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docx

    • 资源ID:13752466       资源大小:21.06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docx

    1、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附件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2021年9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的传统村落,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与省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具有地

    2、域文化或者民族文化特色的村落。法律、行政法规对传统村落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以下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保护资金。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

    3、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环境要素保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完善

    4、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建立村民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的参与机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风貌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

    5、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6、其他组织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公益基金。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社会监督。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登记,建立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档案信息。申报湖南省传统村落,实行逐级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优先从已认定的湖南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传统村落:(一)

    7、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规划和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第十三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附现状地形图和建筑照片);(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

    8、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五)投资规划预测;(六)听取村(居)民意见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湖南省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湖南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

    9、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湖南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

    10、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村落格局、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八)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规划;(九)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十)村民预留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与村落人居环境规划。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11、、基本内容等相衔接。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的文件中应当附具对上述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

    12、村的,应当与历史文化名村合并编制保护和利用规划。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

    13、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与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

    14、理信息系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核发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环境、风貌影响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

    15、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风貌建筑,或破坏传统风貌建筑整体风貌;(五)拆卸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六)在传统风貌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七)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损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

    16、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三十条 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历史环境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风貌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

    17、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有坍塌、损毁、灭失等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传统表

    18、演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并给予有效保护和传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统风貌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第三十四条 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19、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参淫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等相关活动。第三十六条 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破坏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传统风貌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风貌建筑所有人签订

    20、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破坏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在档案建立、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第三十九条 建立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考核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传统风貌建筑、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

    21、对已经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规定,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由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在传统村落以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本条例传统风貌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