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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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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docx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 北京 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办法 则第一章总 制定目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风控 为了规范北京 XX 管理部合同审核工作、防范控制合同风险、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提高 合同执行效率,根据等相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及审核范围第二条 、/融资业务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制度适用于XX 从事投 )、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含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 融资合同。/等投 执行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融资合同的接收、论证、审核及建议工作,/风控管理部负责投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合同的受理 融资合同送交风控管

    2、理/业务部门产品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的投 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项目相关资料(企业基本 。/投资人基本情况等)情况 (二)合同的论证 风控管理部对接收的合同所涉项目进行论证,必要时补充项目相 24 /1 关资料或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合同的审核和建议 风控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要 素等进行审核,并对合同风险提出建议。 (四)审核意见的反馈 风控管理部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递送 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原件退还递送部门。 合同审核期限第四条 (一)一般期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依据项目涉及的金额,

    3、种: 合同审核期限分为以下 3 个工 3审核项目标的在 2000 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1 作日; 5 亿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 2审核项目标的在 2000万元至 1 个工作日; 个 7 13审核项目标的在 亿元以上及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 工作日。 (二)例外情形 对于有效材料未能提供齐全的合同,在材料补充期间不计入1 合同审核期限; 对于需要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实地考的合同,在考察期间不2 计入合同审核期限; 24 /2 对于风控管理部连续接收各部门递送合同的情形,在先收到3 的合同审查结束前,在后收到的合同进入等待期,在等待期间不计入 合同审核期限。 合同的审查第二章 合同有效性审查第五

    4、条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1 财务报验资报告、通过审查其营业执照、章程、 表等,以判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2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 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 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3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 订。 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4 )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1( 力;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5、事业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4 /3 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 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5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6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 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 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必须 以书面形式约定; 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书面形式”2 ,除紧急情况

    6、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1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 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 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合同一般条款的完备性;2 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4 /4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1(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 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2(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

    7、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 容及要求、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内容。 )数量;(3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取得股权数量、资产管理数量。 )质量;(4 对于服务的质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产的质量,一般 需要评估确定。 )价款或报酬;5(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 、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票(电汇、票汇、信汇) 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几日内支 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保密条款;7(

    8、24 /5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 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8(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 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 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 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解决争议方式。(9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 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3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及要求(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在下文中详细介绍)4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

    9、或备案,如果有1 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2 机关公证;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3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应审查条件是否具备;4 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5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 24 /6 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 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 定;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6 如合

    10、同为多页的,检查是否有骑缝签字(盖章)或在每页最下方创建 签字(盖章)处。 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第六条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 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 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 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 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 确切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 显失公平。 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第七条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

    11、合和搭配形式。审查 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 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一)首部审查 24 /7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 称等。 (二)主体部分审查 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 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门章节的形 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 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 作单章叙述。 (三)尾部审查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

    12、信箱、开户行、账 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查第三章 契约型基金合同的审查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1 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制定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与格式指引) 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参考契 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需要特别注 意以下方面: (一)基金合同的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 24 /8 字样。 (二)基金合同的主体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 三方应当

    13、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 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 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 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三)基金合同的正文 基金合同正文包含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私募 基金募集和认购的有关事项、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和募集失败的处理 方式、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有关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 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置及运行事宜、私募基金的投 资和财产处理、交易及清算交

    14、收安排、私募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事项、 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违约情形、争议处理等事项。 (四)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同时,私募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 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募基金合同中 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24 /9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 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

    15、序。基金份 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 。人)200 定人数(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100 应不低于 万100 额的投资者追加购买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 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 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低于 100 (六)基金的分级安排 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私募基 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

    16、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 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并且需明确分级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内 容。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 安排,不得约定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预期本金收益。同时,私 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分级安排损害投资者利 益。 (七)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24 /10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如当事 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 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可由 全体投资者

    17、、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如果存在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 告。 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 有承接等三种。 (八)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 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 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 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组织清算组、清算报约定。 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进一步约定。 公司型基金公司章程的审查第九条 私募

    18、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 号(公司章程2 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载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要求的必备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必备条款指引) (一)股东权利义务 24 /11 除规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外,必须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 体方式。 (二)入股、退股及转让 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 序 (三)投资事项 章程应列明该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 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 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管理方式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

    19、,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 构管理。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 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 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五)托管事项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 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 决机制。 (六)一致性 章程应明确规定,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七)报送披露信息 24 /12 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有限合伙型基金

    20、合伙协议的审查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 规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当载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 定的必备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下称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业”) 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 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

    21、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 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三)管理方式 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 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 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24 /13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 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 解决机制。 (五)投资事项 合伙协议应列明该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 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

    22、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 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 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六)一致性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 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七)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第四章 风控条款的要素构成第十一条 (一)投资金额 该条款界定投资者的投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股份占稀释后总 股数的比例。该条款还应指明投资人获得该等股份的方式(普通股、 。优先股、可转(交换)债

    23、) (二)购买价 24 /14 该条款描述投资者购买每股股份的价格。 (三)交割条件 对交割条件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及可实现性。 (四)交割日期 一般约定在交割日期投资人通过必要的工商备案程序,成为被资 投企业的显名股东。 (五)价值调整条款 一般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 投资人将奖励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或管理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被 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或管理 者将以象征的价格向投资人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六)常用风控条款、投资者权利条款和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 (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七)其他条款 包含违约条款、保密条款、合同

    24、的生效与终止条款、不可抗力条 款、通知与送达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与一般合同规定一致。 投资合同中的常用风控条款第十二条 (一)反摊薄条款 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 的投资者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可以附加购股 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 反摊薄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方才成立,这些 24 /15 特定的事项可能必须经历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 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 (二)肯定性(否定性)条款 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不能)从事哪些行为的 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

    25、予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1 道,令其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2 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 量表须按年度、季度呈报,且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须经董事会3 乃至投资人的同意; 财产存续与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并拥4 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其完 好无损; 保险:被投资企业应购买足够的保险,防范企业核心资产及5 核心人员的流失; 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应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到期6 债务与应缴税款; 遵守

    26、法律与协议:被投资企业须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7 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诉讼与重大事项的披露: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资企8 24 /16 业相关的诉讼,重大合同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投资 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专利权、9 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 定; 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人所提10 供的资金。 (三)优先购买权 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IPO 在被投资企业 条件下,当前投资者有权禁止该等交易的发生,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 利。 (四)共同售股权 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当前投 IPO在被投资企业 资者有权按照拟售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协议,参与此项交易, 按目前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向第 三方转让股份。 当前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售股权,实质上是通过对被投资 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设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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