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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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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

    1、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使用说明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使 用,签约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 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深圳市建设造价管理站不负责 调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发布、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合同文本。 2.乙方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的相应资质。 3.本合同中的第一章工程概况

    2、、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三章工程施工、第 四章违约责任、第五章其他,合同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 4.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乙方供应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档次、 单价等约定清楚。 5.乙方采购的材料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双方不得降 低有关规范或者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6.为避免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双方对有关事宜的处理 意见、协商或者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

    3、的小型装饰 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施工地点:1.2 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3 工程范围:(在内打,具体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地面工程 墙面工程 天棚工程 防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 门窗工程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消防工程 燃气工程 柜类工程 砌筑工程 改造工程 室外环境工程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 : 第二章 工程设计第二条 设计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工程的设计事宜(在 选择的中打“”):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本章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第三

    4、条 设计工作及成果3.1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双方应约定各自应完成的工作内 容及成果。乙方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 认并留存一份。 3.2 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范围为: 3.3 乙方负责上门查看现场并测量数据,甲方应予以配合。查看现场的 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3.4 乙方应根据设计的需要负责询问并记录甲方对空间使用设想、材质、档次等有关要求,并对甲方的要求如何实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5 乙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料的清单或者甲方应 配合乙方查明的内容。 3.6 双方对设计要求应签字确认。乙方自确认之日起 日内完成 方案设计文件。 乙方

    5、应就完成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向甲方进行设计讲解,并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就甲方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原始房型平面图;( )平面设计布置图;( )地面设计图;( )天花设计图;( )装饰效果图;( )初步工程报价单;( )其他: 3.7 双方对方案设计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方案设计之日起 日内完成水、电、消防、 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 3.8 双方对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 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之日起 日内 完成最终设计文件。 最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全套设计施工图

    6、及工程报价单 施工图包括:( )封面;( )目录; ( )材料表;( )原始平面尺寸图( )墙体尺寸变动图;( )平面布置图;( )地面材料划分图;( )天花布置图;( )灯具位置图;( )开关控制图;( )强弱电插座布置图;( )平面给排水走向图;( )立面索引图;( )立面图;( )节点图;( )构件图;( )其他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设计图纸,甲方签收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3.9 乙方编制的初步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报价单应经甲方确认。 双方不能就工程报价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 解除的,设计费用单独计取。 第四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 4.1 乙方按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设计费用: (一

    7、)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 费用。若双方因工程报价单不能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确定设计 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二)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设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计取,设计费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 (三)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在设计工作范围内设计费用包 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四)其他: 4.2 未完成设计前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8、。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5.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3)乙方只包工。5.2 具体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乙方应 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确定具体内容及做法。对甲方的要求,双方 应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乙方应保证施工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约定的 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施工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第六条 工程期限

    9、6.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本条约定的工期不包括依据第一章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时间。6.2 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应书面确认具体开工时间;6.3 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6.4 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内 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因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的,乙方 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时间为竣工日期。甲方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视为 已经验收,开始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第七条 工程价款 7.1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方式

    10、计取价款: (1)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乙方供应材料范围内, 价款不会因人工费、物价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 有关协调服务费等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固定单价: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报价单中所列的量均为暂定量,最终由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实结算。计算工程量时除双方书面明确的外,均按照完成后的净 值计算,不包括任何损耗。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乙方根据列明材料规 格、档次、施工做法以及有关标

    11、准、规定完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在报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验收的依据。双方 应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本进行封存。 7.2 双方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为: 第八条 双方指定人员 8.1 甲方指定人员 (一)甲方委派 作为代理人以代表甲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甲方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提交给甲方代理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 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甲方。甲方代理人所做出的任何通知、 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甲方更换代理人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二)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甲乙双方应明确监理的内容与权限等事 项。监理

    12、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 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为: 。8.2 乙方指定人员乙方委派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权限为: 。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5 日通知甲方并同时委派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为: 。第九条 施工图纸9.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方提供图纸的 时间为: 。甲方应当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 路、消防等施工图或者配合乙方查明。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

    13、3)本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施工依据。乙方制作的记录应经甲方签字确认。 9.2 双方不得将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0.1 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待装修的房屋应具备施工条件,可以分阶段 提供施工场地的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提供。 10.2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0.3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 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4 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0.5 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

    14、公约,并将需要乙方遵守的事 项告知乙方。 10.6 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取得对施工影响的谅解。 10.7 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有关设计文件前,不 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并且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工 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 体; (3)在室内铺贴石材、砌筑墙体或者其他增加楼地面荷载超出设计安 全的; (4)破坏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水层或拆改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实施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 10.8 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按

    15、照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隐 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9 其他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11.1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 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11.2 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不得拆改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消防、燃气等管 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 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文明施工,承担因施

    16、工不当造成相邻方 损害的,如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 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应严格按 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未履行 职责引起的一切责任。 (5)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 (6)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11.3 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11.4 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11.5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17、工场 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2.1 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对变更内容、 变更的费用以及工期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竣工 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施工期间甲方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施工 中乙方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 12.2 确认变更费用时采取下列原则即: 工程报价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工程报价单内的报价确定变更 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报 价确定变更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

    18、 协商确定。 12.3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且不得 顺延工期。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4 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增加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按照增加工 程造价的 90%支付。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额减少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 按照减少工程造价的金额,在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相应扣减。工程变更的 价款结算时按照变更的实际增减额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13.1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材料、设备明细 表并分别列明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3.2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

    19、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 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 明细表中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净值加上合理 的损耗(具体参照工程量消耗量标准)。乙方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超出约定 数量的,超出的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编制相应的计划并提 供给甲方。因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一致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改变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时间。 13.3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

    20、场 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甲方对材料的确认备案,不 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材料需要送检的,乙方应将材料取 样送检。 13.4 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具有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 格报告。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14.1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因物业管理的限制不能施工的; (4)因政府对施工的限制;(5)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因以下原因

    21、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1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 15.1 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B50325-2010)以及合同签订时现行有效规范的标准执行。 15.2 工程施工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甲方对工程质量标准有特殊要求按照甲方要求执行,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 15.3 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 可委托主

    22、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 16.1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以下验收工作: (1)隐蔽工程验收;(2)竣工验收。16.2 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 2 日内进行验收,待 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 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 工,并要求打开已经隐蔽的部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对将被下道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23、检查 验收。一般指给排水管线、电路管线、防水工程等。 16.3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 后 日内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乙方应在竣工 验收后 5 日内向甲方出具工程保修单并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 电等隐蔽工程竣工图。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6.4 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甲方的验收并 不能免除乙方的工程质量责任。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17.1 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元) 开工准备 签订合

    24、同后 日内 合同价 20%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完工水、电、管线隐蔽工程 通过验收后 日内合同价 20% 木工进场 木工进场后 日内 合同价 20% 油漆工进场 油漆工进场后 日内 合同价 20% 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 工程验收通过后 日内 合同价 15% 完成结算 结算完成后 日内 扣除保修 金的余款 (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17.2 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结算书应包 含工程量明细以及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以及具体金额。甲方收到结算书后, 应在 28 日内进行审核。若甲方对结算书有异议的应在审核期限内向乙方提 出。乙方应对甲方的异议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25、甲方在收到结 算书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书中列明 的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8.1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项目的保修期由 双方在附件工程保修单中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8.2 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 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18.3 在

    26、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 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乙方应在 2 日内安排人员进行修复。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1 日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第四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甲方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除应按照已完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按 照欠付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甲方欠付工程款金额达合同金额的 %,且超过 日的,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甲方除按照约定承担延期付款

    27、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 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19.2 乙方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违约 金。工程质量合格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价款。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每延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 额的 1的违约金。乙方延误工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按照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 甲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应进行返工。因返工造成工程延 期交付视同延误工期。 (2)对室

    28、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进行综合治理。因综合治理 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延误工期。 (3)室内空气质量经综合治理仍不达标且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返还不达标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 应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通讯 甲乙双方应及时签收并确认对方发来的书面文件。 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联系地址为: 电子邮箱为: 乙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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