定,遵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都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原则(

    11、DGJ0891)和都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规定(DBJ0855)规定,配备与人口规模相相应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 DBJ087)规定,配备与居住规模和原则相相应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规定。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小套、中套应有一种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持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乡等地区不得不大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

    12、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规定。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设立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立雨水收集和再运用系统。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立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要与都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地下敷设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都市污水管

    13、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都市污水管网内;无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解决,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解决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排放指标。3.2.10 居住区域应设立分类收集垃圾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6m。高层住宅周边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一种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地不应不大于15m 15m。3.3.2联体住宅群,当一种方向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设立应符合下列之一规定:1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

    14、防车道旁应设立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立与两条车道连通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80m;2 建筑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不大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立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一种长边长度;3 消防登高面应接近住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 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不不大于5m,且进深不应不不大于4m;5 消防登高面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立不少于一块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15

    15、m8m。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外墙不适当不大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0m;2 设有坡道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3 运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3.3.6高层住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重量。4套型设计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4.1

    16、.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规定。表4.1.2套型分类套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 2中套 3大套 4-5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种,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状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关系,避免相邻住户视线干扰。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4.2卧室4.2.1卧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

    17、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m2;3单人卧室6m2。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3主卧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3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4.3起居室4.3.1起居室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不大于12m2,大套不应不大于14m2。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3起居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90m。4.3.4 起居室内门洞设立应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数量,且至少一侧墙面直线长度不适当不大于3m。4.4厨房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不

    18、大于4.5m2;中套不应不大于5.0m2;大套不应不大于5.5m2。4.4.2低层、多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4.4.3厨房应设立排油烟道。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备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位置。操作面净长不应不大于2.10m。4.4.5单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4.4.6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4.5卫生间4.5.1住宅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使用面积不应

    19、不大于4.0m2。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各种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办法。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备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4.5.4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她房间上层时,应采用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4.6贮藏及交通4.6.1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适当不大于0.60m,净宽不适当不大于0.80m。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5m2。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

    20、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过道拐弯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楼层不适当超过两层;2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层同步设立时,每层(涉及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户门;3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种方向(同步向上或向下)跃层;4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算),到户门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门。4.6.4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

    21、时,不应不大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不大于0.90m;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3楼梯应设扶手。4.7阳台、阳光室4.7.1重要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1. 30m,阳光室净深不适当不大于1. 50m。4.7.2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拦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4.7.3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要采用防坠落办法。4.7.4 晾、晒衣物设施宜设立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不大于阳台尺寸雨罩

    22、。分户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4.7.5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立。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部位时,应有防攀登办法。4.8居高、净高4.8.1住宅层高宜为2.80m。4.8.2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4.8.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适当低于2.00m。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5公共部位设计5.1楼梯5.1.1住宅设一种楼梯间时,应符合如下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

    23、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应设一种敞开楼梯间;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应设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3十层、十一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种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启动)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屋顶平台应相连通;4十层、十一层塔式住宅应设一种封闭楼梯间;5十二层至十八层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种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不大于4.5m2;6当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种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原则5.3节设立连廊。5.1.2本原则5.1.1条规定以外住宅,其设立楼梯间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

    24、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2十层、十一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3二层及以上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4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5.1.3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立,并应设立可启动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百叶窗,不适当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关于规定。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顶部应设立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不大于1.5m2。5.1.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种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启动。单元式住宅各单元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5.1.5

    2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门不适当开在楼梯间、前室内。5.1.6住宅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刀楼梯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2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实体墙分隔。5.1.7住宅楼梯应设立扶手。楼梯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楼梯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1.3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水平距离。5.1.8高层住宅,本地上某些楼梯间或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且地

    26、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5.2电梯5.2.1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住宅必要设立电梯。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轿厢长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60m。当按本原则5.3节规定设立连廊时,对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5.2.3 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5.2.4底部商业营业场合高度在24m如下时,住宅某些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合可不断靠。5.2.5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27、本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断靠。5.3走道、连廊5.3.1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立环绕电梯或楼梯走道。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最远一套户门之间走道。5.3.2下列住宅应设立单元与单元之间连廊:1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种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两单元走道或前室设连廊;2十二层及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两单元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立连廊;每单元复层不超过两套十二层至十四层(不涉及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

    28、)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立连廊。5.3.3跃廊式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入走道疏散距离。5.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近来楼梯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20m。5.3.5应设防烟前室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启动)。十八层以上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启动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5.4管道井5.4.1住宅不应设立垃圾管道。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5.5出入口5.5.1住宅出入口处设立以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比例应符合如下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3十八层及如下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4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应为100。5.5.2高层住宅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立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5.6公共用房5.6.1住宅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商业性设施。如需设立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关于规定。5.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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